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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公益:具象化公益的道德内化
——浅谈微公益对公众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

2012-01-29冯莹姣周瑞法

关键词:公益活动内化公益

冯莹姣, 周瑞法

(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浙江师范大学 宣传部,浙江 金华 321004)*

在社会发展中,一方面,社会在满足公众一定的物质需求的同时,对他们的价值、道德、社会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等提出了理性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公众生活体验的丰富和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的转变,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必然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得益于物质支撑条件的改善和精神追求层次的提升,公益活动引发了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关注与重视。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微传播技术的日趋完善,使得基于广阔网络平台的微空间得以不断拓展,从而使动员最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最便捷的组织模式运行的微公益迅速兴起。

我们认为,从具象化的传统公益到生活化、常态化的微公益,不仅是参与群体、组织模式等的变化和对公益活动看法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参与主体理想生活方式的变革和行为目标的自主选择。公众在以生活化、常态化方式参与公益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将公益理念渗透进日常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使公益这种道德行为潜移默化地成为其基本生活需求和习惯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公益理念由传统的实现道德价值的手段转变为人的道德目的和道德常识,进而将公益精神理念内化为自身固有的、持久的、稳定的内在道德基质。

基于上述理解,本文着重探讨在微公益活动开展过程中,公益理念内化为实践主体道德品质的可能性、实质和相应的社会价值,进一步揭示微公益对公众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

一、公益理念内化的理论依据

(一)人的本质学说

马克思认为,“个人既是单个的,也是处于他们的社会划分和社会联系之中的个人,即作为这些条件的活的承担者的个人”。[1]同时,个体作为社会的产物,“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2]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合作和联系不仅是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维系着彼此之间的道德义务。从人的本质学说角度审视,无论是传统公益还是微公益都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物质和精神关照基础之上的。公益是一种具有“乘数效应”的伦理性事业,是处于伦理关系中的“人”们之间相互实现道德责任和道德意愿,并通过一连串连锁反应而形成的一定的社会群体价值取向。“人”的存在是工具性与目的性的统一,既承担着公益运作的责任又是公益效果的目标指向,作为公益的主客体而施以仁爱之心,投以举手之劳,献以绵薄之力,相互依靠共同发展。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内含着对人的道德的规定性——“你”正是“我”的善的传递者。例如,香港艺人梁咏琪曾在生日时发微博,号召大家转发一则捐赠倡议,只要被转发一次,她就捐出1元到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不到3天,该微博就被转发近8万次,她最终捐出了8万元。

正如霍尔巴赫指出:“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它将向他证明,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3]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表现形式是需要的产生与被满足。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包含着人们对不断产生的需要作出的不同道德意志和行为的选择,以及主客体之间价值满足与被满足、满足程度的道德选择之自觉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人性有向善的可能,也有向恶的可能,它取决于主体本身能否进行自觉的道德选择。”[4]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及其关系的生成,正是“德性”维度的价值选择问题。个体之间潜在利益关系的存在对道德标准社会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他人的善的选择性行为既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需要,也是个体获得幸福以及幸福感的来源之一。因而,人最需要的乃是人。

指向于精神内化的微公益,则依靠广泛协作的社会关系和人人参与的普遍性特征,更易于实现公益精神的常态化、生活化,因而人的本质学说更适用于微公益的理论基础。

必须看到的是,由于人的本质学说中的“人”是指社会环境中的任何一个个体,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网络生成发展的结点。在传统公益中,一方面,因有特定的物化要求,其参与群体必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便是作为公益关照对象(大部分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他们与公益活动实践主体之间多处于“被动”而非“互动”的地位,因此同样较难实现对社会的道德奉献意愿。因此,在传统公益中有部分群体受能力范围限制,“不能够”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成为主体,人的本质学说在传统公益中不能找到普遍的实现契机,并不适于作为其理论支撑。而微公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参与群体的局限和公益关照对象的价值诉求,一元钱一条微博一个微笑,这样的微公益行为使社会每个阶层、每个人都能进入公益互动中,公众都“能够”参与微公益,因而,人的本质学说为人们的微公益道德内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可能性前提。而“能够”参与仅表示每个人都有作为公益主体的条件,仍有部分群体“尚未”参与,即便是参与微公益的实践主体,由于道德认知和价值感悟不同,也并不必然就能实现微公益活动中公益理念的道德内化。从而,人的本质学说仅作为微公益的理论支撑而存在。

