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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竞争、立法博弈与行政垄断豁免

2012-02-06殷贤生

关键词:影响力竞争成员

曲 创 殷贤生

在我国《反垄断法》长达10年的出台过程中,无论是起草部门之争还是立法内容之争都折射出了利益分化背景下各相关利益群体的立法博弈。以对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得到豁免这一问题为例,从在草案中有一整章明确针对行政垄断的内容,到中途讨论修订时将这一章完全删除,仅是原则性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再到最终正式颁布时对部分行业的行政垄断进行豁免,这显然是各方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激烈博弈的结果。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突出的行政垄断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并未得到解决,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因此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Huo,2008)①Huo,Z.,“A Tiger without Teeth:The Anti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ian Pacific Law&Policy Journal,2008,10 (1).pp.32 61.。可以推断,从这一立法结果中获益最多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相关利益群体,通过对立法机构施加影响,促成了这一对自身有利的立法结果。

关于《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一直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问题,张曙光(1993)和戚聿东(1997)认为行政垄断是我国的体制现象,作为体制内产物的反垄断法无法解决这一问题②③张曙光 :《关于反垄断的几个问题》,《经济体制改革内参》1993年第23期。,而王晓晔(2002)则主张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立法的规制范围内④王晓晔:《加速与阻力——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国际贸易》2002年第10期。。在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媒体、学界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的利益群体行为极为关注,彭陟刚、岳振宇(2006)认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既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更是一个政府及其部门、垄断企业及其幕后寻租者、学界及民间力量等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⑤彭陟刚、岳振宇:《反垄断立法的困境与反垄断的未来出路》,《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许章润(2008)也认为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逐渐法制化,表现为政策博弈向立法博弈的转变⑥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省察》,《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但在《反垄断法》通过后却鲜有文献讨论相关利益群体的立法博弈过程。本文引入一个群体竞争模型,针对行政垄断豁免与否这一目标界定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消费者三个利益群体,拟从利益群体的视角,将三方利益群体在反垄断立法过程中的博弈进行模型化,试图从群体竞争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豁免的相关立法博弈过程及结果做出解释,揭示再分配无谓损失对群体行为的影响以及群体竞争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进而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为模型设定,对三方利益群体的行为进行模型化处理,通过引入压力生产函数和影响力函数来分析三方在立法过程中的竞争与博弈行为;第三部分分析了群体规模对群体压力产出水平的影响;第四部分考察了再分配的无谓损失和群体竞争对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影响,对我国《反垄断法》中针对行政垄断豁免的立法结果进行解释,最后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有关利益群体的研究始自于政治学,正如Bentley(1908)所言,如果能够解释群体,那么一切都可以解释清楚了①Bentley,Arthur.F.(1908).“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A Study of Social Pressure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较早的研究文献普遍肯定利益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Moe(1980)的研究表明,由于个人与政党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充分和缺少有效控制等原因,利益群体在二者之间起到了很好的中介作用,因而对社会决策的结果有着重要作用②Moe,T.M.(1980).“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ests:Incentives and the internal dynamics of political interest group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传统的政治学研究主要分析了利益群体如何影响公共政策,却没有很好地解释群体是如何形成的,只是简单地认为群体是天然形成的,参加群体是人的天性。史小龙、董理(2005)认为群体的产生原因和目标被简单地假设为追求共同的集体利益,继而从抽象的群体利益出发研究群体性质与行为,这种分析框架缺乏微观基础③史小龙、董理:《利益集团政治影响的经济学分析:一个理论综述》,《世界经济》2005年第10期。。奥尔森(1995)坚持个人主义的方法论,采用成本—收益边际分析方法和效用最大化目标函数,对利益群体提供集体物品的过程进行了研究,较好地解释了利益群体是如何形成的,这是经济学研究在利益群体领域的重要突破④[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奥尔森的研究发现,理性、自利的个体有时并不会采取行动促进其共同利益,相对于大集团,小集团更具有成功提供集体物品的优势。奥尔森的研究成为利益群体领域重要的理论依据。

