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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下我国社会结构的嬗变

2012-01-28方曙光

治理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公民领域结构

□ 方曙光

一、我国当前网络发展的现状及网络社会的产生

1、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7月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状况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4.85亿,网民规模高居世界第一位,网络普及率达到36.2%;随着网民规模的逐渐扩大,网民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正逐渐向中国总人口的总体结构趋近,农村网民的代表性增强,这是互联网大众化的表现;目前排名前五位的网络应用是——搜索引擎(79.6%),即时通信(79.4%),网络音乐(78.7%),网络新闻(74.7%)和博客/个人空间(65.5%)。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7/ t20110719_22132.html.这些数据表明,利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获得资讯、社会交往、表达话语权的重要方式,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互联网同样也在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

2、我国网络的社会功能

在我国,由于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交互性、即时性、自由化、平等性、超文本性及个性化等特点,网络正逐渐成为当今民意表达的理想场所。网民从关注公民个人事务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到关注公共事务如厦门“PX项目”事件,从山西“黑砖窑”事件到“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执法钓鱼”、“药家鑫事件”、“微博直播动车事故”、“郭美美事件”,到2012年1月的“三亚宰客事件”,甚至到关注国家利益、公民权益的“奥运火炬”、“汶川地震”等等,网民在关注互动的同时,通过网络互动而自发产生的大规模抵制“家乐福事件”等现实行动,表明网络开始成为公民关注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平正义、表达话语权、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的路径和平台。在这些网络事件中,正是由于网民通过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等网络方式,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通过网络互动、媒体互动,甚至公民共同行动,形成了若干轮迅速快捷、规模较大、力度较强的网络舆论。正是这些网络空间场域的建构,对一些公共事件的解决、公共政策的制定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也推动了网络公共领域及网络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3、我国网络社会的产生

麦克卢汉(1964)认为:“媒介是人的延伸”,“媒介即是讯息”,“电子媒介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延伸”。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页。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媒介在政治社会生活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奈斯比特的信息社会类似,卡斯特认为“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的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②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69页。由此看来,卡斯特所言的“网络社会”实质上是指以新的信息技术作为物质基础的一种共有的社会结构形态,这样一种结构形态是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等社会结构形态相对应的。从前述我国网民的规模、结构和功能来分析,可以断定,我国一定程度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网络社会,网络正在改变着社会的总体结构。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特点和形成过程

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也就是网络社会的构建过程。网络公共领域是由网络技术型构的一种全新形式的公共领域,是传播技术从纸质媒介、广播电视媒介发展到互联网媒介的条件下公共领域的重建形式。

1、网络公共领域的特点

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理想型)公共领域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相应条件是:(1)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应是公众,他们来源于独立自主的私人领域,具备独立人格与理性要求,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2)公共领域应具备充分的交往空间。只有建立起相应庞大而灵敏的交往空间,才能满足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交往需求;(3)公共领域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共领域作为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批判空间,如果不具备相对独立性,要么将依附于社会,要么会消融于国家权力之中,无法完成其批判的使命。

在网络空间中,所有人都自由平等,网络赋予所有网民和组织相等的权力,网络公共领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首先,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现实社会中的组织束缚,更多表现出一种心灵的独立与自由,在网络中,代表他的就是他本人,正如尼葛洛庞帝说的“我就是我”,因此,网络中的网民是真正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也正是在如此基础上,众多的个体才能超越个体的利益来关注公共的利益,公共的批判性在网络空间中实现了一定的延续。

其次,网络公共领域比之传统的大众媒介更能承担起公共领域沟通交流的功能。传统大众媒介由于受政府管制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其批判性日趋消解。而在网络媒介中,网络超越国界的特征,使得网络与政府和国家能够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网络公共领域超越了地理、国家与政府等等的限制,在交流的广度与深度上都有了扩展。同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网络广告与新闻、BBS、微博等是分离的,其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很少会影响到网络公众的思想和想法,网络公众的批判性不容易受到网络广告的侵蚀。因此较之传统媒体,网络公共领域是更为理想的公共领域的沟通与表达的工具。

最后,网络公共领域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好的论辩环境,从而有助于参与者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网络空间正在逐步导致“地理国家”与“区域社会”的分离。在网络公共领域中,职业、收入、社会地位、肤色、种族、国籍、年龄和性别等先赋性的个人信息被忽视,从而有助于消除现实社会中既有的偏见和歧视。这样,网络公共领域就为参与者事实上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的辩论环境,参与者能在其中自主发表意见,达成共识。

