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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综合性的《合作社法》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

2012-01-28郑良芳

中国合作经济 2012年8期
关键词:农会住宅农民

文/郑良芳

要点提示

2007年7月,我国正式实施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一些诸如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食品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幼儿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开始出现。不过,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能对此类合作社进行法律约束和指导。因此,现阶段,我们需要制定一部综合的 《合作社法》来促进广泛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我国13亿人口中约有10亿弱势群体(其中农民工、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约有7.2亿人,城镇职工和失业者约有1.23亿人,学生2.04亿人),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存在着合作经济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形势下,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通过何种组织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创造生产性就业、征服贫困和实现社会和谐?从全球来看,许多国家政府接受罗虚戴尔消费合作社原则,制定了《合作社法》,提倡发展合作经济,让广大弱势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提高收入水平,实现改善生活走向共同富裕。根据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各级政府必须要给广大城乡弱势群体以组织各种合作社的结社权、自主地广泛发展各类合作社组织,通过互助合作、增强其求生存的能力。

笔者经过长时期研究后认为,我国建国后,合作经济没能发展起来,这极为不利于广大弱势群体通过互助合作提高生活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年是联合国国际合作社年的有利国际环境形势下,我国立法部门应抓紧起草制定一部综合的《合作社法》,因为2007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能指导农民如何办好合作社,而对众多弱势群体办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食品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幼儿合作社、托老等合作社是无指导作用和法律保护作用的。通过制定《合作社法》,促进广泛发展合作经济、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是当前一件利民的大事。

西方国家制定 《合作社法》引导合作经济蓬勃发展

众多西方国家政府都是通过制定完善的 《合作社法》,以此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德国 《合作社法》于1867年在普鲁士生效,当时规定合作社实行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在德国合作运动创始阶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将社员的全部财产作为对合作社债权人负责的资金来源,年轻的合作社才能提高信誉。但这一规定阻碍了资本密集的合作社,像住宅合作社的成立。为此,新 《合作社法》于1889年通过,允许成立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合作社。德国 《合作社法》的制定,促进了各类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据1984年底公布的资料,德国发展的各类合作社总数达10288个,成员总数达1400万个。合作的渗透度 (即社员人数)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23%,合作社种类包括商品和加工各类合作社3033个、各类服务合作社1354个、地区合作社53个、地方商业与服务合作社846个、合作金融3724个、住宅合作社1188个。各类合作社都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像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全国住宅总数的10%,对德国的住宅建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1960年消费者合作社达272个,成员260万人。

法国早在1847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有关法律,以后又陆续作了修订完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合作经济不断向各个领域拓展,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扩大,在农产品和食品销售额中,合作社均占50%以上。目前,全法国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餐用葡萄酒的60%、鲜奶的47%、羊奶奶酪生产占61%、牛肉生产占38%、猪肉生产占89%及羊肉生产占49%。在法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中,合作社占出口谷物的45%、鲜果的80%、家禽的40%。合作社已成为广大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联系的桥梁,法国众多弱势群体通过合作组织,实现了合作互助致富,走上了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

合作社在日本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 《农业协同组合法》(简称 《农协法》)于1947年制定,日本农协的口号是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口号的前半句是说农协运动的基础是互助与合作;后半句是对农协的社员来讲,农协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所有社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日本的合作社,以农业协同组合和生活协同组合 (以下简称生协)为代表,此外还有渔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森林组合、信用组合等等。截至2000年,日本各种协同组合职工人数为26.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00225%),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协同组合既可以实现就业,又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致富。

台湾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也很值得借鉴。我国台湾的农业非常发达,农会是推动台湾农业发展的农村组织。台湾的农会能够办金融、推广技术、促进销售、维护农民权益。农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总干事,下设信贷部、技术推广部、会务部、产品营销部、加工厂等。农信部是台湾农会核心部分。台湾农村一直是农会办信用社,一个乡农会办一个乡农村信用社,也是农信部。每个乡的贷款规模,一般在20亿到100亿新台币。农信部的利息收益很大,用来推广技术、营销、加工农产品、支持农业策略联盟的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农信部提供了农会组织所需的运作成本,可以说没有农信部就没有农会。而且,台湾农民的土地、房子都可以在农信部作抵押。现在台湾农民1甲地 (大概15亩),可以贷款900万台币。农会有一个土地估价的职能部门,而不需由政府部门来估价。台湾农业技术推广主要靠农会,按照农会统一标准去组织生产销售,农产品销售靠农会的营销部门。

我国制定综合性 《合作社法》的建议

第一,我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合作社法》。而今,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合作社法》,对此,我国处于后进状态。我们应急起直追,尽快弥补合作经济未能发展的现实。我们可借鉴各国及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的内容,明确规定合作社建立的条件,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合作社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国家财税、金融部门对发展合作社的优惠政策措施等,以保障合作社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第二,制定《合作社法》,是扶持弱势群体发展合作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最有效措施。《合作社法》是引导广大弱势群体,举办各类合作社的法律武器和给弱势群体举办合作社应有的法律保障地位。从世界各国来看,都是通过制定《合作社法》,引导弱势群体广泛举办了众多各类合作社。通过互助合作,实现了增产增收,从而改善了生活。从世界各国看,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在美国这种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它们的农场主80%以上都自愿参加了合作社。由合作社营销的奶制品占市场份额的85%,谷物和花生的市场份额则占到了42%以上。美国百强合作社均自办有加工和销售产品的公司。1995年合作社全部的利润中,返还给社员的金额占到总利润的71%,其他公共积累、股本分红等占21%。我国办农业合作社达到改善民生的实例也众多。2010年2月,山西山阴县周庄镇郑庄村主任曹玉柱等人商讨成立村级粮食规模经营合作社。同年3月由村主任曹玉桂等8人发起,注册成立了山阴县正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户数227户,占到有地农户的90.8%,合作社土地4430亩,占到全村土地面积的80.55%。在农业科技人员配合下,合作社在—年后大见成效。2010年秋季测产,入社的4430亩水浇地玉米进行统一管理,亩产量高达800公斤,比往年增产了近—倍,规模效益得到了有效实现,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大改善。由此可见,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科技推广的载体,通过农业合作社可以达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效果。

