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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场

2012-01-28

中国司法 2012年2期
关键词:矫正舆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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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民:网络舆情不能视而不见

司法公信力怎样才能得到更好地加强?首先要增强司法透明度,部分案件推行网上庭审直播等方式,使办理的案件让大家看得到“公正”。不能做到公正司法,就不会有司法公信力,也没有社会的满意度。应落实司法利民、便民、为民,为百姓排解纠纷、化解矛盾。

网络舆情和百姓呼声对司法公平公正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对此,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新华网,2012年3月12日)

吴学安:公益诉讼“ 入法”开启破冰之旅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任何点滴进步都应该受到肯定,从立法层面承认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无疑能够推动公益诉讼开启破冰之旅。从法律层面确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更好地培育普通公众的公民意识。相较于以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冲突为主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具有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等特殊功能。可以说,通过民诉法“变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吴学安撰文如是说,《法制日报》,2012年3月8日)

郗杰英: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 (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低。借鉴国外经验,与成年犯相比,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要更宽,应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二是在矫正对象方面,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低。三是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在立法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合理地确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做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衔接;提高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切实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平等性;采取适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措施,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组织协调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并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法制日报》,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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