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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法律探讨*

2012-01-28刘云亮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关键词:消费市场居民收入长效机制

刘云亮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将消费列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之首。2008年金融危机更加暴露出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情形,急需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涉及许多方方面面内容,经济结构调整尽管也有诸多要求,但扩大内需仍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和主要途径。提高居民收入、发展城镇化、促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则是扩大和拉动内需有效路径。2010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批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以下简称“消费长效机制”)。消费长效机制首次体现在党中央文件中,标志着扩大国内消费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门明确提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1]P5。

一、影响消费长效机制建立的法律因素

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将是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国不重视内需增长,使我国消费率一直处于较低的发展状态,国民消费水平未能得到应有提高。消费率,就是消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横向看,2007年我国消费率为49%,比世界平均水平低30个百分点左右,不仅低于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如同为“金砖四国”的巴西、俄罗斯和印度,2007年消费率分别为75.7%、67%和64.9%)。再看居民消费率。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中等收入国家这一指标为60%,而我国仅为34%,差距达26个百分点。从纵向看,我国消费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从2000年62.3%下降到2008年48.6%,降低了13.7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从2000年46.4%下降到2008年35.3%,下降了11.1个百分点,这可以看出存在居民消费需求被不合理抑制的问题。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发挥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大的优势,建立健全消费大国的体制基础,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需求[2]。在我国,影响消费率增长和消费需求等因素有很多,诸如居民收入和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我国居民消费观念落后、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消费金融服务体系、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地位与权利保障、消费法律环境状况、消费市场潜力、消费者资产增值及其变现机制、消费品循环率、消费品生产投资规模与更新力度等等,本文仅就与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相关的法律因素进行剖析,以求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

消费长效机制主要指确保消费需求长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促进消费需求稳定持续有效增长,消费者消费力和消费率也随之提升,使消费成为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基本途径。发展拓宽消费市场和提升消费率,是一项长期艰巨和系统的工作任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也并不是政府逆经济周期调节市场的临时性措施,而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确保国家经济长期稳健运行的一种长期机制要求。将发展和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长期推进和培育消费市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消费需求培育机制是长期性、消费市场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满足其持续性要求,就有必要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充分确保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市场主体在消费市场运行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因此,消费长效机制要致力于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制度环境,要有保障消费市场主体具有活力,使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诸主体得到消费市场持续稳健发展的实惠。

建立消费长效机制,涉及诸多法律因素,其中主要有如下:

一是消费市场法律环境建设状况。消费长效机制有不少相关法律因素,如国家消费市场法律制度等环境,对消费者消费心理、消费欲望、消费行为、消费维权等方面的影响也是极为重要的。国家对消费市场中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明确严格产品责任制,强化其法律责任,如此有利于规范消费市场中生产者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这表明能正面规范消费市场公平性。是否建立相对健全的消费者权益维权机制,直接影响消费者消费行为,因为这涉及消费者消费信心和消费欲望的提升幅度高低问题。消费者对消费品质量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也影响到消费市场活跃度,最终影响社会消费率和消费量高低。同时,消费者维权途径及其法律救济等制度是否得以建立及其完善,也直接涉及消费者地位、权利的保护和生产者、经营者责任规范性等。因此说,消费市场法律环境建设与完善,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消费心理、消费信心和消费欲望,最终影响消费量和消费率的状态。

二是消费激励政策与调控机制。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直接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划。我国正在进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正表明实施新的经济发展政策,其核心由“投资、出口”转变为“消费、投资、出口”,鼓励和拉动消费政策的实施,提出一系列的激励消费的政策,这将成为建立和完善消费长效机制重要法律内容之一。诸如2008年底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推出一系列鼓励和扩大消费、旨在拉动内需的保经济增长措施。与其同时2009年推出依不同情形购车减免购置税的优惠政策,极大刺激车市,使我国2009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销售国①。消费激励政策对消费长效机制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两者多数情况下处于一种正比关系,但其调控的法律后果也未必尽然。因为过度的消费激励政策将会严重侵蚀损伤消费市场发展的持续性,破坏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科学性。如我国2009年推出购车减免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尽管短期迅速扩大车市规模,但由于未能及时退出或调控该政策,使2011年一季度车市即进入“倒春寒”现象②,表现为车市消费持续性缺失,使消费长效机制效应未能发挥,这极不利于消费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消费长效机制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如何用好消费激励政策措施,确保科学持续稳定激励调控消费市场,使之真正发挥持续长效功效。因此说,消费激励政策措施,直接对消费长效机制运行产生极其重要的法律效应,其涉及消费长效机制是否能持续良性的发挥作用。