自从奥尔森将利益群体纳入经济学版图后,很多经济学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展。Salisbury(1969)提出了利益群体的交换理论,将利益群体视为企业,而群体组织者则类似于企业家,通过投资建立群体提供集体物品(群体利益),来吸引消费者(群体成员)购买⑤Salisbury,R.H.,“An exchange theory of interest groups”,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69,13(1).pp.1 32.。Austen Smith(1981)建立了一个解释利益群体行为的模型,个体将时间分配于生产、闲暇和群体政治活动,以此来最大化个人效用函数⑥Austen Smith,D.,“Voluntary pressure groups”,Economica,1981,48(190).pp.143 153.。Aumann and Kurz (1977)建立了一个包含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在内的分析框架,个体通过市场活动完成的生产和交易,与通过公共部门完成的收入再分配、税收、公共物品供给等活动共同构成了个体的“经济—政治均衡”⑦Aumann,R.J.and M.Kurz,“Power and taxes”,Econometrica,1977,45(5).pp.1137 1161.。

Becker(1983)构建了利益群体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其中政治家是政治产出的供给者,利益群体是政治产出的需求者。Becker的模型中包含两个利益群体,分别通过游说、捐款等方式对政府产生压力,以此来争取对自身更为有利的再分配政策⑧Becker,Gary S.,“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3,98 (3).pp.371 400.。Becker之后的经济学家则通过“选举捐款”、“政治家复合函数”等方式对利益群体对政策的影响机制进行了研究。此外,Helpman and Grossman(1994)以贸易政策为例讨论了利益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作用,其中利益群体以保护性贸易政策为目标,政治决策者的福利由利益群体的政治捐献和选民的福利两部分构成,研究结论表明利益群体有可能利用贸易政策来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而不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⑨Helpman,Elhanan and Gene M.Grossman,“Protection for sal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84(4).pp.833 50.。

Olson(1982)考察了利益群体与各国长期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利益群体的非生产性政治活动会减低经济活动的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①Olson,M.(1982).“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Economic growth,stagflation,and social rigidities”,Yale University Press.。Olson提出的这一假说引发了许多实证性研究,Knack and Keefer(1997)运用包含29个国家数千个样本的“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s)”的数据,对Olson假说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利益群体与经济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②Knack,S.and P.Keefer,“Does Social Capital Have An Economic Payoff?A Cross Country Investig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pp.1251 1288.;Vedder and Gallaway(1986)研究了美国州际之间长期经济增长的差别及影响因素,其结果也支持Olson假说③Vedder,R.and L.Gallaway,“Rent seeking,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taxes,relative prices and economic growth”,Public Choice,1986,51(1).pp.93 100.;Horgos and Zimmermann (2009)运用1973 2006年德国利益群体的时间序列数据来检验Olson假说,他们考察了利益群体的活动与德国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发现利益群体的活动显著地导致了德国经济增长率的下降以及通货膨胀率的上升,也证实了Olson有关利益群体与长期经济绩效的假说④Horgos,D.and K.W.Zimmermann,“Interest group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some new evidence”,Public Choice,2009,138(3).pp.301 315.。

在我国的同类研究中,张宇燕(1994)讨论了利益群体的概念以及利益群体与制度非中性的关系,认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中新兴利益群体往往具有正面效应⑤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改革》1994年第2期。。孙广振、张宇燕(1997)则提出所谓的“贾谊问题”,构建了一个一般化的理论模型对利益群体与立法者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研究了封闭系统或“岛国”的长治久安问题⑥孙广振、张宇燕:《利益集团与“贾谊定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邢乐勤、顾艳芳(2008)则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利益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影响,认为我国的利益群体尚处在起步阶段,在组织形式和政治活动参与方式等方面都还不成熟⑦邢乐勤、顾艳芳:《论中国利益集团对地方立法的影响》,《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杨帆(2010)对我国利益群体的演变历史进行了梳理,将我国利益群体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认为21世纪中国进入了利益群体博弈的时代⑧杨帆:《中国利益集团分析》,《探索》2010年第10期。。