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网络互动及网络场域,符合哈贝马斯理想型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民的交往方式,同时也影响了现实的社会互动及社会关系结构,网络是构建现代公共领域和社会结构的理想空间。

2、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社会的形成

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主要为:网民通过网上发帖,通过网民对事件的持续关注、互动,形成网络舆论,从而构建网络公共场域。同时网民从对个人事件的关注,通过网络互动,发展为对公共权力、社会政策、公民权益、公平正义等公共事务的关注,并且形成有一定民意基础的网络舆论。网络和网络公共领域开始成为中国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直接、快速、公开、平等的一种路径和场域。

可见,公民通过网络及网络公共领域,进行自由平等独立的互动,可实现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的沟通情境”,促成真正共识及网络舆论的达成,从而形成社会主流民意;同时网络能拓展公民政治参与,并创造崭新的公共领域;网络将取代受商业侵蚀及权力控制的传统媒体,构筑一个公民自由平等参与的网络空间;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在社会政策订定的过程中、改善决策过程、改善公民角色等,网络民意将促使最终达成网络的直接民主。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网络空间的特质为实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提供了某种契机,网络空间的出现与网络化趋势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人类交往活动与生存状况带来了质和量的飞跃,并使得人类主体的社会性与共同性、话语权得到了一种空前的延伸和发展,从而导致公共领域在网络下的重新建构和功能发挥,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开始在我国产生。

三、网络公共领域下双重社会结构的产生

社会结构指社会各种力量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和形态。经典社会学家孔德和斯宾塞认为社会结构类似于生物有机体,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结构是社会关系的组织化,是一种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社会联系;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墨顿等结构功能主义者把社会结构定义为一个社会中各社会要素稳定的关系;米尔斯把“社会结构的视角”看成是社会学的想象力的基本工具,认为这种工具可以使人们区分开“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结构就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就是社会的主体、人及其生存活动及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是由规则和资源构成。我国社会学的奠基人费孝通先生通过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实证研究,提出中国的社会结构表现为社会关系由内而外的“差序格局”。可见社会结构,具体表现为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只有这种关系保持稳定和谐,社会结构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具有可持续性。

一种和谐稳定开放的社会结构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指标。网络传入中国之前,公民、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结构,表现为单向度、自上而下的国家(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有利于政令宣达和执行,而公民的权益和话语权却很难得到及时反馈,尽管有各级信访等相关组织,但是其面临着及时性和有效性的问题。仍以这种单向度的社会结构为基本架构的当今中国社会状况,其主要理论解释模式主要有如下四种:第一种,是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社会”观点,认为目前的分化已走向两极分化。第二种是陆学艺等人提出的“中产化现代社会”,认定趋向于中产化的现代化社会结构正在出现。第三种是李路路的“结构化”论点,认为边界日益分明的阶级阶层结构已然形成。第四种是李强、李培林的“碎片化”观点,强调分化的多元特征而阶级阶层结构难以形成。分析这四种理论范式,其共同点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存在问题,相当程度上处于一种“危机”和不健康之中。

而在网络社会,公民、组织和政府之间可以通过网络空间(网络公共领域),平等快捷及时的互动。一方面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社会政策及公共权力得到公民的监督,政府的权威合法性从而得以建立,通过这种网络公共领域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总体结构。在这种网络社会框架中,公民具有公民及网民双重角色、国家具有政府及网络(电子)政府双重角色。其社会关系结构具体表现为:

在网络社会下,公民不仅可以通过社会组织与国家(政府)产生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互动,并且也可以通过网络(网络公共领域)与国家(政府)产生双向直接平等快捷的互动,网络公共领域成为协调与沟通国家和公民的平台及构建者,同时也成为制衡国家权力和监督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结构的结构性因素—国家(政府)、网络公共领域、公民,处于平等、独立、互相合作的地位: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引导网络社会的发展,使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一种“中间层”的态势;公民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舆论及社会民意,影响政府政策及行为,达到公民—社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种现实的社会结构和通过网络的社会结构并立的、交互影响的双重社会结构,两者互相补充并互相强化,构成了新型的社会结构范式。