三是居民收入分配机制与相关财政政策法规。居民收入多少及其占国民收入比例大小,直接影响和引导居民消费量大小。消费是居民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和唯一对象,居民如有稳定和相对多的收入,则会满足和刺激其消费心理和消费欲望,扩大社会消费量。一个社会的消费量,尽管有许多影响因素,但最重要因素在于居民收入大小,而社会绝大多数居民收入大小则受制于国家财政收入分配政策等。国家财政政策如实行藏富于民,社会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就会有很高地位和较大的比例。居民收入高,居民消费量则相对会有一个很大提升,社会消费率也会大幅度上涨。相反,如实行国富优先财政政策,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会聚集,国力大增,国家可以聚集财力先解决国家社会公共设施问题,满足民众公共投入需求,但是对于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有很大抑制,甚至严重影响居民消费心理,使居民不敢消费。因此说,国家推行怎样的居民收入分配和政府财政政策,将会直接关系和影响到社会消费率高低及其消费量大小,影响到国家第三产业等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四是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建立与完善。消费长效机制建设,涉及消费活动的支付方式体系问题。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随着高科技网络发展,消费者消费支付方式体系有很大的改进,与其相应的金融支付方式和消费者信用等有着密切关连,居民信用诚信机制,也成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的核心问题。有科学及时透明稳定的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将会坚定金融机构向居民等消费者客户提供持续的消费信用支持,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能顺利进行。居民消费诚信体系建设,与消费长效机制持续运行,确保社会消费率和消费量稳步上升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今金融商业机构非常注重消费者客户诚信资料,只要消费者有足够良好的诚信,金融机构将给予一定额度消费信用支持。这不仅刺激和鼓励消费者消费心理和消费欲望,还能扩大和完善社会消费支付体系适用范围,实现社会消费经济和金融信贷政策间的良性增长。消费信用诚信体系建设,是消费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影响消费长效机制是否科学持续运行的重要法律因素之一。商业金融机构通过消费信用诚信体系,确定和把握消费者信用级别和信用额度,及时调高或调低消费者相应的信用级别额度,显然影响消费者消费力和消费欲望高低,构成消费长效机制是否能良性运行的关键因素。因为商业金融机构过滥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短期可以刺激和繁荣消费市场,但它给消费市场和消费者购买力的持续性等都会带来巨大损害。因此说,尽快建立和完善居民信用诚信体系,是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配套体系内容之一,是涉及消费长效机制是否能持续发挥运行的关键法律因素之一。

五是居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状况。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还要关注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任何人在消费时往往都会有后顾之忧,一旦其生活社会保障等后顾之忧得以解决,其消费欲望则得以拓展,居民消费率和消费量也顺其自然得到提升。居民收入开支除了必需的日常费用外,更多是考虑居民社会保障费用,如住房、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社会保障。当这些方面社会保障问题得以解决,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不存在了,居民消费心理即得以稳定,消费障碍也不复存在,消费欲望也会扩张。反之,居民收入即使有大幅度增长,在上述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时,居民会将其收入的大部分用于上述社会保障费用开支,如此将严重影响和抑制社会居民消费率和消费量的提升。因此说,是否有一套完整科学保障有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建立和保障消费长效机制,拉动内需经济和发展消费经济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和影响。

建立消费长效机制不仅涉及上述主要的法律因素,还涉及其他相关法律因素。如消费循环激励机制、消费者社会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购物消费机制、消费力影响因素、拓宽培育消费源(品)、产品责任国际保护公约等方面因素。对上述有影响力的法律因素的正确认识,是科学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关键。这些法律因素,有利于我们认识到它们对消费长效机制影响的正负效应,也是规范和调控消费市场的参考指标因素。同时,意识到消费长效机制建立,也受到来自上述法律因素影响所形成的障碍。

二、建立消费长效机制所遇到的法律障碍

建立消费长效机制,本身要求我们必须针对消费市场存在重要影响的法律因素而展开,结合我国当前消费市场运行存在的实际情况,解决和排除其存在的法律性障碍。消费长效机制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要建立和确保该项制度科学运行,有必要指出和分析所涉及法律因素制度性障碍问题。

