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
——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2012-01-28王莲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
关键词:侵权案家鸡权人

文◎王莲峰

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
——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文◎王莲峰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因而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根据我国自身情况,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应增加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并明确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其具体条款可设计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该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在立法中明确商标先用权的地位,并可以将其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第二,明确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如善意、在先使用等,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构成侵权,商标先用权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第三,限定商标先用权的行使范围,只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第四,对商标先用权人的标志使用要求,旨在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分。

(摘自《法学》2011年第12期)

猜你喜欢

侵权案家鸡权人
有趣的汉字:鸟
判赔百万!无锡格利姆乐器侵权案,国家严厉打击!
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研究
肩上有“神器”,家鸡更健康
论动产质押监管中质权人与监管人的义务界定与责任承担
家鸡:野鸟到家禽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权案评析——以商标侵权判定规则为主线
欧盟过氧化氢垄断侵权案评析
鸡的视力越来越差都是人类造成的
维权和打击相结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一起玉米品种侵权案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