(二)事实与价值判断的统一

一般而言,公益活动的开展包含着实践主体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即对“是”与“应当”的判断。“是”是实然性的存在,即事实,在公益中主要指向于公众本身业已形成的道德认知。“应当”则表示想象之上的一种理想性存在,在公益中指的是公众应当具备的理想性道德价值观念。传统公益遵循“是”到“应当”的辩证统一过程,意味着公众在对“是”的把握基础上对“应当”的价值追求,既立足于个体当下现状与公益对象性行为的可预见性考量,又根据主体自身需要、意愿和利益作出的“应当”之价值选择。这种对理想性道德价值的追求是传统公益的理论基础之一。

每一事物的发展和完善都是螺旋式的上升过程,这一过程始终贯穿着否定之否定规律。微公益正是传统公益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它是在传统公益对“是”与“应当”的把握基础上,实现了由“应当”到“是”的再次质变。从公众道德角度来看,“是——应当——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公众现有的道德水平——公众应该具备的理想道德观念——道德内化之后公众具有持久、稳定的内在道德习惯这样一个转化过程。我们并不否认传统公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应当”到“是”的再次转变,但这种转变的深度、广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本文所研究的道德内化的对象是公众,这一对象是指广泛的社会各个阶层和人群,而传统公益因为在公益形式和运作过程中的局限性,不能使每个人广泛地参与进来,只为部分群体提供了道德践行的机会,它提倡人人奉献却没有提供人人参与的平台,因而较之于草根化的微公益而言,在广度上不能显著地实现公众道德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传统公益由于注重财富的转移而忽视了微小公益的积累,它对物质投入关注较多,但并未将微笑、让座、礼貌用语等文明行为纳入公益范畴;它在实现过程中主要依托有形的作用方式,而未能进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因而缺少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相比之下,微公益却能做到爱心无处不在,公益人人可为。因而,传统公益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应当”到“是”的再次转化,或者实现起来效果并不显著。

作为草根公益的微公益则更易于进一步推动这一辩证发展过程,形成“是——应当——是”的否定之否定,并以特有的运作模式成功促成了这种二次转化。这一否定之否定过程正是微公益在价值维度上的理论基础之一。较之传统公益,公众在微公益参与中更易于从实际的公益活动过程收获关于道德的、理性的、价值观念的升华,大家践行的都是微小公益,这种大公益到小公益的转变过程更能引发人们对公益精神的感受力。低成本、低门槛的特点使微公益具有普遍性,扩大了公益主体的范围,使公益常态化、生活化获得现实可能性。这一完整过程表明了主体对美丑、善恶、实然与应然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回归和内化过程,将理想中的高于现实的道德标准回归到普遍社会关系的生活范畴中。微公益的精神理念既高于现实的道德存在,又源于现实而归于现实。从“应当”到“是”的转化升华,是公益精神内化发展的关键,也是微公益精神的全部本质所在。微公益的理念正是在这一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生活化、常态化的诠释。

二、公益理念内化的现实基础

微公益与传统公益在公益主体、公益形式、公益内容上的差异性,使得微公益呈现出特殊到普遍的常态化过程,这是微公益能够实现公众道德内化的现实基础,也为公益精神理念成为公众日常行为习惯提供了可能性前提。

传统公益活动一般都以相关单位主办的捐赠或志愿服务等形式出现,规模相对较大,一般要求参与者实质性的公益付出,最终往往使公益活动成为少数人参与的大公益,甚或是富人群体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如各类慈善晚宴等)。即便是一般性公益,其参与主体也多为经济状况较为宽裕的社会群体,因而,传统公益每每是“少数人做了很多”,而多数人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的道德意愿则较难实现。传统公益活动的这种局限性使得公益活动的价值理念趋于特殊化。