我国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在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上存在有不少缺失,主要表现有如下方面:

一是消费市场法律环境状况不理想,生产者销售者损伤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极大地挫伤消费者消费欲望和消费心理,阻碍消费长效机制有效持续运行。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我国尽管在食品安全法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等主体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仍未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主要表现为在我国消费市场中,生产者、销售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性大,施害成本低,它们由此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相对施害成本却不是太大。相反,消费者因此权益受损后付出维权成本却大得多,使消费者在消费市场本身已处弱势的地位更加显得弱势,这正是我国消费市场法律环境状况欠佳的主要表现。再者,消费市场政府等主管部门监管机制缺失,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责任。如对产品质量监管往往区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不同机构监管,导致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为地分为不同监管机构,容易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监管漏洞。由于消费市场监管机制的科学性、威慑性和责任性不足,使生产者、销售者损伤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戒心毫无顾忌,消费者权益极容易遭损。同时,产品市场准入门槛混乱,消费者难以判断其合法与合格否。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入市门槛准入不严,导致多数产品未经检验即投入消费市场,新产品也未设定试用期即正式投放市场。尽管多数企业产品出厂前都由内设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自检,但企业自检作为产品入市最后门槛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此外,消费市场中,消费者维权成本和难度非常大,难以对抗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行为。消费者个体在具体维权活动中,往往都被生产者、经营者所屈服,甚至以数倍赔偿即足以满足消费者个体,而损害消费市场行为责任却得以豁免。现实中,消费者协会或行政监管部门往往也立足让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达成协议,对生产者、销售者损害市场的公法行为却放任不管等等。上述种种情形,表明我国现今消费市场的法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其对我国建立和运行消费长效机制是极其不利的。

二是消费激励政策运用不当,缺乏消费调控机制的合法性,消费市场时常出现“阴阳市”③,使我国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持续性受阻。我国多年来发展消费市场都注重采取政策和行政命令手段,如2009年不少地方政府还发放消费券、购物(消费)卡等,以求拉动内需消费。有时年底消费市场过于旺盛,为了控制物价涨幅,又专门发行政文件控制集团消费,严禁发放各类购物(消费)卡等,这表明我国消费市场调控机制多数表现为典型“政策市”,其调控市场弹性空间太大,调控力度随意性强,缺乏相应法律程序规范性。同时,我国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消费市场的法律机制都明显不足。由于我国长期过度追求GDP,财税收入成为考核政府的硬指标,使扩大税收成为经济发展重要手段,却忽视利用税收调节消费市场运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下,美国奥巴马政府就充分推行大幅度减税措施,扩大消费市场,拉动美国经济复苏。我国利用减税政策明显滞后,到2011年上半年才公议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拟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间接提高居民收入,带动消费市场。再者,我国消费市场调控仍缺乏一系列法律机制,对于消费市场调控尽管受制法律因素很多,但将调控机制法制化仍是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2008年美国引发世界金融危机,我国仍是将投资增长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首要动力,四万亿投资在决策程序上还是欠缺民主性和法律性,使许多项目立项论证技术性不强,对推动和扩大消费市场发展的措施和法律手段运用不尽充分。2008年底后过滥过大的投资和极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却又催生消费市场的泡沫,使消费市场物价从2010年下半年至今涨幅惊人,引起我国消费市场巨大波动。尽管其中有不少是国际因素,但这与消费市场宏观调控措施不及时调整变化,也有较为密切联系。这表明消费市场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仍将是我国消费长效机制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和基本要求。

