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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2012-01-28应松年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关键词:决策程序合法可行性

文◎应松年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文◎应松年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通过相关决策内容和决策日标的调整,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治、规则和程序,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1)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除对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在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照法定范围和法定形式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公众参与。实行听证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完善民意调查和民意反映制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健全利益团体表达制度,畅通参与渠道。(3)专家咨询。要促进公众、专家与决策者在意见表达、信息交流和对话基础上实现有效的互动。(4)可行性论证。一般包括技术、政治、经济、财政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另外,可行性论证还包括不可行性分析的内容。(5)合法性审查。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6)风险评估。(7)事后评估。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在我国,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在观念上也需要更新。

(摘自《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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