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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探究

2012-01-28刘毕贝

职教通讯 2012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主体法律

刘毕贝

高职院校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探究

刘毕贝

在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的情形下,我国高职院校教学企业主体及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给学校带来了较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构成要件和教学企业基本内涵的法律理解,对该问题进行合法、合理的分析,从而得以正确识别、恰当应对。

高职院校;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由于相关办学体制机制和具体规章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高职院校在开展人才培养的教改探索中,办学行为的法律性质变得多样复杂,尤其是教学企业的出现,使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增加,这在相当程度上给教改带来困惑、风险和阻碍。

一、知识产权及其侵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1]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版权)、著作邻接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业标记权、商业秘密权等。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简单讲是指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上述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知识产权,在我国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等。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对各类具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原则上是一致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行为人客观行为违法和主观归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特殊情况,对于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不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要件,即不应简单地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1]比如,一般认为,我国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行为人即使在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教学企业基本内涵的法律理解

为了理解高职院校教学企业在践行校企双主体办学过程中易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首先应对教学企业的基本法律义涵有一个恰当的认识。目前关于教学企业概念的内涵或者定义在学界鲜有明确界定。就其称谓而言,所谓“教学企业”可以说是一个外来词,有的也称“教学工厂”(Teaching Factory)或“教学公司”(Teaching Company)。有的甚至认为,商科专业创办的叫“教学企业”,工科专业创办的叫“教学工厂”。[2]有研究者认为,“教学企业”可追溯至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商学院于1995年开始实行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借鉴德国“双元制”,将学校与企业二元合一,建立一个企业环境与学校教学紧密结合的办学模式。其理念为让学生将所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真实环境中,通过在真实环境中的训练,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知识及经验。[3]一般来说,“教学企业”是由学校创办、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与社会上的其他企业相比,除了需要以赢利为目的之外,教学企业还具有教育教学的功能。[4]可以说,“教学工厂”是学校、培训中心、企业三元合一的一种形式,是适合职业技术教育需求的教育模式。它按照工厂模式创办学系或者专业,全方位营造真实的工厂实践环境,让师生共同参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从中学到实际知识和技能。[5]

实践中,我国高职院校目前出现的各种教学企业,总体上还是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其创办模式和形式也莫衷一是。由于教学企业目前在我国远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范,关于教学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性质,也难有统一的界定,因而只能根据各部门法,结合具体事实来分析和判断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性质,进而对其相关行为做出正确的法律评价。

笔者认为,根据学界论及的教学企业的理念、目的、功能、特征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教学企业至少可以一般性地作这样几个方面的理解:(1)教学企业虽冠以“企业”之名,却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其可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可能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主体地位取决于具体的教学企业形式。比如教学企业可以是学校的一个教学单位或部门,也可以是一个经过工商登记的商主体;(2)在所有权归属方面,无论教学企业是否独立法律主体,其可能完全归属于学校,也可能基于合同或者投资关系而共同归属于学校和校外企业;(3)教学企业既有教学的目的,也有法律上一般认为的企业经营或者营利目的,至于现实中教学企业能不能营利或者有无营利,却不影响其营利目的的客观存在;(4)教学企业的行为也当然兼具教学行为的性质和经营的性质,并且这两种性质就像是硬币的两个面一样常常同时体现在一个具体行为之中。

三、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分析

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可能由多种原因引发:(1)校方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于教学企业的销售行为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没有做合理的评估和有效管理。通常,学校不会对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做严格的审查,一方面可能是轻信企业提供的商品是合法商品,另一方面,可能以为通过与供货商或合作企业签订“担保”条款可规避责任。关于这一点,根据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暂且不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这种内部约定是否能排除学校的主观过错,即使能够排除,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侵犯构成,事实上,根据合同法原理和侵权法原理,这种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因此,销售的商品一旦来源不合法,即该商品是侵权商品,学校便极有可能构成单独侵权或者与企业一起构成共同侵权;(2)学校管理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误区。学校可能认为,教学企业的本质目的是服务于教学和人才培养,其行为本质上应该归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应该区别于一般的企业行为,所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比如学校范围内)所进行的少量的商品销售、产品制造应该不存在侵权问题。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这些理由并不足以对抗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定性与评判。

四、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

基于上述认识,教学企业存在的较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首先,从法律主体地位来看,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但教学企业既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可能成为学校的一个部分或者部门,因此教学企业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由自己独立承担,也可能由学校承担。如此,一旦教学企业的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学校很有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即便不是这样,如果教学企业自己承担了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基于投资和成本投入关系,学校的损失也在所难免。因此无论如何,教学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或者直接成为学校的法律责任风险,或者间接成为学校的损失风险,均可能对学校构成危害。

其次,从主体行为及其性质来看,作为事业单位的高职院校的原本办学行为一般远离企业经营行为,但在推行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作为教育主体的学校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共同从事某些经营性行为,这种含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复合性”教学行为就像企业行为一样,容易侵犯他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尤其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例如学校独自创办或者与企业共同创办的教学企业可能会因为通过传统的超市、商店或者网上电子商务等途径,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而构成侵权(如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销售盗版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假冒驰名商标的商品、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冒用各类名优标志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志等);工厂式教学企业则可能由于缺乏专利检索的意识、能力或者条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的同意,生产制造或者使用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方法,从而构成侵权。

再次,从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来分析,行为主体的法律性质、行为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等均不影响知识产权侵权构成,尤其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更是如此。因此,教学企业的行为无论是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行为,还是学校行为,都极容易造成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风险。更值得警惕的是,随着教学企业的兴办乃至发展壮大,一旦其行为确实具有了营利目的,并且营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来仅仅构成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行为可能会因此而触犯刑法,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五、结语

随着我国高职院校教学企业的兴起与发展,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和管控便成为应有之义。高职院校可结合自身需要以及实际能力与条件,注重知识产权管理投入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至少应做到如下几点:(1)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学校教学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与防控,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事前合同审查、商品销售行为预评估、产品制造前的适当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对具体教学实施人员提供相关培训等;(2)校级层面的管理者之中应当至少有一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以促进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完成;(3)如果根据学校教学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水平,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考虑建立知识产权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相应的制度建设、部门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风险防控常规工作的开展等。

[1] 李顺德.知识产权法律基础[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9,157.

[2] 朱益新.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教学企业介绍与启迪[J].职业教育研究,2009(7):157,157.

[3] 陈蓉芳.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教学企业”模式对我国高职院校办学的启示[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3):41.

[5] 黄嘉敏.理念成就梦想,创新开拓未来—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教学企业”理念剖析[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09(7):126.

On the Ris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used by Teaching Factory of Vocational College

Liu Bi-bei

In the event that the current law has no definit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eaching factory,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teaching factory of vocational colleg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act to some extent are obscure,therefore the ris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easily caused by teaching factory of vocational college.Through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r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and the basic meaning of teaching factory,we can make a legal and reasonable analysis of the issue,then judge and handle correctly.

vocational college;teaching factory;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risk

刘毕贝,男,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G718

A

1674-7747(2012)04-0068-03

[责任编辑 金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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