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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参与食品安全问题防治

2012-01-28彭世君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5期
关键词:渎职罪渎职犯罪动植物

文◎彭世君

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参与食品安全问题防治

文◎彭世君*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今天,食品安全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食品产业有序发展,以及出口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如何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加强社会的文化道德建设,还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和企业本身和消费者自身的严格自律行为等全方位的监管体制,本文独辟蹊径,试从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点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治。

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监管环节实行分段管理。食品生产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负责。在整个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食品安全监管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却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有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证照,社会影响极坏。

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除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相应渎职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进一步统一了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刑罚和追诉标准,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增设,进一步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强化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二、以预防渎职犯罪为切入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根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统计数据来看,相当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贿赂行为,由此可见,预防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入调研,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要成立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干警要深入到辖区内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粮食等部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在详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环节以及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预防。通过在重点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设置联络室、联络员和举报箱,对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适时监督。

(二)部门联动,充分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是侦监部门要结合预防部门调研结果,有针对性的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主动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二是侦监、公诉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及时移送,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在侦查部门集中全力快速突破案件同时,预防部门及时跟进,开展同步预防,与自侦部门共同开展案件查处及防范工作,共同研究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案发特点、作案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思想认识等心理蜕变轨迹,全面、准确地分析案发单位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以案促防,防教并举。

(三)督促整改,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案件办结后,预防部门要及时到案发单位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沟通,认真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帮助发案单位找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发出检察建议,有力地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案发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结合案例在食品安全监管行业做好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分析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风险点,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及时遏制同类案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其他渎职罪的区别

1、区别标准。(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发生在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液、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2、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分别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3、食品安全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则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后果,则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

(二)科学把握本罪的立案标准

在“两高”尚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能否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上述其他相应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应渎职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刑罚;二是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罚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应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档次: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两档针对有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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