四、“影子社会结构”的形成及功能

1、“影子社会结构”的形成过程

网络社会虚拟的环境为人们的互动关系提供了“自由”的空间。这一方面意味着现实社会人们交往环境与空间的“扩大”。“扩大”表现在人们生存与生活方式的多样性选择上;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是开放的、公正性的,是现实社会民主发展的新环境;而正是这种自由的互动关系,导致了社会结构表现为一方面存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自上而下的现实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存在公民以网民的身份与政府在网络公共领域的直接互动博弈,体现了社会结构的二元化趋势,表现为现实社会结构和网络社会结构并存的趋势。

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下,一方面,在现实社会里,政府通过各种社会组织自上而下地向公民传播信息(主要是政府行为、决策、社会政策),另一方面,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公共领域,以平等、快捷的方式,通过网络的互动及博弈,反映社会的主流民意,从而对政府产生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不同程度地促使政府行为改变,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及国家(政府)的整体利益得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和保障,使得整个社会结构出现一种相对和谐的建构。这种建立在网络虚拟基础上的公民通过网络空间与政府的双向互动,可以称之为社会结构的“影子化”,或者称之为“影子社会结构”。

2、结构二元化的“影子社会结构”的功能

(1)这种“影子社会结构”建立了理性能动的公共话语空间,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提供了自由开放的论辩环境,符合哈贝马斯的理想公共领域的实质。可见,这种网络公共领域所建构的“影子社会结构”使得公民可以通过在网络中自主发表意见,从而最终达成社会大众的共识。而这种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社会互动结构,是社会稳定、政府权威合法性的基础。

(2)这种“影子社会结构”建立了自由与民间的公共话语表达,真正反映了社会大众的民意。在传统媒体中,“话语权”主要被媒介资源的控制者控制,所表达的信息更多地是经过选择性的“公共意见”,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政府)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①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5页。而建立在机会均等、平等参与、自由讨论基础上的网络公共领域下的“影子社会结构”中的公民才真正具有独立的人格,正是在这种批判性之上而形成的社会民意压力,可以促使政府行为、公共决策朝着保障公民权益上的目标改变,而这种转变,不仅使得公民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政府代表的国家整体利益也得到保证,国家(政府)也具有执政的基础,国家权力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也惟有这种建立在公民信任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才是具有相当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弹性社会结构。

(3)结构二元化的“影子社会结构”还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甚至是社会互动模式。其以离散的、无中心的结构模式和运作为特征,基本消除歧视,实现地位平等的参与,有助于减缓社会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它提供、构建了一种个人平等交往、对话以及批判公共事务的平台——网络公共领域。这种哈贝马斯称之为理想化的交往情境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不受来自国家政治权力、利益集团的控制和影响,另一方面,它对国家政治权力也进行一定的服务和监督,使得公民权益得到实施和保障,这样就可以达到减少社会不公、维持社会秩序的功效,归根结底,还是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意志,服务了国家。

(4)结构二元化的“影子社会结构”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但也强化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4000美元,经济总量高居世界第二。中国社会科学院通过对四川、广西、北京等地的长期、跟踪调研,得出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15年。①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2009年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②曾湘泉:“全国10%富裕家庭占居民全部财产45%”(EB/OL),http://news.sohu.com/20091211/n26886886.shtml.这两类群体的形成,表征着我国整个社会结构已出现了分化,逐渐形成“二元社会结构”,导致社会断裂。从理论和现实来考量,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严重的不协调,如果不重视社会结构的优化,我国很可能陷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发展陷阱,最终导致经济社会的“停滞”。由网络社会而形成的“影子社会结构”,通过网民与政府的直接平等快速的互动,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政策的公平公正、监督公共权力等社会功能,可以缓解社会结构中的阶层矛盾,降低基尼系数过高对社会结构的冲击,起到了L·A·科赛尔的“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另一方面,这种双重社会结构在加大了社会结构的灵活性和弹性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管理的复杂性。由于网络公共领域而带来的网络成瘾、网络犯罪、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主要通过网络而引发的新疆“乌鲁木齐事件”、“阿拉伯之春”等事件,表明网络社会开始影响现实的社会稳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目前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境外网站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意识形态斗争工具。这些都使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面临极为复杂的局面。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虚拟社会管理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社会结构、网络公共领域和“影子社会结构”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紧迫性。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对这种双重社会结构管理关注的出发点在于一方面要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网络社会的特点和正功能,另一方面又要避免网络社会的负功能,避免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5)结构二元化的“影子社会结构”对社会管理的影响和冲击。网络公共领域在社会结构上的最大影响是分权,分权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必然导致民主化,而是有可能导致社会分裂。主要表现为:1、网络“意见气候”与“网络舆论”对主流舆论控制的挑战。诺伊曼认为:舆论是社会的皮肤,舆论过于分散并不利于社会的整合,舆论的极度混乱甚至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崩溃。网络的虚拟化、匿名性、“把关人”缺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滞后,为某些行为不轨、别有用心者和势力提供了机会,使得这种二元社会的管理从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升到国家安全和主权的范畴,均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2、网络互动的群体极化现象对现实社会的离心作用。网络社区、BBS、博客、微博等网络社群,通过排外性的群体讨论和交流,往往将网络群体引向极端和狭隘的方向,从而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和文化凝聚,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造成影响。3、网络的“选择权”和“规避权”对社会整合的冲击。这种后果是往往使得网民形成“网瘾”,沉溺于虚拟的网络社会之中,逃避社会和现实,使得社会整合和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增加。

