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亟待政策春风
2012-01-30周一珉
□ 文/周一珉
供应链金融亟待政策春风
□ 文/周一珉
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能力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问题
企业资金犹如人体内的血液,是影响企业发展转型的关键因素。受限于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和传统的授信模式,当前央行提升市场流动性并未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实质性的利好。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强势地位常常导致上下游中小企业周转资金紧张、应收账款回收较慢,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资金供需矛盾。加快金融体制创新,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已刻不容缓。
伴随着市场分工细化和金融产品创新,供应链金融等一批新兴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开始突破传统的授信模式,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简单地说,供应链金融就是指银行以核心企业信用为保证,为核心客户上下游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传统融资模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多根据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是否授信的决策依据。而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由于采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式,中小企业可以依托供应链上下游核心企业的资信实力和真实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并以企业销售收入作为直接还款来源,这在客观上降低了中小企业授信准入门槛。而另一方面,银行依托第三方的物流、监管公司,可以掌握授信中小企业订单生产、仓储物流以及销售账款等贸易、物流和资金信息,解决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通过资金封闭式运作,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从而降低了贷款风险。
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深发展、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等在浙金融机构已突破受凭抵押、质押或担保等静态融资模式,针对中小企业预付账款、存款、应收账款等环节的现金缺口,在汽车、钢铁、家电、石化等多个行业领域,陆续开发出多种横跨国内、国际与离岸三大贸易领域的供应链融资和电子结算产品。应该说,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能力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问题,密切供应链内部的贸易联系。
但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发展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瓶颈制约,仍需政策引导扶持。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动产及应收账款担保,《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虽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有一定保护,但仍有待完善。二是金融体制创新亟需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跨区域分布现象普遍,但本地银行受限于异地授信政策,无法对外开展业务。此外,符合浙江省情的个性化创新型供应链金融产品较为缺乏。三是金融系统风险依然存在。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银行缺乏严格的管理办法,供应链融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部分核心企业参与意愿较弱,也加剧了银行风控压力。四是市场参与主体有待培育。浙江中小企业众多,但核心企业规模较小,自身信用能力较弱。物流企业、第三方监管企业等发展也相对滞后。五是电子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此外,供应链金融涉及行业情况复杂,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第三方监管企业税费标准较高也影响了相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出台政策助推供应链金融发展。首先,依托浙江省情,加强政策创新。明确主管部门,规范发展环境,出台地方性供应链金融发展实施意见,促进供应链金融向标准化、信息化和法制化的目标推进。其次,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引入民间资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建立专门的债项评级体系、审批通道和操作平台,提高审批效率。积极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在税前风险拨备、所得税优惠等方面对相关企业予以优惠,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再次,加强金融创新,推动公共平台建设。适度放开银行对异地供应链成员企业授信的政策,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建立物联网云计算的信息平台和运营平台,实现各参与主体的电子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和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最后,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试点建设。针对浙江产业集聚程度高、企业规模小的特点,选择某一地区的产业集群进行试点,为探索建立符合浙江经济特点的供应链金融管理体系积累经验,并加大宣传力度。
(供稿: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预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