微公益活动虽然也有相对明晰的目标指向,但由于它没有明确的物化要求,不强调参与者的奉献程度,要求“每个人都做一点点”,因此,它不需要特定的组织发起者和活动方式,只要公众愿意,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微公益活动和相应道德的实践主体。微公益并不强调公众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公益,而在于将公益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习惯中,使公益成为人们生活中自觉自愿的行为。因而,由特殊到普遍的过程即是微公益的生活化、常态化过程,其实质就是公益精神理念在公众心目中的内化。

下面,我们对传统公益与微公益从公益主体、形式、内容等方面加以具体的比较、审视:

从公益主体角度审视,一是组织者不同。传统公益活动的主办者是特定的公益组织或基金会,即传统公益活动作为一种公募性活动在特定准则下保持规范性操作,由符合相关规定的组织机构发起。而微公益作为一种平民公益、草根化公益,它没有特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只要愿意或有乐于奉献的诉求,任何组织机构、团体或者个人都可以发起或大或小的公益行动。二是执行者不同。传统公益活动是由特定的公益组织操作者发起和执行的,较少公众的参与,透明度不高,容易出现公益诚信危机。而微公益完全由社会大众发起和执行,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或直接执行或事后监督,并且一般执行者在事后会以凭证方式维护公益活动的透明度。因而,微公益较之传统公益在一般意义上更能显示公平、公正和公开。总而言之,传统公益具有特定的对象主体,无论是发起者或是执行者都是特定公益组织范畴内的规定性存在。微公益没有特定的参与主体,摆脱了公益活动组织化的限定范围,扩大了公益主体的广泛性。

从公益形式角度审视,传统公益与微公益在运作过程中有截然不同的活动形式。传统公益的形式较为单一,一般包括直接的捐款捐物和志愿性服务等,往往表现出公益组织被动接受募资,志愿者们被动参与的情形,难以激发参与双方的道德自主性和奉献热情。微公益以截然不同的公益形式诠释了平民公益的丰富运作形式和道德效果。参与者与领导者身份的置换和重叠使得微公益的活动形式不再单一。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以务实的“行动派”参与到零门槛的微公益中。其活动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募资、志愿服务等现实性公益行为,还创建了网络平台上的公益活动,通过网络公益社区、微博以及传媒的力量丰富了公益的形式。如广州微博名人梁树新发起的铅笔换校舍活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微博信息不断被转发,第一个网友用巧克力换走了铅笔,第二个网友用电饭锅交换巧克力,接着电饭锅被换成打印机……在25天的时间里,筹款158000元,换来了广西佛丁小学的新校舍,这就是通过网络互动和广大网友的参与完成了用一支铅笔换得一座新建校舍的奇迹。

从公益内容角度审视,传统公益的内容重点在于捐款捐物以及一些义工活动,其实质是财富的转移,而微公益的实质在于微小财富的积累。在公益内容上,微公益有十分广阔的外延,捐款捐物和志愿性服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网络平台上的微博公益信息转发、腾讯月捐平台、爱心接力以及保护环境、低碳生活等也是微公益的内容。以铅笔换校舍活动的成功开展为典型,网络善客们都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着微公益。各大企业也纷纷加入到微公益组织者的行列中来,如联想的“微公益,做不凡”活动、富力地产的“你游泳我买单”活动,参与者不仅能以自然的方式享受丝丝清凉,省去原本在家中所需要的空调能耗,而且又能丰富生活。

