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人现场动作初步分析
2012-01-28关鹏
关鹏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作案人现场动作初步分析
关鹏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作案人的现场动作构成了其行为过程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作案人现场行为分析的核心就是其动作分析。作案人的现场动作构成了一个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动作系统。分析作案人的现场动作,就是依据现场被侵害客体呈现的种种变化状态和物证形成及分布情况,找出物证与作案人现场动作的对应关系。
行为动作 构成要素 动作分析
1 作案人现场动作分析的含义
人的所有心理活动都伴随着动作,所有欲望或目的的实现都需要由动作来完成,所有现场客体的改变主要是由作案人的动作引起的。作案人的若干动作可以构成某种行为,如破坏房门的一组动作构成了侵入现场行为;用钝器数次打击人体头部的动作构成了杀人行为,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作案人在现场上的动作可以看成是其行为的基本单位。因此,作案人的现场动作构成了其行为过程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作案人现场行为分析的核心就是其动作分析。
行为的基本单位是动作,而动作的基本单位是姿势(即身体表现出来的形态)。作案人现场动作分析,意指依据现场客体的种种变化并依据人体力学、痕迹检验学等学科的有关理论、方法,对作案人的相关现场姿势进行研究,再将姿势组合成动作。
2 作案人现场动作构成要素
作案人的现场动作也构成一个所谓的动作系统。对于现场分析人员来说,试图研究作案人在现场上的全部动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实际上,以具有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价值为依据,离析出构成动作系统的少数几个基本的、必要的因素——动作系统构成要素,就可以“派生”所需要的分析信息。所谓基本因素,是指构成一事物的根本条件,而事物的其他方面,要么可以由基本因素导出,要么可以由基本要素派生;所谓必要因素,是指构成一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它就不构成该事物。基于此,我们认为作案人现场动作系统是由动作主体、动作对象(动作承受体)、动作方式和动作结果这四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的具有满足犯罪需要功能的有机整体。而每一要素又可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
动作主体是动作的发出者,当然是指作案人。动作对象即动作承受体,是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所作用的现场客体(人或物)。动作承受体直接对应了从整体到局部、由粗到细且存在内在联系、具有嵌套特点的三个问题:一是作案人侵害的目标是什么;二是作案人动作(包括使用作案工具的动作)的接触部位即动作承受点是什么;三是动作承受点的情形如何。其中的每一个问题又可细分为次一级问题。例如,侵害目标可分为排除障碍性目标和满足犯罪需要的目标。又如,在动作承受点的情形中,尚有动作次数、承受点的形态、使用工具情况、动作熟练程度等一些次一级甚至更次一级的问题。动作方式是动作作用于承受体的表现形式,亦即动作作用于承受体的方式、方法。任何动作必然具有其实现的方式,同类动作方式可以构成某种作案手段。动作结果是指承受点的形状、结构、功能的变化情况,以及承受点的受损程度、分布和各承受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动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了现场的犯罪结果,如尸体、损失的财物、被强奸女性、被害人伤势、爆炸造成的毁坏情况,等等。
动作承受体、动作方式和动作结果这三个要素可以间接地表明(或导出)作案人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动机。作案人的现场行为目的是划分现场行为的依据,对作案人在现场上的诸多行为进行分析、排序,其依据就是存在于不同行为类型中各自的行为目的。不仅如此,依据这三个要素还可以揭示(或派生)动作主体的某些自然属性(如性别、身高、年龄、体态等)和社会属性(如个性、身份地位、社会角色、职业等)。
3 作案人现场动作分析
现场形成的各个物证和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是与作案人的行为动作相联系的。因此,分析作案人的现场动作,必须从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现场勘查材料,牢牢把握并仔细分析现场被侵害客体的种种变化状态和物证形成及分布情况,找出物证与作案人现场动作的对应关系。
