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途径与方式
2012-01-28欧阳仁根
文/欧阳仁根
近期颁布的《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通过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强化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县联合社的服务功能,要求供销合作社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广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参与。联合与合作是供销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也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所在。供销合作社只有找准位置、把握重点、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才能真正成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与存在的挑战
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需迎接新的挑战。供销合作社一直以来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要求其增加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又肩负着服务“三农”的任务,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供销合作社又有了新的历史使命,公益性的特点非常突出。供销合作社立法问题还没有解决、社属企业的产权问题还没有完全明晰,供销合作社还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管理体制滞后、经营机制不活、部分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仍然沉重、业务发展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其组织机构设置、还是其产权结构调整,无论是其经营服务创新、还是其有关制度的设计,应始终围绕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体现合作社原则和宗旨、真正坚持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方向、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的中国最大、最强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关键环节,不断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民主政治功能和文化教育功能等四个功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拓展经营领域 创新服务方式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多元发展”的原则,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化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网络资源,以“新网工程”建设为重点、以配送中心建设为抓手,构建覆盖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农产品经营服务、日用消费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以及烟花爆竹经营等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中必须坚守四个规范。一是运作规范。坚持 “以自愿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协议为内容,以服务为宗旨,以法律为保障,以质量为根本”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二是标准规范。内部统一服务标准是服务质量提升的前提,是公平与效率的集中体现。外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产品、技术、设备、流程等标志与国际标准规范接轨,是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三是产品规范。产品是服务的内容和载体,产品不仅仅包括有形的产品本身,还包括以产品为内容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服务,是以产品为核心的一系列行为的综合。四是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应坚持“管理、规范、服务”的主线,增强服务意识、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提升管理决策水平。
供销合作社应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改造和提升传统经营网络,构建农村商品流通新格局。供销合作社通过组建现代服务业集群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交易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向农村市场延伸,提高商品配送比例,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营造安全、便捷、放心的消费环境。
供销合作社必须顺应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积极开拓不同的发展领域、全方位拓展为农服务内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积极开展商品展销、职业教育、中介咨询、文化娱乐、农村旅游、社区服务等多层次的农村现代服务业,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壮大。二是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启动农村房地产的投资与开发、物业管理、市场建设等服务,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水平。三是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盘活社有资本,搭建融资平台,积极参与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小额贷款组织以及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创办中国供销合作银行。四是参与互助合作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农村保险等社会保障内容和项目以及提供文化、科技等方面服务。
构筑现代经营组织体系
现代流通发展中呈现出规模化、集成化、融合化、链条化、一体化、补贴化趋势,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扩大规模降低交易费用、通过标准取得市场认可、通过抗衡维护社员利益。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由成员利益导向转向市场经济导向,由不同领域合作独立发展转向生产合作、流通合作和金融合作融合发展,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载体能够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而实现农业规模化。
夯实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三社”根基。按照扩大市场终端、巩固经营基础、打造服务平台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任务,努力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真正打造成集为农服务的载体、自主经营的实体和合作经济的联合体 “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连锁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农副产品经销、餐饮、邮政、文化娱乐、基础医疗、社会服务等服务项目,加快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建设,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结合各地的优势产业和优势品种等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农产品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涉农协会和农民经纪人的优势和作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强化联合合作,把县级联合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联合体。坚持开放办社和民主办社的原则,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经营的全面开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入联合社,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平台。按照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突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担负起对社员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能,努力成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机构。
适应市场竞争要求,深化社属企业改革。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要求,以推进产权流动、理顺产权关系、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社有企业改革。坚持有进有退,集中力量培育、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的企业集团,着力培育农产品加工型、物流集散型、流通网络型龙头企业。
明确产权关系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产权制度和盈余分配是联合社与社员利益联结机制的两个体现。合作社的全部财产由合作社本身行使所有权,社员行使社员权。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企业采取产权多元化方式进行组建,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营利性经营,按照合作社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对联合社和社属企业在内的合作社利益分配按照以惠顾额进行返还为主、股金分红以及支付利息为辅的原则进行。
对供销合作社产权的改革。合作社产权由社员初始投入、国家支持的投入和合作社积累而形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社员进社入股时,必须以发放股金证、建立社员股金账户等方式明晰投入的资金份额。在保证原始股本权益的基础上,将合作积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继续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另一部分则以社员股份额为依据,分别以增股的形式记入社员账户,以此股份数额参与分红。
完善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制度。一人一票制体现了合作社的均等原则,但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与合作社交易多的社员对合作社贡献大、承担的风险多,理应有更多的决策权。在坚持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另外适当增加以交易额为比例或股金比例的投票权,并可以根据合作社具体的情况,在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具体的上限,从而兼顾决策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
改革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联合社的盈余分配涉及到联合社自身发展和社员的利益,必须改革传统的分配制度,按交易额分配和按股分配并存,在分配中兼顾股金多寡的因素,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的比例可由社员大会决定或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从而提高社员集资入股和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弘扬合作精神 增强内在素质
凝炼供销合作社民主互助精神,培育合作文化。以人为本的合作社组织、凝聚弱势的合作社制度、民主控制的合作社管理、创造和谐的合作社功能等体现出“以互助实现民主,以民主促进互助”的合作社的核心价值。民主互助的合作精神是合作社社员的精神支柱和活力源泉,是合作社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供销合作文化建设,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文化,用合作社理念和合作社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成为指导供销合作社全体社员和职工的行动指南。
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促进供销合作社和谐发展。在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应十分注重合作社的民主建设,让社员参与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真正确立社员的地位,切实有效地解决社员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努力创造一种团结、友爱、合作的新型关系,从而使社员把自身利益同合作社紧密地连在一起。
重视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提升干部职工素质。只有重视人的社会价值、尊重人的独立人格、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才能使供销合作社中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进而创造出最佳效益。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有效地进行思想工作,开展爱社、爱岗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激发其工作热情,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培养人才、发展人才,努力形成人人成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机制。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 “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用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注重培育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大力提高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争取多方支持 创造发展的外部条件
供销合作社应当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现载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通过供销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将各种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传导给农民。第一,产业政策的倾斜。国家在进行产业立法及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合作经济发展的支持,相应政策应向合作经济倾斜。第二,财税政策的支持。政府对合作经济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对其税收减免和当合作社担负政策性业务时的财政补贴两个方面。针对规范后的合作社,国家对其执行免交所得税、附加税和减交营业税的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可向免交一切税赋的国际惯例靠拢。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政府和社会应协助解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经营亏损的弥补以及部分供销合作社合作社破产清算、人员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所需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切实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能作用。第三,信贷政策的支持。为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第四,对合作社的联合以及部分经营行为进行豁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给予合作社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对鼓励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增强抵御市场的竞争力,将愈显重要。就豁免规定的内容而言,应采取对合作社的 “垄断联合”实行总体豁免,对在销售、交易及价格制定的协议行为等垄断行为实行有限豁免的原则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