本文在现有文献基础上,借鉴Becker(1983)有关利益群体的政治竞争均衡模型,将其扩展至三群体竞争,通过引入一个三群体竞争模型,对国企、民企和消费者三个利益群体在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针对行政垄豁免与否这一问题的博弈竞争进行理论分析,试图回答下列问题:一、从群体内部来看,决定群体影响力大小的因素有哪些?二、基于群体之间的竞争,不同群体之间的影响力竞争存在何种关系?三、《反垄断法》带有明显的再分配性质,这一性质对于不同群体的行为方式又会产生何种影响?此外,三个群体之间的竞争均衡在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层面是否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和可能?

二、模型设定

现实生活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如行业性垄断、地区性垄断、强制限定性交易等形式(曲创等,2010)⑨曲创、石传明、臧旭恒:《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垄断平移与政企合谋》,《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2期。,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垄断主要指国有企业凭借政府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和排斥所形成的行业性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豁免即为最终生效的《反垄断法》并未对上述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本文将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与行政垄断豁免有关的利益群体界定为国企○10这里的国企指具有较大的市场势力,并且有能力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的大型国企。(s)、民企(f)和消费者(c)三个,假设群体内部成员同质,成员数量分别为ns、nf、nc。显然这三个群体的规模差异很大,国企群体成员数量最少,而民企群体则由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组成,消费者群体由所有消费者组成,其规模最大。利益群体的目标就是通过成员的集体活动,对立法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争取对本群体最有利的决策结果。我国的行政垄断突出表现在石油、煤炭、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型国企滥用垄断地位以压制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民企和消费者两个群体的目标是对立法者施加压力,以达到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国企行政垄断的目的,而国企群体则希望立法者对其进行豁免,以维护自己的垄断现状。

由于《反垄断法》的实质是对各群体利益和权利的再分配,因此具有收入再分配的性质。假设反垄断的立法者采用“征税—补贴”的再分配方式,在这之前三个群体s、f、c各自成员的收入水平分别为,立法实施完成再分配后的收入水平分别为Z、Z、Z。如果最终立法结果是行政垄断得到豁免,则国企

sfc群体成员收入增加为:

相应地民企群体f和消费者群体c成员收入则分别减少:

政府“征税—补贴”的再分配方式本身会导致双重效率损失。首先,征税会扭曲个体消费、生产、投资等经济行为决策,造成因资源误置而产生的无谓损失。定义政府从民企群体f和消费者群体c实际征收的税收额为:

其中F1(Rf)≤Rf,F'1(Rf)≤1,F'1(Rf)≤0;F2(Rc)≤Rc,F'2(Rc)≤1,F'2(Rc)≤0。其次,政府对于国企群体的补贴也会产生类似的效率损失,定义国企群体实际得到的补贴额为:

其中G(Rs)≥Rs,G'(Rs)≥1,G'(Rs)≥0。

假设长期内政府的预算平衡,因此要求补贴和税收的净值相等:

在此用“影响力”这一概念来表示各群体对立法决策者的实际影响程度,相应地引入“影响力函数”来体现群体影响力的决定因素,群体直接产出的集体物品为群体对立法者的“压力水平”,这是决定群体对决策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最终立法结果,也就是政府对各群体的转移支付额(征税或补贴)由各群体的影响力函数决定,影响力水平取决于各群体的压力水平ps、pf、pc和其他因素x,即:

由政府预算平衡方程(5)可知:

或者

上式表明,s、f、c三个群体的影响力之和为零,即国企群体s对立法者影响力的增加导致民企群体f和消费者群体c对立法者影响力的减少。因此在反垄断的立法过程中s、f、c三个群体的影响力竞争是一个零和博弈。同时由于无谓损失的存在,三个群体之间的竞争又是一个转移支付的负和博弈。