3.1 现场被侵害客体呈现的种种变化状态
犯罪行为是现场形成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力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引起现场上被侵害客体发生一系列变化,改变了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等场所内的客体应有的状态、性质和数量,破坏现场客体原有的位置关系、陈列关系以及客体间的搭配关系。这些变化情况大致可归结为:
(1)现场客体的形状(包括结构)发生了变化,如门窗被破坏;保险柜被钻坏;电话线被扯断;衣裤被撕破;肉体受到损伤等,这种变化可简称为“形变”。
(2)现场客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发生了变化或客体中的部分物质发生了转移,如破碎的玻璃散落在窗台上;暖瓶掉在地上;橱、箱、桌内的物品被扔到地上;厨房内的菜刀被扔到茶几旁;翻动的物品被扔到地上;人的体液转移到现场有关载体上;尸体被移到卫生间等,这种变化可简称为“位移”。对于多个现场的案件,如果现场甲的某物品在现场乙上出现,则此种情况也可以看成客体空间位置关系的变化。
(3)现场客体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燃烧使物品变成灰烬;杀人使生命变成了尸体,这种变化可简称为“质变”。
(4)现场客体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如现场增加了作案人的手印、足迹、气味;减少了贵重物品;或现场上的某些微量物质、被害人血迹黏附在作案人身上、工具上,被其带走,这种变化可简称为“量变”。现场电子信息的增加亦可看作是“量变”,如固定、移动电话信息和上网信息的增加等。
(5)现场客体出现的某些情景(情况、情形和现象),如门、窗、窗帘、电器的开闭情况;照明和光线情况;尸体情况;客体出现的干湿冷热现象;客体出现的异常声响;客体颜色的变化;气味、烟雾和火焰现象;家具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变化;橱、箱、桌内物品的散布格局等,这种变化不妨简称为“景变”。在有些一次杀死数人的案件中,可以通过尸体位置的空间关系情况、血迹重叠情况、拖拉痕迹以及其他情况,分析杀人的先后顺序。
通过尸体检验,弄清被害人的成伤顺序、生前伤和死后伤,可以初步再现杀人顺序过程;依据现场血迹形态所对应、反映的行为动作进行分析,即依据现场血迹形态反推作案人的行为动作,再将现场各种血迹形态按分布情况在思维中先后连接起来,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作案人的大致作案过程,特别是杀人过程。
(6)被害人、证人头脑中反映形象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简称为“映变”。对于抢劫、强奸以及被害人受伤的杀人案件,可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确定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顺序。但要注意,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这类言词证据必须经过审查、评估,并与实地勘验结果进行比较。
上述被犯罪侵害的现场客体所呈现的种种变化,使我们能够通过实地勘验和调查访问等侦查措施了解到曾经发生了何种犯罪行为及其他行为,也可由此对这些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的判断成为可能。针对每一具体的犯罪现场,上述各种变化的组合关系和先后排列顺序是不同的。组合关系和排列顺序反映了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模式,反映了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顺序和行为过程。例如,在抢劫杀人犯罪行为中,其行为的一组组合关系可能是:侵入→暴力胁迫→翻找财物→杀人→逃离现场。在熟人作案的图财杀人犯罪行为中,其行为的一组组合关系可能是:敲门入室→招待迹象→杀人→翻找财物→逃离现场。
当然,由于犯罪性质不同,现场客观环境与条件不同,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所以现场客体变化的组合关系和排列顺序也就不同。现场客体任何一种变化形式,都可能伴有其他变化形式,变化形式之间可能相互交织、转化,每种形式可能出现数次重复,因此,现场变化的组合关系和排列顺序往往表现得非常复杂。
3.2 依据现场物证遗留位置,研究作案人动作的“关键帧”