在微公益这一新的公益形式下,上述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为实现公众道德内化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可能性前提。参与是公众实现道德内化的基点,上述条件使得公众“可以”并“能够”参与到广泛的微公益活动中来,而微公益为公众提供道德平台的同时也需要公众真正、主动地参与,但现实情况是仍有较大部分群体尚未积极参与。究其原因,首先,公众对微公益理念了解不深或者并不理解。部分群体对微公益并不关注,甚至从未听说过,那么,即使有再好的道德平台,他们也不会参与进来;部分群体忽视微小行为的集成力量,他们认为这种小事对社会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而疏于践行;还有人从公益本身出发,为公益而公益,注重于有形的公益投入而忽视了公益无处不在的特点,这与微公益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其次,微公益的确人人可以参与,但真正参与进来还需要公众的意愿,这主要取决于他们的道德基础、行为修养以及自我价值追求等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受商品经济特点和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价值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功利主义思想日渐浓厚。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下功利主义思想在适度范围内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一定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能使个体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客观上产生社会价值。然而,在思想道德层面,功利主义思想往往带来不良影响,对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产生冲击。再次,微公益主要表现为微博公益,它的主要平台在网络微空间中,尤其是信息发布等主要依靠微博、网络社区的形式,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得微公益传播过程中负面信息的不良影响会严重打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互联网是各种信息的集散地,近年来以微博为主要门户的微公益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各种参与机会,然而,信息的丰富性也滋生出信息的随意性和虚假性,使得互联网平台充斥着形形色色的虚假信息——包括捐赠、志愿服务、转发等微公益信息,这不仅干扰了人们对信息准确度的判断,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网络信息的公信度。正是这些因素的制约,尽管公益活动有其特殊的价值和意义,且微公益是生活化、常态化的草根公益,但其参与面依然有限。

三、公益理念内化的精神实质

考察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方面,在近年国内大小灾难频发、重大事件(活动)接踵而至的背景下,以传统公益为主要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引发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另一方面,“郭美美”、“卢美美”、“捐赠门”、“诈捐门”、“被捐款”等事件的一发再发,严重冲击着以官方慈善为代表的传统公益的社会公信度,同时也引发了公众的相应思考:公益目的何在,是生存的需要还是发展的需要?社会公众的理想价值追求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出于道德意愿?如果没有真正的道德诉求,公益能否又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公”益?“外化于行”是出于对浅薄道德意志的暂时性实现还是来自于“内化于心”的指导?也正是在“公益向何处去”的追问中,促进公众对公益与道德和义务的思考,进而有越来越多的人明白,只有将公益精神内化为自身的道德品质和自主性行为,实现具象化公益理念的内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的具象化公益存在的诸多问题。

传统公益注重公益具象化的表现形式,而缺乏对公益精神理念的解构。具象化是公益产生实效的重要方式,只有当公益具象为具体的活动,公益才真正通过人力、物力的方式实现了实体价值,这是公益最直接最基本的模式,同时也是公益精神的外在表现。但传统公益过分强调公益具象化,对社会群体公益精神理念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进一步发展引导不够、渗透不足。政府虽也在对传统公益的实践成果作社会舆论宣传,并通过先进典范引领道德风尚,然而,这种风尚的引导一方面因其特有的“高度”,与平民化、大众化存在一定距离,能够产生正面的价值导向,却难以在最大范围内形成卓有成效的价值共鸣,或引起共鸣后难以达到长期的激励效果。如对一些大慈善家的先进典型宣扬,由于普遍的社会大众无法实现类似的财富转移,因而这种大公益精神的宣扬对公众道德情感体验的影响并不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理念的形成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实践和主观能动作用之上,仅以一种意识对另一种意识的传导所产生的外力性感受,也难以真正内化为公众自身的道德品质。此外,传统公益具象化特征也引发了人们对公益主体道德行为触发机制的质疑,“被捐款”即引出了公众参与公益在多大程度上是出于自身道德意愿的问题。在人们对传统公益的有限道德感悟性以及传统公益本身局限的社会参与模式之下,即使公众的公益行为是完全出于对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追求,仍难以摆脱其道德行为暂时性、局限性的困境,更何况实现公益的日常生活化。

