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种畜禽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2-02-03李安平滕崇光重庆市万州区畜牧站
文│李安平 滕崇光(重庆市万州区畜牧站)
种畜禽质量监督手段匮乏,缺乏必要的种畜禽质量监督手段,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源头和基础,只有采用优良品种,才能实现养殖的最大效益,为此,我们根据《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万州种畜禽场站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简述如下:
一、种畜禽生产与管理现状
1.种畜禽生产管理已具雏形,生产能力明显增强。据2011年底统计,全区共核发(在有效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99个,其中,种猪场62个,存养种母猪5万头;种禽场11个,存养种禽30万(只、套);种兔场4个,存养种兔2000只;种牛场9个,存养种牛1000头;种羊场16个,存养种羊3500只。生产能力大幅提高,初步形成了“祖代场-父母代场-商品代场”的繁育体系结构框架。全区建立并完善猪人工授精站65个,4个供精站饲养长白、大约克、杜洛克公猪169头。建立了1个牛的人工授精站,改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了猪人工授精覆盖面90%以上,年配种能力达16万窝。
2.种畜禽管理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民营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格局。近年来,万州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初步形成了主体多元化、民营化和种畜禽繁育、商品畜禽生产规模化的新格局。目前,全区80%以上的种畜禽企业为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加快了种畜禽生产的标准化、市场化,为现代化畜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种畜禽管理出现的问题
1.盲目引种,品种混杂,层次不明。近年来,万州引进种鸡品种8个,种猪品种6个。种鸡场为适应养殖户追求“时髦”需求,不断更新品种,造成引种资源的浪费。
2.地方品种保护开发力度不够。多年来,过分宣传引进品种的优势,冷落了地方良种,使本地如:川东白山羊、本地母猪、鸡等部分地方血缘与外来血缘混杂。
3.种畜禽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按照《畜牧法》要求,种畜禽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而万州的现状是区农委下设畜牧生产发展科,有2人负责畜牧包括畜牧生产、草原管理及种畜禽所有的畜牧业生产及管理业务,种畜禽执法落到事业站具体实施,职能模糊的法律,谁也不想管,谁也管不了。生产上引种缺乏报告意识,我行我素造成代次较乱、乱繁滥交等现象,个别地方出现假劣种畜禽坑害农民的事件。
4.在种畜禽管理上,重发证、轻监管的现象比较突出。种畜禽质量监督手段匮乏,缺乏必要的种畜禽质量监督手段,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种畜禽质量监测缺乏公正的检测机构和科学的检测设施设备。注重外来品种,忽视本地品种。
三、建议
1.加强畜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建议农业部制作种畜禽管理重要性的科教片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奖知识问答等宣传材料,在电视、广播上广泛宣传;制作宣传画,在各大车站、码头醒目的地方设立宣传栏,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和启发。在基层把种畜禽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树立选好品种、良种良法的科技意识,以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今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规范种畜禽场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加强引种、制种、供种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监控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努力争取各类种畜禽场主动配合,提供真实信息、提供质量保证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对现有种畜禽场加强改造。新建种畜禽场要严格控制标准,全面提高种畜禽场的建设档次:一要符合规划;二要逐步实现标准化;三是选址要合理,要远离交通要道、村庄、河流,设立防护隔离带等;三是生产的种畜禽要达到种用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取缔。
4.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种畜禽销售市场。规范有序的种畜禽市场是推进种畜禽选育,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依法种畜禽管理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加强种畜禽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在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严格界定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范围。加强与种畜禽质量监测机构的协作,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保护合法种畜禽生产经营,对无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以低代次种畜禽冒充高代次种畜禽销售、销售种畜禽不附具“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行为,要严格依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种畜禽管理与项目相适应。随着国家扶持养殖政策的落实,在规范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初期,畜禽品种的来源要纳入规范管理的议事日程,作为考核指标定格下来,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户从有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买种畜禽和商品代仔(雏)畜禽,指导他们附具“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的种畜禽是合格种畜禽的质量标准,营造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6.法律要落到实处才有效率。《畜牧法》是畜牧生产的根本大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有些管理相对人知之甚少,究其原因,《畜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一个县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就够他们忙了,监督管理与执法根本无暇问津,也就成了法律的空当。为此笔者建议:《畜牧法》应像《动物防疫法》那样,既有执法的主体,又有具体的执法机构—畜牧管理监督机构,并将执法机构纳入财政预算,有了专业的机构具体实施,《畜牧法》才会落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