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每一组具体行为“片段”,在时间序列上是由一系列连贯的“单幅画面”动作即一个个静止的瞬间姿势组成的。借用二维动画制作中的关键帧的概念,我们在此给出作案人现场动作的关键帧的概念。在二维动画制作中,“帧”是动画中最小单位的单幅影像画面,相当于电影胶片上的每一格镜头。在动画软件的时间轴上,帧表现为一格或一个标记。所谓关键帧,是指角色或者物体运动或变化中的关键动作所处的那一帧。作案人现场动作关键帧,就是表示与留下某痕迹、物品相对应的几个不同的关键动作状态的帧。这几个不同的关键动作往往表现在开始动作、结束动作以及中间有显著变化的动作(如转身、改变作用方式等)上。对动作关键帧的捕捉,就是依据现场痕迹、物品的位置、某种状态等,推断人体的某种瞬间姿势和可能有的动作。例如,距离地面45cm处的房门上有一枚灰尘足迹,这一足迹是与作案人踹门的一系列连续动作相对应的。其中,有两个动作是动作关键帧:起始抬脚屈腿动作和伸腿踹门动作。再如,在拳击被害人的动作中,也有两个动作关键帧:紧握成拳、肘关节屈曲动作(在腰位或胸位)和肘关节由屈位迅速伸直击向被害人身体某部位(头部或胸腹部)动作。
在一起典型的汽车正面撞人的交通肇事案件现场中,汽车的“动作”一共有四个关键帧:第一个关键帧发生在撞击的瞬间;第二个关键帧发生在被撞人员身体由于惯性作用而向汽车倾倒的一瞬间(人体和汽车形成的二次撞击);如果车速足够快,则第三个关键帧会发生在人体跌落和地面碰撞的时候;如果在发生第三次损伤后汽车仍然没有刹住刹车,第四个关键帧——碾压就会出现。对于肇事汽车来说,由于人体的反作用会使汽车某些部位发生变化。例如,在第一个关键帧,汽车的前保险杠可能弯曲;在第二个关键帧,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可能破裂,在第四个关键帧,车轮凹槽可能携带人体组织、血液。而现场留下的油漆片,车灯、转向灯碎片,刹车痕等也会为我们分析汽车的“动作”提供丰富的信息。
对于动作关键帧,要依据动作承受体(包括承受体上的承受点)情况、动作结果、动作方式以及现场状态痕迹(如门窗、橱柜和电器的开闭情况;现场烟、火、尸体状态;物证位置,等等)并通过常识甚至现场实验予以判断。但是,如果欲进行深入分析,则常识性判断尚不足以精确描述瞬间姿势(当然,一般并不需要精确描述),此时还必须依托人体运动生物力学的某些研究成果来分析作案人在一组动作中可能存在的几个关键性姿势(关键帧)或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形成的某种姿势。例如,步行动作所应遵从的生物力学一般原理、人体上肢的运动协调控制机理,等等。此外,了解正常人体关节功能的活动范围的一些知识,对于分析作案人姿势动作形成的可能或不大可能情况是有用的。
如前所述,在一个完整的动作中,动作关键帧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对承受体作用的起始动作、中间有显著变化动作和终止(最后)动作上。这三个时间点(段)可以包含不同信息:起始动作可能反映动作主体与动作承受体的距离、方向或体位;中间有显著变化的动作可能反映作案人体位的变化、临时改变主意情况、工具作用方式的变化或被害人的抵抗行为;终止动作往往对应着现场痕迹、物品的最后形成状态。
当然,现场分析人员研究作案人的现场动作,与其说要寻找并确定动作的关键帧,倒不如说要有动作关键帧的意识,亦即在分析现场物证和现场其他现象过程中,现场分析人员应时刻保持着对作案人一些关键性现场动作的觉知状态。
3.3 依据现场物证局部分布状况和有关学科知识,研究作案人动作的“过渡帧”
在二维动画制作中,关键帧与关键帧之间的动画称为过渡帧或者中间帧,过渡帧的生成可由计算机软件来完成。借用过渡帧的说法,并运用常识以及痕迹分析技术、人体运动学、外弹道学、血迹形态分析技术等相关学科知识,可以对作案人的关键性姿势(动作关键帧)之间可能有的动作或运动趋势进行推断,即研究作案人动作的“过渡帧”。例如,厨房窗户的内侧窗台上有一枚足尖朝向厨房的灰尘加层鞋印,右侧窗框上有一枚灰尘手套纤维印痕,据此可以依据脚踩窗台、手扶窗框的关键姿势,在思维上进行前后扩展,从而“生成”作案人从窗侵入的大致动作。当然,有些动作过渡帧的生成情况可能不好解释或令人难以置信,此时需要进行现场实验予以证实。
很多情况下,现场物证的分布状况能够直接反映作案人的一些连续性姿势,如一组抛甩血迹、擦蹭痕迹、相邻弹孔、成趟足迹等。此时,作案人动作“过渡帧”的生成,是将动作承受体上的这些痕迹中的每一个(组)所对应的瞬间姿势在思维上进行连接,把那些分散在一定区域内与各个承受点对应的姿势“片段”进行思维链接,使之变成一组“流畅”的动作。
总之,侦查人员可首先通过对现场客体呈现的种种状态的初步观察、分析,弄清现场发生了哪些犯罪行为,再通过仔细研究现场客体的各种状态,把每种状态与造成这种状态的可能行为动作结合起来,把被侵害客体的变化情况进行组合,最后根据现场的空间格局、侵害的中心目标、目的物以及犯罪心理痕迹,完成引起现场客体变化的行为动作的排列关系,进而分析判断犯罪活动的大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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