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抓赌的行为定性
2012-01-28杨良栋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2期
文◎杨良栋
冒充警察抓赌的行为定性
文◎杨良栋
[案情]犯罪嫌疑人黄某、刘某、刘某江、刘严某、梁某密谋冒充警察抓赌。之后,五人从网上购得警服、手铐等作案工具。2012年3月23日晚,由刘某开着一部深色别克轿车载着其他四犯罪嫌疑人,从信丰县城过正平、小河、万隆进入崇仙乡罗塘村石陂头小组张某代销店,先由刘严某下车确认有人在店内赌博后,刘某、黄某、刘某江、刘严某、梁某穿着四套警用作训服、一套迷彩服闯进代销店,黄某大喝一声“警察、抓赌”,其他犯罪嫌疑人使用二副警用手铐将正在打扑克牌的张某华、张三某、张敏某、谢某、李某五人中的四人两两上铐,在被害人被手铐拷住后,收得五名受害人“罚款”计7800元。
本案争议罪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属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时间交付财物,如有违则将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或地点交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他人财物。在本案中,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冒充警察,以抓赌为名,给被害人造成恐惧心理,产生压力,当场用手铐铐住被害人,并索要被害人罚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处罚。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