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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接连碾压被害人后逃逸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2012-08-10刘云李颖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0期
关键词:段某肇事罪杨某

文◎刘云李颖

三车接连碾压被害人后逃逸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文◎刘云*李颖*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9日18时许,邢某驾车从尚义方向驶回张北,在行至张北县张库大道与兴华西路十字路口北200米路段时,车辆突然驶出双黄线,与骑脚踏车回家的虞某迎面相撞。为逃避法律责任,邢某弃伤者不顾,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分钟后,段某驾车由北向南行至该路段时,逆行且车速过快,直接从躺在大街上的虞某身上碾过,并撞飞虞某的三轮车,慌乱中段某选择驾车逃逸。3分钟后,杨某也驾车由北向南高速经过此处碾压过已倒地的虞某,同时虞某被挂在前保险杠上拖出20米远,杨某下车将其扔至路边后,驾车逃逸。交警随后赶到,发现虞某已经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邢某的碰撞碾压行为至少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危害结果,但是被害人具体死亡时间不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段某、杨某等三人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三个司机均逆行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虞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三人分别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三人相继的行为所致,但是并不成立共犯,因为三人之间的行为是独立的,互相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交通肇事犯罪主观上为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中的一人、两人或者三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如果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的碾压行为即导致了被害人虞某的死亡,那么后两辆车的司机碾压虞某尸体的行为,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理,如果前两辆车的司机邢某与段某的相继碾压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虞某的死亡,那么第三辆车的碾压行为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是三辆车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三人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仅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两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的碰撞碾压行为至少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危害结果,且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还是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邢某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本案不能查明被害人的死亡系何人行为所致,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处断原则,死亡结果只由邢某承担,但是可以追究后两辆车的司机段某和杨某的行政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三个肇事司机与被害人的责任分配问题

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段某、杨某等三人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虞某无责任。第一辆车司机邢某行车时突然驶出双黄线,将对面正常行驶的虞某撞翻在地并碾压而过,之后驾车逃逸。根据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邢某的碰撞碾压行为至少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危害结果,然而无论是死亡还是重伤,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无疑邢某需要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随即第二辆车超速从被害人身上碾过,如果前车的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后车只须对交通违规行为负责,对该起事故不负责任;如果前车的行为仅导致被害人重伤的话,那么后车的行为可能加重伤害结果,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该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第三辆车的碾压行为导致的结果区分道理同上,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则需要司法部门结合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综合予以判断。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一般只是行政责任。[1]

(二)三个肇事司机的主观过错的认定

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对自己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是有认识的,但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的态度,其主观上为过失。第二辆车的司机段某逆向行驶且车速过快加之天色较暗,再次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作为高速行驶的汽车的驾驶者,本身就负有比常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其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因此段某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但是也不能排除过失的可能。同理,第三辆车的司机杨某主观过错的认定类似于段某,而且其拖行被害人20余米方停车,该行为可能是其刹车不及造成的,也可能是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但仍继续放任其发生,因此杨某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三)三个肇事司机的碾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如果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的危害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那么第二辆车的司机段某的碾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而如果邢某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那么就需要具体分析段某行为的介入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发生前介入了第三者行为的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畴,最重要的是判断谁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本案中邢某的先行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段某随即的高速碾压行为同样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先行为与第三者行为的介入均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应当认定邢某和段某的行为与虞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如果经过段某的碾压后被害人仍未死亡,那么就不能排除第三辆车的司机杨某的再次碾压及拖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道理同上。在这种情况下,三个肇事司机相互承继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虞某的死亡,三人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先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那么则否认了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排除了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综合判断

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时,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应推定行为人无罪。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第一辆车的司机邢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后两个司机的行为认定通过从责任认定、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假设分析,既不能证明二人有罪又不能证明二人无罪,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可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各种情况分析汇总如下表。

因此,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对邢某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段某与杨某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较为妥当。

邢某、段某、杨某交通肇事案综合分析表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4页。

[2]同[1],第185-186页。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07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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