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要义
2012-01-28孟克那顺
文◎孟克那顺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要义
文◎孟克那顺*
一、赔偿范围问题
(一)侵犯生命权
基本内容是侵犯生命安全维护权,也即侵犯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的权利。孙志刚案就是典型侵犯生命权的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件,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站。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亡。
(二)侵犯健康权
基本内容是侵犯健康维护权。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保持自己身体健康的权利,二是侵犯身体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的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是侵犯健康权的基本表现。
(三)侵犯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主要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侵权行为也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违法拘留和无罪逮捕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少见,这不仅会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还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如前不久发生的“赵作海案”,要不是受害人赵振晌回到村里,他的冤案还无法被发现,赵作海在监狱里无罪羁押11年,其本人和家人备受精神折磨。赵作海提出国家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赔偿。
二、赔偿数额问题
关于赔偿数额标准学界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标准,应当体现便于实际操作、损害程度与赔偿数额相适应两条原则。同时也要适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下限,避免发生儿戏般的赔偿现象,有损国家赔偿制度的尊严。结合具体的侵权形态,可以分别拟定为:
第一,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抚慰金赔偿数额,在民事审判中尚是一个难题,还没有很多经验,在刑事赔偿案件中更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积累经验。现在可以考虑的办法就是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决定侵害人身自由权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具体来说,确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数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应当考虑:一是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应考虑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地点,场合,受害人的自身感受,等等;二是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三是具体的侵害情节;四是受害人的身份资历。根据以上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侵犯人身自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到一倍,最少不少于1000元。
第二,侵害身体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侵害身体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就是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因精神痛苦而获得赔偿。在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酌定。所应考虑的,主要是受害人所受到的痛苦程度,再考虑其他计算侵害身体健康权抚慰金赔偿的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造成身体残疾的,应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但最高数额应当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具体来说,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健康权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到一倍,最少不少于3000元。侵犯健康权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到一倍,最少不少于5000元。
第三,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数额。侵害生命权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目的是慰藉失去亲人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精神上的痛苦。在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上,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酌定。具体的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到一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