微公益有着与传统公益全然不同的价值效果。一方面,微公益以公益具象化的方式,实现对社会力所能及的公益作为。与传统公益具象化有所不同,微公益反传统的大公益模式而以“微”见长。它变人力、物力的转移为积累,强调公益的底质而无论公益大小,因而微公益更注重于对公益精神理念的理解,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变社会公众对公益的传统观点,积极促成公益精神价值理念的生成,使公益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变被动公益为主体自觉主动的乐于奉献。另一方面,微公益以公益具象化为手段,以低门槛、草根化的特点为大众提供力所能及、有所施为的广阔平台,以广泛的社会参与实现社会群体道德品质的内化和提高,由此更容易构建社会群体理想道德价值观,达到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生存质量的改善以及个人与社会的解放。李连杰创办的壹基金就以“每人每月一元钱”的倡议,期望汇小爱集大爱,公众不仅可以轻而易举地使公益行为与吃穿住行一起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更可以实现公益价值理念的日常生活化,这种公益倡议的效果是长期的、广泛的、见微知著的。此外,微公益还包括脱离具象化外衣的形式,这也是微公益区别于传统公益而能实现内化发展的独特优势所在,如青年公益人丁菲发起的“生命图书馆”项目,其独特之处在于,其中的“图书”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印刷品,而是人,人的生命故事构成了“图书馆”鲜活的馆藏资源,它以人们口述的方式来帮助和引导人们尊重和善待生命。

公益事业都有非强制性和志愿性特点,因而公益活动具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性价值,可以影响道德主体特殊的道德心理倾向和价值体验。传统公益较注重于物质层面的公益实效,它对主体道德行为的引导缺乏长效性和价值理念的层次性升华,它一般以某次公益宣传对参与者的价值理念产生感染力,未摆脱公益具象化特征,也很难实现公益精神之内化体验。微公益的创意本质上在于唤起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和社会整体道德价值观念的递进,让公益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使公益常态化、普遍化、生活化是人们在内化微公益精神理念中实现道德效用与价值需求统一的根本目的。微公益更强调参与主体的自主自觉和自在自为的深刻道德领悟,价值再生是微公益作为一种可持续公益模式的创意所在。可以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同样适用于微公益的价值增生过程。微公益超越了传统公益的圆形轨迹运作方式,而是向心圆的不断向外扩张过程,只要你向湖中扔一块石子,就会产生一圈圈向外推及的波纹。因而,微公益的践行价值并不仅限于当即发生的公益实效,还会产生后续的公益价值,如转播公益性微博信息,其后续公益价值就包括信息被更多人认知和转发、得到相关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等,又如普通的环境保护换来环境对人类健康的正面作用等。与此同时,实践的过程也潜移默化地使微公益道德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扩张。

四、公益理念内化的社会价值

(一)促进公众思维方式的变革

微公益赋予公众一定的参与协作方式和道德选择模式,当这些活动方式得到实践并被赋予道德效果时,道德主体会自然地实现道德接收和内化。马斯洛需要层次论表明,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道德实践和个体价值的自我完善也是个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公众对自我需求的确认和在自我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高峰体验”是外部满足走向内在感知的最美好的需求。而社会公众道德分配责任意识的普遍存在,其价值追求欲望也将得到进一步扩张。“所谓道德分配,是指在社会舆论、良心谴责、正义感、同情心等道德精神力量驱使下,人们自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如捐赠、馈赠、赠送、募捐等。”[5]精神意识的力量是道德分配的本质。基于道德分配的要求,公众能够意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使命和道德责任义务等,他们对个人、社会、国家充满有所施为的愿望和道德责任意识,因而能够通过微公益平台实现价值内化,即微公益的理想效果不再是价值尺度和价值手段,而是作为内化着价值品质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一部分。

公众思维方式的变革实际上指向于其思想道德价值观的内化,变传统的对公益、对道德、对价值的体验和感受为自我的、内在的、本质的价值观念,即是一个吸收转化的生成过程。传统文化中的公益伦理契合了微公益的价值理念和发展模式,也为此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社会群体实现微公益思维方式变革的文化底质。“儒家的修身是一个推己及人的过程,首先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6]儒学代表着传统文化的主体与本质,尤其是三教合流之后,儒释道的融合发展了道德价值的内在转化与完善。良好道德修养和仁爱的利他精神一直是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核。微公益以主体的道德自由意志为前提,进行自愿基础上的道德选择,这正是以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为精神支撑的道德自主性表现,是传统文化积淀的精神价值理念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显性作用形式之一。