五、双重社会结构的治理对策

当前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存在着困境。首先,最为明显和重要的就是无法逾越公共领域形成的舆论力量转化为国家力量、意见表达的有效性的问题;其次,我们所处的政治、社会生态环境还不能给网络公共领域提供全面发展的空间;最后,部分公民(农民、老年人、低收入群体等)因为技术、经济原因被排斥在领域之外,影响到网络公共领域的代表性。此外,网络公共领域所形成的公共意见散化、无序化,缺乏集中汇总甚至被操纵的渠道和机制,出现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意见领袖”等网络现象,甚至产生通过网络煽动而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主权的“新疆骚乱事件”、“阿拉伯之春”等。这些都影响到网络公共领域功能的优化及发展,影响了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公共精神的培养,影响到结构二元化的“影子社会结构”的正功能的发挥。

对于这种双重社会结构的管理,国外相关的理论主要有:1、多中心治理理论。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该理论对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所进行的理论论证与实践推想,为我们分析网络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2、协商民主理论。代表人物有毕塞特、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等。该理论契合了网络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的新特点,提供了有效的操作模式。3、社会资本理论,主要是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动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代表人物是福山,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所强调的信任、公民参与网络以及互利互惠规范,对研究网络社会下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路径和分析视角的选择。这些理论为我们探索网络社会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机制选择。

我国当前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一个根本点在于让更多的公民共同参与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而这种平台和路径,就是通过理想型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使得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之中,从而从根本上推动现实制度建构的民主化。基于网络社会的治理理论,网络及网络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这种双重社会结构的治理对策主要为:

第一,从政府的视角,要确保网络的自由、开放、平等、快捷、互动性,明确公民的网络空间(政治民主、言论自由的尺度)及其代价和后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网络及网络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建立网络政府,提供与公民直接交流的平台。

第二,作为公民,要基于公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视角,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权功能,培养批判精神(哈贝马斯式)和公民精神。

第三,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网络平台,要积极引导网民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关注,避免经济、政治权力、利益集团对构建自由平等开放多元互动的网络公共领域、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四,从文化的视角。是文化而不是技术决定网络社会的发展,要重视民族文化、生存方式、价值观、行为规范等对网络发展的推动和影响,重视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政治和文化效应,建立一种主流的维护公平正义、公民权益、爱国爱党爱人民的网络文化。

只有选择以自律、法治、道德规范加技术手段的综合性的监管方式来强化建构网络公共领域,才能在真正自由平等匿名多元互动批判的基础上,发挥网络公共领域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及公民权益,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康德在他著名的论文——《什么是启蒙运动》中作出了他那个时代最经典的回答,他说:“所谓启蒙,就是摆脱自己造成的依附地位。而依附地位意味着,若无他人指导,人便无力运用自身的理解力……敢于去认识!‘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性!’——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座右铭。”①伊曼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页。在康德看来,只有“在一切事情上都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给人们以真正自由,启蒙就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自由是启蒙所需的唯一条件。只有在拥有相对自由开放平等多元互动的网络、网络公共领域(网络社会),才能建立与政府保持平等开放快捷的“影子”社会结构,才能使得公民真正获得自由基础上的人类启蒙,真正建构具有理性理想科学批判精神的现代公共领域。在网络公共领域下,正是通过现实社会结构和“影子”社会结构的建立及运行,在多元治理的基础上,才能使得国家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互动博弈中,获得相对的利益最大化,体现为社会的真正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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