命题1:国企群体s影响力的增加,将导致民企群体f和消费者群体c影响力的减少,进而部分或者全部抵消这两个群体对立法者产生的政治压力。

将式(10)对变量y求导可得:

国企群体通过增加压力来提升自身影响力的行为,同时会导致民企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影响力的降低,即:

三、群体规模与群体活动效率

群体之间的影响力竞争是通过成员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等资源于集体活动中产生政治压力来实现的,定义各群体的“压力生产函数”以此来模型化群体之间的竞争:

其中a是群体中每个成员对集体活动的投入,n是群体规模,即成员人数,群体产出的压力水平随着群体总投入m的增加而增大,即

另一方面,群体规模n对群体总投入的边际压力产出可以表示为:当成员的投入a保持不变时,第一项apmm取决于群体总投入的规模经济性,当规模经济递增时,apmm>0;当规模经济递减时,apmm<0;规模经济不变时,apmm=0。由于成员搭便车动机的存在,第二项pmm<0,对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而言,集体物品一旦得到供给便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很难将群体中的某一成员排除在集体物品的消费之外,而且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群体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个体成员的搭便车动机会愈加强烈。小集团相对于大集团具有天然的集体行动优势,集团可以通过积极的选择性激励、消极的选择性激励(惩罚)等手段来控制搭便车问题(奥尔森,1995),因此利益群体对于政治压力生产的全部投入包括对直接政治活动的投入以及控制成员搭便车行为的投入两部分。

命题2: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控制成员搭便车的成本将超过由此带来的规模经济收益,群体产出的压力水平也会逐渐减小。

2011年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大型央企数量只有120余家①数据来源: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n1180/n1226/n2425/index.html。,这些国企从事的多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根据我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止2008年末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4.3万个,占企业法人总数的2.9%,而私营企业数量则有359.6万个,占全国企业法人总数的72.5%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很显然,在反垄断立法格局中就群体规模而言,国企群体相对于民企和消费者两个群体来说属于典型的小集团,同时这些国企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详见表1:

表1 我国基础性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位:亿元)

表1显示这些基础性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具有较大的激励去从事集体活动,促成立法者对其行政垄断进行豁免③奥尔森(1995)从边际成本—收益的角度对小集团集体行动的优势进行了分析,集体物品能否被提供取决于成员对提供集体物品获得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对比。由于小集团成员数目少,单个成员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较大,因此小集团相对于大集团更有可能达成集团目标。而且当小集团内成员份额不成比例时,拥有较大份额的成员甚至可能自己单独为集团成员提供集体物品。。另一方面,国企群体成员数目最少,组织化程度最高,而民企和消费者群体成员众多且分散,组织化程度很低,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国企群体相对于民企和消费者群体能够更有效地控制个体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实现集体物品的有效供给。

个体成员对集体活动的投入包括直接活动和控制搭便车的投入两部分,在进行了反垄断法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和无谓损失后,s、f、c三个群体中各自成员的收入水平可以分别定义为:

s、f、c三个群体中成员收入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如果将立法过程中利益群体的活动看作是一种政治市场活动,则可以将上述最优条件转化为政治市场的最优条件。假设每个群体行动时认为其他群体不会受自己的影响,由式(16)可以得到三个群体实现均衡的最优条件:由于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存在,三个群体之间的压力竞争可以实现稳定均衡。假设群体s、f、c的压力ps、pf、pc变化了一个极小量α,则式(17)、(18)、(19)可以表示为:

其中A'是A的转置矩阵,A+A'是一个对称矩阵。A+A'当是负定二次型时,非合作均衡将是稳定的。由以上两式推出满足条件(24)时,三个群体间的均衡是稳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A+A'是负定二次型是群体政治压力竞争实现稳定均衡的充分条件,但无法得出必要条件。如果A+A'是负定二次型,并且α的变化只影响式(17)、(18)、(19)中之一,即只有一个群体s(f或c)的均衡压力水平受到影响,那么还可得到:

