浅析学校体育的法治化管理
2012-02-15徐小丽
徐小丽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在200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和体育的战略重点,是实现我国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摇篮,面对学校体育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体育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对于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新情况,如何有效、合法地解决,体育法制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1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概念界定
1.1 法治和法制的关系
中文里的“法治”和“法制”是两个发音相同的词。但它们所表达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二者一字之差,却有本质性的区别。从时间层面讲,法制在任何文明社会都有,但法治是在近代社会才产生的现象。从实践层面上讲,“法治”与“法制”的最大区别是在法律及实践上,是否明文并实际地控制政府以及最高政治领袖或最高政治领袖集团的权力,是判别“法制”与“法治”的根本尺度;从其本质层面讲,“法治”是指依法治权和依法管理的结合,其中依法治权是关键,也是判别究竟是“法制”还是“法治”的分水岭。
1.2 法治与法治化管理的关系
法治和法制的关系的辨析,事实上为法治和法治化管理的关系的辨别和明晰奠定了客观基础。法治化管理其实是法治在社会实践层面的进一步推进,是法治从理念型向实践型转换的基本方式,作为理念型的法治,如果不能进一步转型成为实践型的法治化管理,那么法治只能是徒有其名,名实难符。法治化管理可以说是法治在依法治权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展开,是法治社会的现实内容。
1.3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概念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是我国的法治理念在学校体育实践方面进一步推进的一种基本方式。从宽泛的意义上说,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应是一个契约化的治理模式。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是运用相关学校体育的规则来治理人们的有关学校体育的行为。这是因为,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并使之常规化的职能,它有助于除去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通俗地讲,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保证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民依法开展,推动和保障学校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学校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师生体育权益和严格履行学校体育的义务,全体师生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依法制定的校纪来规范自我的体育行为。
2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现状
我国对体育法学的研究起步较迟,学校体育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一直被人们所忽视。学校普遍存在领导不重视体育、体育教学条件及教学环境差、教师待遇低且不公平、教师教学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差,体育课经常被挪用、挤占,场地、器材缺乏,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比例小,体育课外活动不严格执行,课外活动时间没有保证,学生体质逐年下降,学生伤害事故无法认定及救济赔偿等都是学校体育教育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就现有的法规看,学校体育管理的立法多,保护教师及学生参与体育权利的立法少,体现学校体育改革思想和成果的法规则更少。执行情况看,学校体育发展中的教育行政问题多,制度化建设不完善;行政管理混乱,职责不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体育的发展。
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学校体育在与经济、政治、多元文化的撞击中正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人治”、“权治”学校体育管理观念已不适应现代学校体育的发展。因此,特别需要用“法治”的理念管理学校体育,并以规范的形式保证我国学校体育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融入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体”的法治文化潮流中去。
3 我国学校体育教育在法治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学校体育法制法规有待完善
旧的法制法规没有更新,新的法规又不健全,现有的学校体育法规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甚至阻碍着学校体育发展的步伐,学校体育法规有待完善。例如,一篇报道谈到:“一些学校不重视体育课的开设,学习一紧张就挤占体育课时,甚至有的学校体育会考结束就把体育课从每周三节缩减到每周一节,还有的干脆把体育课让给文化课”。学校对体育课上好上坏一个样,上与不上一个样。教师上课一个口哨两个球,学生高兴我自由。看似各得其乐,皆大欢喜,换来的却是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连续18年呈下降趋势的结果。其次,以往的法规不重视体育,视体育课为“边缘学科”,体育教师在学校地位低,待遇差,这对体育教师极不公平,打击了体育教师的教学热情和积极性,这与国家大力提倡的全民健身和阳光体育、终身体育的思想和精神相违背,与当下社会发展也不相适宜。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体育法规亟待建立和完善。
3.2 学校体育执法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
目前,学校普遍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对现有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没有真正意识到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更不用说执行和监督,严重阻碍了学校体育的发展。近日有报纸披露,为逃避体育会考北京市高三学生争开“免体”证明,情况最突出的地区“免体”学生比例超过7%。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往年只要有“免体”证明,其会考成绩就以及格计算,而并不记录“免体”。这种做法的导向作用助长了忽视体育锻炼的倾向,引发了学生的“免体”热,这中不如实把学生健康状况记入健康档案的做法,也为近年来学生频繁发生猝死的事件埋下了隐患。因此,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学校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政能力建设,对学校体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3 学校体育法规缺乏应有的强制力
学校体育法制监督措施不完善,制度执行及监管不利。学校体育管理机构不明确,具体主管人的职责不清,没有有效的评价体系及监督机制。学校体育部门法规缺乏刚性,如教学指导纲要缺乏逻辑性、衔接性和规范性,大中小学的体育课程变为了可以任意组装的“玩具”,灵活性有余,严谨性不足,致使各地区各学校各行其是,内容交叉重复在所难免。立法重要,执法更重要,否则立法只是“纸上谈兵”,依法治体,学校体育才能更好地发展。
4 建议
(1)若要全面立法,严格执行,就应该首先是观念上立法,重视学生和教师的权利保护。强化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根本的是实现学校体育“法制观念”向学校体育“法治观念”的转变,培养民主观念和权利意识,加大体育法制的社会宣传力度,提高体育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充分认识和理解体育法制发展规律,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为实现学校体育发展目标作保证。
(2)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立法工作,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学校体育法制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我国学校的体育法制建设。目前,最紧要的是增加学校体育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学校体育真正用法律武装起来。重点考虑学生、体育教师的权利保护及公平待遇问题。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的法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这样学校体育才有了依靠和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才指日可待。
(3)有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就必须严格执行,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体。首先,建立有效的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明确具体主管人的职责——要把学校体育工作列入学校负责人的工作议事日程;建立长期科学的学校体育评估体系,使学校体育管理工作依法行事,违法必究。进而,每年总结体育法制工作执行情况,研究探讨如何切实解决体育法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各项规章制度,使法制渗透到学校体育的各个方面,以确保体育工作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法治、有检查、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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