三是居民收入分配缺乏增长保障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抑制消费长效机制的运行。居民收入分配增长,是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重中之重的法律因素,分析消费需求结构,可以进一步厘清消费长效机制能否持续运行。居民收入分配在消费需求结构中的影响地位及其状态如何,显得十分突出。居民收入分配机制,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消费率、消费量状态。有专家从处理好内需与外需关系、处理好居民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关系、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例关系和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比例关系等方面,阐述了我国消费需求结构调整的重大意义[3]P1102-1103。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4]。而且居民收入分配也明显失衡,缺乏相对稳定收入持续增长的保障机制,这严重影响我国消费需求的持续有效增长。由于普通劳动者收入相对于极少数收入高的投资者来说,其收入对社会消费率影响远远大于少数高收入者的消费率。投资与消费失衡主要是从较长时期来看的,如2000年—2008年,最终消费率从62.3%下降到48.6%,居民消费率由46.4%下降到35.3%。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由65.1%下降到45.7%。与此同时,投资率持续上升,由2000年的35.3%升至2008年的43.5%,其中2003年—2008年连续6年均在40%以上[5]。我国在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经济发展速度(即GDP)作了规划,却未能对居民收入分配增长也作其相应的规划,更未见有相应的制度或法规明确居民收入增长机制。尽管近几年各地都纷纷出台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收入有个最低保障,但它并未规定最低增长机制,也不足以确保消费长效机制所密切相关的居民收入增长。由于没有法定的居民收入增长机制,居民消费信心严重不足,导致社会消费率和消费量都受到抑制,消费长效机制也难以实施。

四是居民信用诚信体系未能尽快建立,影响消费金融政策推出,制约了消费长效机制运行。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建设,从居民身份证制度,到1999年推出银行存款实名制,以及实行网络实名制等制度,都是为建立和完善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制度而实施的,其最大的好处在于直接促进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推出消费信用服务,利于确保消费长效机制持续有效运行。但就目前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存在的问题而言,我国当前居民身份证制度仍存有许多致命的问题,如身份证真伪、身份证内容不全不准确、身份证重名重号等。据有关报道,我国至今仍有百万人身份证重名重号[6],有相当多的身份证信息不对,难以核实其身份,使金融消费服务风险加大,消费长效机制运行受到很大的影响。我国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建设速度和规模都受限,尤其是规模和覆盖面都很小,银行对消费者消费信用建设力度不大,使消费者消费信心和消费信用受到严重制约,商家经销量也因此受限,消费市场规模也受影响。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或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消费者消费信用体系,对申请购买个人消费产品和服务(如轿车、住房、信用卡等)的借款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行为,是我国建立消费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之一。然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金融信用扶持消费机制建立较晚,银行和商家对消费金融信用合作,共同开放消费市场未能引起充分的重视,金融消费潜力未能深挖,消费信用市场开发不到位,这影响消费市场规模和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持续性。同时,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服务风险法律防范缺乏充分认识,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消费信用市场的开拓。一方面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消费服务的安全保障机制缺乏全面认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许多极其优惠信用额度,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示金融消费信用格式合同,而这格式合同却存在不少金融消费陷阱,使消费者对金融消费信用机制明显信心不足,这也是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法律障碍表现之一。

五是我国居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不到位、不科学等情形,严重抑制了消费长效机制运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城市和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得以初步建立,由于各单位性质待遇等差异,使各单位社会保障内容标准也不同。在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上,我国农村的社保、医保普及面非常狭小、真正社会福利低,而那些长期在城市从事建设和服务业的农民工,也几乎得不到应有的社保和医保。截至2009年第二季度末,全国农村外出务工者达1.51亿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者占15.88%,参加医疗保险者占27.5%,参加失业保险者占10.1%,参加工伤保险者也仅占33.5%。按三人之家计算,1.5亿农民工涉及到4.5亿人的负担[4]。这表现为该项制度明显不完善,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不全面、不公平、不对等,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反差太大,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消费心理和消费量。再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力度仍不到位,从该项制度内容、保障额度、保障种类、保障费用缴付等方面,都显现有严重不足。诸如尽管个人缴费金额已经不低,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经费缺口太大,国家已经想尽一切办法,如在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时,将部分股份强制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但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这使我国企业单位多数职工及城市低保户的社会保障基金较低,保障标准不到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仍受到传统计划经济影响,社会保障关系仍局限于原工作关系或户籍所在地,无法实现跨省际流转,难于形成全国范围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运行缺乏科学性和流动性,从而影响和抑制了享有社会保障的消费者在全国放心消费的心理,也从根本上制约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科学运行。

三、建立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法律对策

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当务之急,还是尽快解决存在上述的法律制度障碍问题,使消费长效机制得以法律制度相应的认可。在法律制度上,厘清消费长效机制存在的法律障碍,理顺其所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规范消费长效机制,明确消费长效机制运行规则,使消费市场调控实现持续有效运行,满足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要求。

针对我国建立消费长效机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因素,结合我国消费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可否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先行建立和完善我国消费长效机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

