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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单位在矿业权经营中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2012-01-29宋仲科

资源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矿权探矿权矿业权

□宋仲科

地勘单位在矿业权经营中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宋仲科

近年来,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既是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何保持地勘单位稳中求进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显然,作为国有地勘单位能够经营的最有价值的产品就是探矿权。但是,矿业权经营也并非“信手拈来”,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大家思考。

——地勘单位有没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两类,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投资。因此,凡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但属于国家核补(不足部分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经营资产投资设立公司。

几十年来,地勘单位通过一代甚至几代地质工作者的努力发现了大批矿产地,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但多数已无偿交给了国家。为数不多的矿业权是地勘单位仅剩的一点发展资本,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但是这一点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探矿权是“国家资金投入形成的”而要被政府拿走进行招拍挂。这一规定其实就是剥夺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权。现实中,在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上,各地政府的观点和做法并不一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就给地勘单位配置了大量成矿条件较好的探矿权。看来,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有系统的顶层制度设计,关键是政府如何对国有地勘单位定位、给不给国有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能不能配置一些找矿潜力较大的矿业权,放权让利于地勘单位,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探采一体化”在地勘单位能否行通?“探采一体化”作为地勘单位发展的一种指导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叫得很响了,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有的地勘单位与地方合作,地方以土地入股,地勘单位以矿权、技术、设备、资金入股,这样的项目上得快下得也快。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如果不挣钱,事情倒少一些,一旦挣了钱,事情就多了,算不清的账目,理不顺的关系,章程、制度、合同全成了一纸空文,最后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地勘单位在“探”方面有优势,但是,在“采”的方面就资金和管理经验看明显弱于各大矿山企业。同时,“探采一体化”也有成功的经验,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与郑煤集团合作的赵家寨煤矿算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仅以探矿权入股,郑煤集团以资金、设备、开采技术等入股。目前,该煤矿已投产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为常年奋战在地勘一线的找矿人,无时无刻不希望地勘单位大发展、大繁荣,找大矿找好矿,建立自己的矿山,实现“探采一体化”,达到一队一矿和一队多矿的目的,在矿山企业拥有真正的“话语权”,彻底摆脱“打工仔”的角色。但是,在现有的环境下,笔者认为,不是说不可能,而是还有一段路要走,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希望政府在加大找矿力度的同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方面紧抓不放,同时在政策方面向有专业优势的地勘单位倾斜,支持“探采一体化”。二是地勘单位要加快自身的资金积累,发展融资市场。三是与矿企合作,走“探采一体化”道路,要结合自身实际选准合作模式。

——如何解决矿业权的价值评估标准不一、变现困难等问题。一方面,矿业权经营是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探矿权经营的风险和不稳定性更高,地勘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的产业,在勘查阶段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再加之地质状况的变化,区域成矿条件的好坏对能否找到矿,能否形成采矿权都有重大影响。同时,评估一处矿业权的价值,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矿业权的资产价值,不同的矿业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给出的结果差异甚大。当然,储量级别越高,可信度就越大。

另一方面,矿业权的变现问题,由于地质勘查本身是维持不了简单再生产的,再加上地勘单位大多数没有多少资金积累,只有通过找矿—卖矿权—找矿的循环,才能生存。等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拿出好的成矿区块,走“探采一体化”道路,才能发展。所以,在取得矿权前首先要考虑到变现、退出和如何运作的问题。在取得矿权后,就要抓紧盘活矿权,由于矿权的维护需要勘查资金的投入,我们只有技术优势,没有资金优势,这时就需要招商引资,积极“走出去”推销矿权,寻求资金雄厚的对口矿山企业,共同勘查开发,实现找矿的尽快突破。同时,争取国家政策,有条件的矿权积极申请国家风险勘查基金,尽量降低地勘单位的投资风险。

总之,地勘单位没有了矿业权,就等于农民没有了土地。矿业权的经营,是地勘单位今后可持续发展的支柱。这既需要政府利益的权衡、关系的调节、配套措施的衔接,也需要地勘单位沉潜下来,深思进去,运筹帷幄。

(作者单位: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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