命题2给出了群体规模与群体压力水平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群体可以相对于其他群体更有效地产生压力,可能是由于在群体内部能够更有效地控制搭便车行为,也可能是该群体外部利益诉求渠道顺畅,表现为有能力利用媒体等手段或是可以直接有效地对立法者传递政治压力等,因此一个群体能够通过影响立法者的决策降低本群体支付的税收或提高来自政府的补贴,但由于三个群体的影响力之和为零,因此三个群体的影响力不可能同时提高。

利益群体的集体活动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其采取行动的绝对效率,而更多的取决于与其他群体比较的相对效率。从表达渠道来看,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途径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两种,直接渠道即利益群体直接参与立法决策过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代表总数为2987人,去掉港澳台代表61人,各省份及解放军代表共计2926人。根据职业性质可为分官员公务员(含国企、事业单位等公营机构官员);公营机构职员代表,即国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民营企业老总、民营企业员工四类,各类代表构成如表2所示:

表2 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

在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官员公务员占大陆代表总数的85.3%,公营机构职员代表4.9%,二者合计共占大陆代表的90.2%,而民营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员工加起来只占大陆代表的8.6%。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比例,国企群体都拥有绝对优势,因此国企群体对于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可以施加更为有效的政治影响。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间接渠道是指利益群体通过各种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产生政治影响,国企群体凭借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在这一方面拥有天然的相对优势。此外,从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来看,国企的组织化程度较高,而民企和消费者群体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组织方式将其凝聚在一起,这些都限制了这两个群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效率,从而对立法者无法产生有效的影响。

四、无谓损失对群体竞争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影响

本部分进一步分析政府和各群体之间的“征税—补贴”过程产生的无谓损失对于群体压力产出的影响,由于税收水平过高会降低征税实际所得,税收的边际无谓损失增加(式(19)中F'2减小)会提高纳税群体的压力水平,税收水平降低,使得F'2增大,pc减小,重新实现均衡。另一方面,由于对群体的补贴增加必然要求政府税收增加,因此补贴的边际无谓损失增加(式(17)中G'增大)会导致国企群体的压力减小,补贴水平降低,进而导致G'减小,pf增大,从而实现新的均衡。但需要注意的是,群体规模增大的同时也会降低群体内每个成员的补贴或税收水平,这会减小税收或补贴的边际无谓损失(G'减小,F'1、F'2增大),间接降低群体产出的压力水平。

命题3: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增加会提高消费者和民企群体的影响力水平,减小国企群体的影响力水平。

命题3揭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三方利益群体影响力竞争的收敛机制,政府再分配过程中无谓损失的存在决定了不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恒弱的局面。处于强势地位的国企群体的影响力不会无限制地扩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企和消费者群体的影响力也不会一直减小。随着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增加,国企群体的影响力会减小,而消费者和民企的影响力则会相应提升,从而实现新的均衡。

从最终的立法结果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至少在名义上只是对部分行业给予了豁免,而非全部。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最多的就是行政垄断是否应该得到豁免的问题,《反垄断法(草案)》的第五章曾详细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规制手段和法律责任等,明确禁止了六类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指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地方政府进行干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等,而在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时这一章内容又被完全删除,仅在草案总则中原则性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之后针对行政垄断的条文内容又发生了多次变动,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部分基础性行业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变相地进行了豁免。这一结果印证了命题3的结论,再分配的无谓损失是影响群体之间竞争的压力水平的重要因素。草案中对行政垄断不进行豁免,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补贴水平为level1,这会减小作为纳税群体的消费者和民企群体的税收边际无谓损失(F'1或F'2增加),pc和pf减小,ps增大,最终的结果是实现新的均衡,也就是最终结果为部分行业的行政垄断得到豁免,此时国企群体得到的补贴水平提高至level2,但不会超过之前的补贴水平,即level2<level1。