一是改善消费市场法律环境,强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我国消费市场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法律问题,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上看,实行严格责任制仍未到位,尤其是生产者责任未能纳入到更强硬的公法责任,对其处罚往往注重一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有极其严重者才追诉刑事责任,这显然不适应消费维权形势所需。在消费市场中,生产者消费者生产销售产品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消费产品的弱势状况更不佳,要保障消费市场公正性,必需加大生产者销售者的公法责任,不仅从市场生产准入资格门槛上规范强化责任,还要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要件构成上认定其刑事责任状态,不能仅仅考虑其行为的后果等情节。在消费者维权途径和程序上,对处于极其弱势状态的消费者,必需给予其维权最为便捷程序和廉价的维权支持,方能改变和改善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市场法律环境。有必要尽快在基层法院恢复设立经济法庭,或专设消费者维权法庭,受理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消费侵权)纠纷等相关经济纠纷。对消费侵权纠纷案件受理,可以考虑实行一些特殊措施,如消费者维权简易诉讼机制、诉讼费用缓缴、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制度等,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举证倒置责任,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维权诉讼等。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消费后的一定合理期限内,享有悔意权,即在不损害货物外包装及其基本标志情况下,在合理期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等,使消费者消费自主权和选购权得以充分尊重。在消费市场监管机制上,革除现在划块(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监管模式,可以考虑全面推行目前深圳、佛山的作法,设立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管机制,将如今与市场监管运行相关的部门,如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食品监管管理局、商品检验检疫管理局等合并,组成统一的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监管机构独立性和责任性,强化其监管职能专一性,更加明确该机构在消费市场监管的中立性。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完善措施,使我国消费长效机制得以良性运转。

二是建立消费市场激励调节的法律制度,科学调控消费市场,实现消费长效机制稳健持续健康运行。拉动内需,发展繁荣消费市场,已成为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繁荣消费市场,就必需适时推出激励消费市场和保障消费市场持续发展的稳健有序的调控措施,防范消费市场出现“阴阳市”现象。如消费市场出现萎缩,将会导致国家经济发生通缩现象,极大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相反,消费市场出现不正常的需求过旺,会使国家经济发展出现过热现象,产生经济泡沫,其对消费市场和国家经济发展也极其不利。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调控消费市场是最为关键的调节手段。同时,传统意义上政府扩大投资额度和力度,仍是国家发展带动消费市场,对搞活和繁荣萎靡的消费市场是有推动作用的,如2008年11月我国推出4万亿投资拉动内需,事实上不仅使我国2009年经济迅速触底反弹,而且还很大程度上引发2010年至今经济通胀物价高涨不回的过热现象。这表明政府出台诸多刺激调控消费市场的政策措施,要与当时市场情形所需相适应。适当性是政府调控消费市场最根本的要求,过当调控会有负面影响,不当调控则调控力度不到位,消费市场热度不够。当与不当之间在于调控措施程序到位与否,程序缺失往往表现为论证充分不充实、专家意见缺失、经济参数不真等。建立消费市场激励调控法律制度,关键在于设定调控措施出台的程序规制性、民主性、透明度等状况。在具体决策时,调控措施本身的技术性、科学性、有无负面性及其预防应急对策方案准备等,显得非常的重要及必要,涉及每一项调控措施的适当性和准确性。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消费市场宏观调控措施、手段、程序、论证、技术参数科学性等等内容,已是我国消费长效机制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三是急需建立我国居民信用诚信制度体系,将其作为我国居民个人基本资料信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居民个人信用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关键在于完善和甄别居民身份证制度。我国当前要尽快完善居民身份证内容,适时增加一些新的身份资料项目,如指纹、血型、DNA等资料,适时推出第三代身份证,建立身份证电子甄别可读系统,加大居民个人身份证防伪识别技术投入,这是我国居民信用诚信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我国1999年推出银行款实名制,是建立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制度的内容之一,将居民银行账户分为储蓄和支付两类,这是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由银行监管部门适时推出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并在各银行金融业等领域公开查询使用,尤其是以此确定居民个人信用级别额度,并利于各银行金融机构拟对其消费行为进行信用透支等,这正是消费长效机制能否持续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时间并不长,信用卡业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信用卡监管制度及其风险控制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长效机制能否持续良性运行。为了规范我国信用卡发行的法律制度,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信用卡客户)合法权益,建议银行信用卡格式合同,统一由我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解释其格式内容,信用卡客户对信用卡消费服务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信用卡发卡行或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为了配合居民信用诚信体系建设需要,还有必要考虑在我国推出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目的是与个人信用级别挂钩,如进入个人破产状态后,其信用诚信被冻结,个人资产被监管,个人消费被适当限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信用诚信体系建设是不完整的、难以控制个人信用诚信风险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维护消费市场权益的需要。

