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拉扯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2012-01-28范庆山杜宪苗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0期
关键词:罪刑济宁市后果

文◎范庆山 杜宪苗

拉扯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文◎范庆山 杜宪苗

[案情]2011年10月7日20时许,齐某与朋友马某到苗某(七旬老人)开的家庭旅社找租住苗某房屋的同学,没有找到同学,因待人态度的问题,齐某与苗某一家发生了争执,马某和苗某的儿子厮打在一起,齐某与苗某发生了推拉行为,没想到在推拉混乱中苗某晕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病发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本文认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造成苗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对造成苗某死亡的后果,齐某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齐某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在主观上未预料到其行为会引发苗某心脏病突发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并不明知其拉扯行为会造成苗某死亡,既然齐某在主观方面并不明知会发生苗某死亡的后果,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心态,因此,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其次,齐某对苗某患有心脏病没有应当预见的能力,也无已经预见的事实。1、齐某与苗某之前并不认识,对苗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其只是到苗某开的旅社找其同学才与苗某发生的拉扯行为,而在齐某与苗某见面时,仅从苗某的外观上来看,是无法得知其是患有心脏病的,齐某是没有这种应当预见的能力,作为其他的成年人来讲,也是没有这种预见能力。2、在齐某与苗某拉扯过程中,苗某及其他人也未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苗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苗某死亡结果的情况。3、若是存在苗某等人在齐某拉扯苗某时,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诉齐某,齐某对他人的明确告知不在意,仍继续拉扯导致苗某死亡的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齐某已经预见苗某患心脏病,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苗某心脏病复发造成其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苗某死亡的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齐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损害后果是齐某在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苗某的死亡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272000]、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检察院[273100])

猜你喜欢

罪刑济宁市后果
“耍帅”的后果
眷 恋
——山东省济宁市老年大学之歌
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山东省济宁市明珠中心小学活动掠影
上朝迟到了 后果很严重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论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语境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出路分析
从实证统计分析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刑均衡的若干问题(一)
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维度和启示——兼与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