考虑再分配的无谓损失后,消费者和民企两个群体的规模增大会使每个成员承担的纳税额减少,税收的边际无谓损失减小,从而降低这两个群体产出的压力水平。而得到补贴的国企群体在补贴总额不变时,群体规模增加会使个体成员获得的补贴额减少,因此国企群体会控制群体规模,选择小集团①奥尔森(1995)也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如果将集团目标看作是公共物品,那么集团目标可区分为共容性和排他性。大集团的集团目标多是共容性的。而小集团的目标则是排他性的,既通过集团活动所能获得好处是一定的,而且随着集团成员数的增加,每个成员从集团活动中获得好处会减少。,而消费者和民企群体则为大规模群体②奥尔森(1995)将这类集团称为“潜在的集团”。。

命题4(福利命题):利益群体之间的竞争均衡不是帕累托最优。

利益群体政治压力的竞争均衡并不是帕累托最优,如果每个群体都减少各自的投入,减小政治压力,每个群体的福利水平都会得到改善,这可以用图1的无差异曲面图来说明:

图1 三个群体间压力水平的无差异曲面图

图1中ps、pf、pc分别表示国企、民企、消费者三个群体产出的压力水平,曲面abkh代表三个群体产出的相对影响力水平相同的各种组合,hk为压力水平较高的情况。如果三个群体同时减少投入,例如沿无差异曲面移至ab,则可以在保持相对影响力不变的同时提高各自的福利水平。如果只有国企群体产生政治压力,其他两个群体的压力水平为零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为图中的α点,很显然这一理想状态是很难实现的,因而现实中群体间的压力竞争将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如果三个群体之间能够进行合作,减少各自对非生产性活动的投入,这将会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但由于每个群体都希望其他群体的压力水平减小而保持或增加本群体的压力水平,从而提高本群体的政治影响力,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每个群体都会通过增加投入来提高各自的压力水平③类似于产量卡特尔的限产决策下成员厂商的增产动机。,由于三个群体之间的竞争是影响力的零和博弈,所以每个群体的压力并不能全部转化为对立法者的影响力,相反三个群体之间的压力会相互抵消,变化的只是群体之间的相对影响力。

五、结论

以上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围绕行政垄断豁免与否展开立法博弈的三个主要利益群体——国企、民企以及消费者进行模型化处理,引入一个三群体竞争的政治均衡模型,分析了在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与行政垄断豁免相关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立法博弈,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1.基于国企、民企和消费者三个利益群体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是零和博弈,同时又是转移支付的负和博弈,则国企群体影响力的增加,会导致民企和消费者群体影响力的减少,进而部分或者全部抵消其对立法者产生的政治压力。

2.利益群体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集体活动投入的规模经济性和能否有效控制成员的搭便车行为,作为小集团的国企群体具有集体行动的优势,而作为“潜在集团”的民企和消费者群体,控制搭便车的成本将超过由此带来的规模经济收益,二者的影响力也会逐渐减小。

3.政府通过“征税—补贴”的方式在利益群体之间进行转移支付,这会产生再分配的无谓损失,而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增加会提高消费者和民企群体的压力水平,减小国企的压力水平,因此国企、民企和消费者三个群体之间的影响力竞争存在均衡,并且证明了这种均衡是稳定的。

4.群体间的影响力竞争是在考虑成本收益后进行的,同时由于再分配无谓损失的存在,群体之间的竞争会最终实现均衡,但这一均衡并不是帕累托最优,三个群体可以通过同时减少政治投入来获得相同的影响力。

本文从群体竞争的角度研究利益群体的立法博弈过程,而对于立法者及政府采取了抽象化处理,如何定义反垄断立法过程中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即从政府的角度研究利益群体的立法博弈应是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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