四是尽快建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持续增长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居民收入分配机制建立,目的在于确保居民收入能与GDP增长相适应。尽管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增长一直与GDP增长保持相对应,如我国“十一五”规划GDP增长达到39.8万亿元,年均增长1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8.9%[7]。这表明GDP增长比例大于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长期以往居民收入增长相对降低,这极其不利于消费长效机制运行的持续性。建议通过制定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法,规定国家在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情形下,明确规定国家用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如可否考虑规定与国家财政增长同比例,使居民能有与国家财政同步增长收入。进一步明确居民收入增长法定标准、居民收入增长方式及其比例、居民收入增长的地区差异、违反居民收入增长法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建立劳动者工资涨幅与当地或国家GDP、财政收入增长等因素相挂钩机制。在该机制下,不仅实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也要考虑实施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比例要求。该增长比例必须顾及物价涨跌幅、当地财政收入比、GDP增长速度、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状况、当地消费市场供需状态等诸多因素,确保居民劳动者工资收入能有持续增长机制得到充分运行。建立居民收入分配增长与社会消费率和消费量关系评估机制,并使之形成定期发布相关消费指标数据的法律制度。我国现在每年每月都发布前期经济运行数据,但目前尚未发布居民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社会消费量和消费率等方面数据,建立此方面法律制度,能更好评估社会消费量消费率,为了消费市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的数据参数,这也是建立和完善消费长效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内容之一。

五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居民社会保障方面法律制度。建立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统一法律制度,是涉及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持续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我国全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根本要求。尽管我国2010年10月已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已经开始建立我国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但在其内容上仍有许多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并适时扩大社会保险险种内容,扩充适用对象范围。在社会保险标准、种类、缴费费率等内容上,尽可能施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法律制度,既规定保险最基本的种类和最低标准,满足居民社会保障基本需求,又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居民不同层次需求,提供差额幅度和个性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多元化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具体社会保险内容上,可以明确有些险种是强制性的,如就业、工伤、医疗、养老等,确保每个居民都参与和享有。其他方面则明确是自愿性的社会保险,如子女教育、特殊伤残、鳏寡孤独等为自愿性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强化我国社会保险统一性和流动性,我国社会保险不仅具有全国统一性,更重要的是全国流通性,建立和扩大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缴费和保障支付系统,满足当今我国人口流动性需求。此外,还要拓宽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途径,不断壮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已经有很多,据报告截止201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7810亿元,比五年前增加5800多亿元④,但与全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求仍有相当多资金缺口,从上市公司强制划拨部分股份归社会保障基金固然是个办法,其实我国也可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征集制度,如将个人所得税款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如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将极大解除消费者消费之前的后顾之忧,实现消费思想的解放,真正促进消费长效机制的持续运行。

建立消费长效机制其实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涉及我国进行消费市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内容,还具体涉及不同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问题等,而且涉及与消费长效机制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内容,如金融消费政策、消费市场培育与发展空间、社会整体消费力提升、消费观念普及及其消费文化知识宣传等内容。这些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消费长效机制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内容之一,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长效机制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内容。

注释:

①温家宝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1年3月16日第1版。

②中国取代日本成全球最大汽车生产国,http://news.cnwallstreet.com?2010-2-01 11:39,中国华尔街资讯?作者:niuye.

③2011年4月21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与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联合发布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汽车行业景气指数”,载国家统计局网站。

④“阴阳市”这里指消费市场时好时坏、时涨时缩、时进时退,很难使消费市场持续稳定拓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常修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突出以人为本﹝N﹞.人民日报,2010-05-26(7).

[3] 杨紫烜.论我国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M﹞.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下),2011.

[4] 丛亚平,李长久.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N﹞.经济参考报,2010-05-21(6).

[5] 林兆木.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N﹞.人民日报,2010-02-03(7).

[6] 全国百万人身份证重号,民众承担换号成本引争议﹝N﹞.北京晚报,2011-05-23(8).

[7] 温家宝.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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