第三,今年是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合作社年”,可借此时机尽快制定 《合作社法》。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18日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并为此专门通过46/136号《大会决议》。《大会决议》肯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促进所有人……尽可能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成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有助于消除贫穷”。决议强调合作社促进就业的作用,它关注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对合作社的需求,要求“鼓励并促进成立和发展合作社,包括采取措施使生活贫困或属于弱势群体的人……能够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参与合作社,并解决他们在社会服务方面的需求”。我国现在还没有制定综合性《合作社法》,《合作社法》的缺失无法引导广大弱势群体走上兴办各类合作社,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脱贫致富。今年是联合国的国际合作年,我国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纪念和庆祝活动,普及合作社知识,宣传合作社价值,扩大合作社影响。笔者认为,应借助这个庄重的庆祝活动,助推《合作社法》尽快制定落实。

第四,财政金融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帮助广大弱势群体举办各类合作社(比如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托儿托老合作社等),实现增加就业。通过优质服务增加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由于财政金融是扶持经济发展强有力的两个轮子,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是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指示的有力手段和杠杆工具。财税部门可借鉴国外经验,对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免税、补贴等诸多优惠政策,有力扶持合作经济发展。从2006年开始,财政部专门安排2000多万资金在安徽、宁夏、重庆、四川、山东等14个省区28个县每县5个村改革扶贫模式,试验性推广仪陇互助合作组织的做法。以财政扶贫资金“铺底”(一般为20万元),吸纳村民自有资金参与,在一些县建立发展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实行“民管、民借、民用、民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机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金融部门同样可采取信贷优惠扶持政策,上市筹资、发行集合债券等措施,有效扶持合作经济较快发展。因为只有广大弱势群体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实现了相互互助,实现了增产增收,实现了社会和谐和稳定,财政金融也才能稳定发展。

第五,制定综合性《合作社法》,通过发展合作经济,可大大增加就业人数,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实现社会的和谐。我国制定综合性《合作社法》后,成立的各类合作社如能达到日本等各国那样高的发展水平,那么,在各类合作社任职就业的职工就可达到292.5万人,这就可大大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同时,也可吸引大批大学毕业生走上发展合作社的道路,为合作社发展带来智力支持。

第六,制定综合性《合作社法》,发展合作经济,可有效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致富。日本各类协同组合非常发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后及供销服务,农业科技等服务也非常周到,使日本农民实现了脱贫致富。而我国尚有1.5亿人生活处在国际贫困线以下。为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综合性 《合作社法》,发展合作经济,帮助弱势群体早日脱贫致富。

第七,制定综合性《合作社法》可发展城乡消费合作社,平抑市场消费品价格,减轻消费者的负担。如沈阳606研究所工会,他们经常到市场批发些日用品卖给职工,价钱比商店零售价便宜20%—3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消费合作社还免去了讨价还价等麻烦事。天津市总工会于1994年9月开始试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生活必需品,消售价格比市场价格平均低15%—30%。如果我国城乡消费合作社能得到较快发展,它的销售额能占到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20%,即是21697亿元。按能给弱势群体节省20%开支计算即是4300多亿元,也就是说使城乡弱势群体可以多购价值4300多亿元的消费品。因此,现阶段,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发展城乡消费合作社,为消费者节省消费成本,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

第八,鉴于现在合作社发展的金融环境,我国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明确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目前,银监会把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农村信用合作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空白和短板。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事关亿万农民的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需要银监会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的领导,监督它防范经营风险,帮助它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民办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是弱势群体的金融互助组织,对其缺乏必要的固定资产,财政等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拨款扶持,这是十分必要的。

第九,适应合作经济发展高潮的到来,应该加强高校内合作社学院或合作经济系的建立,为国家培养大量建设合作社的合格人才。自2006年底,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在此法的指引鼓舞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的发展势头。而今,我国城乡合作经济已出现了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合作经济的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比较匮乏,这就需要更多的高校和社会力量动起来,通过恢复合作经济系或合作社学院等有效措施,为合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国外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合作社发展的好,那么很多的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社来解决,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像德国住宅合作社发达,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总数的10%,对德国的住宅建筑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也能像德国那样,扶持住宅合作社能较快发展,住宅合作社提供住宅占总数的10%,必将对降低房价起到良好作用,同时能使住房合作社成员获得价低质优的住房。因为住房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提供价低质优的住房,而不是追逐盈利最大化。

另外,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利用农业高科技、统一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统一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营销,其经营成果远比个体承包户能实现增产和增加收入。截至2011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模为48.43万家,入社农户387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5%,还有85%的农户尚未能加入合作社。稳妥地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需要农业相关部门竭尽全力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领导好、发展好,这是切实关系到农民能否早日实现小康、农业能否早日实现产业化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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