思想道德建设及其实效性是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稳步前进的思想前提。因而,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必须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微公益的普世价值为此提供了有益启示,是促进思想道德价值提升的一种创造性探索,而普世的前提是对微公益的深刻感悟,普世的本质是基于感悟的思想道德价值观的内化,只有确立属于自我行为习惯的思想价值,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群体理想价值观的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理念与注重每个个体价值提升的人人公益理念具有一致性,也与微公益生活化、常态化的精神实质不谋而合。微公益可以在思想道德上将公众的价值理念导向正确方向,提高思想道德建设实效性,有效促进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促进公众交往方式的变革

微公益赋予公众的交往习惯以新的变革,即以每个个体的普遍参与弱化个别个体的突出价值效应,在这里微公益并未否定传统公益的中心化交往方式,而是进一步辩证发展了新的社群交往模式。在微公益领域,每个个体都是交往的连接中端,是个体化与多元化统一的个体被“微化”过程。而每个个体又是各自交往网络的中心,由他们组成的社会群体交往覆盖面能产生中心聚集效应,譬如共同关注和共同参与,因而又是博大之集合体。“微”与“博”的辩证关系正是微公益对社会群体交往方式变革的价值指向,具体表现为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统一。

去中心化并不能否认中心化的存在,而是相对弱化了中心化模式并实现了多元化的转向。微公益的去中心化特征是基于网络媒体的以草根化、大众化实现的碎片化应用集合,体现为个体多元化和参与方式多元化。一方面,微公益过程中的个体多元化。网络的开放性特征使得个体可以跨越地域限制,置身于信息流中,成为个我的行为主体,表达“我”的观点、分享“我”关注的内容、发布“我”想要传达的信息。在微公益领域,每个人都是主角,都以独立的参与者身份现身微公益行动中。与传统公益以组织机构为中心、受众被动参与不同,微公益的主体是社会大众,人们并不在意信息的发布者,而更关注信息本身。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人都能以微小的行动成为公益的主角。正是随着这种角色的变换,使社会大众崛起为自己的领导者、公益行动的推动者甚至发起者。另一方面,参与方式多元化。传统公益的参与方式主要以捐款和社会性志愿服务为主,而微公益在涵盖传统方式之外,更大幅度地充实了参与方式,这主要得益于参与渠道的多元化。微公益的去中心化特征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中心的消失,而是微公益大众化的扁平态势。

微公益的中心化主要体现为“宏大”,从微尘中聚合或分离或凸显的巨大的力量,“虽说微小的细枝末节不总决定事业的成败,但是千里之行起于跬步,没有日积月累,就做不到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没有洞察秋毫,也会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微小与宏大之间关系密切,互为转化”。[7]随着个体间交互方式的便捷多样,个体可以尽情在开放式空间中表达自我,而一旦将自己置身于庞大的信息流中,就不可能停留于原先去中心化的个体多样性中,其结果是,或被同化或形成新的价值判断。对微公益而言,个体会受庞大公益信息的影响,产生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上的转变。同时,微公益的中心化还体现为微公益理念可以聚合多元化的参与个体,集微小为宏大,形成强大的信息力量源。此外,微公益主体中的突出个体可以形成中心化效应,以带来热烈的社会关注。明星是微公益中心化的重要主体之一。明星的微公益举动往往带来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大量粉丝的追捧,目前,较为普遍而有效的明星微公益行为主要以微博为载体。明星的微博关注度极高,他们在“织围脖”的时候经常转发公益信息,获得公众的支持转发,成为加速微公益传播的有力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引导了公众微公益价值理念的生成,普通公众中的突出个体也能够成为中心化力量。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统一性构成了微公益“微”与“博”的表现模式,而“微”与“博”的辩证发展正是公众交往方式变革的方向。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35.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4.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89

[4]李耀臻.论大学生道德选择教育[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5:6.

[5]夏传德.道德分配问题初探[J].探索,2005(4):109-110.

[6]周中之.微公益在社会群体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价值[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4):20-22.

[7]宋守信.常态社会微文化背景下思想政治工作思考[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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