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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供述的侦查讯问攻略(连载)

2012-01-28吴克利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0期
关键词:讯问嫌疑人话语

自愿供述的侦查讯问攻略(连载)

【本期主讲】

吴克利

研究生学历,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二十余年,参加查办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审讯,撰写出版了五部检察业务专著,两次获得高检院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目前系高检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检察官学院首批驻院教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兼职教授。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活动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理念,杜绝暴力取证行为,严禁刑讯逼供,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运用科学讯问方法,从心理矫治的角度,根据嫌疑人的自愿供述规律,达到满足嫌疑人自愿供述基础上的侦查讯问行为。

三、沉默行为的心理基础与讯问方法

在侦查讯问的背景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提问的沉默行为,首先表现为参与的沉默行为和不参与的沉默,参与的“沉默”分别表达肯定或者否定意义,有时甚至带有评价意义;不参与的沉默是消极的沉默,是指逃避、不悦、拒绝、挑衅、放弃等非言语行为的对抗特征。其次,表现为无意的沉默和有意的沉默。无意的沉默,嫌疑人由于恐惧,犹豫,遗忘等心理原因,对讯问人员的提问一时没有做出回答,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无言以对,因而沉默。此类的沉默中,嫌疑人并非有意违反合作原则沉默不回答。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可通过安慰,开导,降低罪责感等手段帮助嫌疑人放弃沉默;有意的沉默,即嫌疑人有意违反语言的合作原则,对讯问人员的提问不做回答。在法律的特定语境中,对于这种沉默,讯问人员可以帮助嫌疑人建立语言交流的合作平台,提供交流的条件,使其放弃沉默。最后,还有一种情感意义与心理禁锢的沉默行为。嫌疑人在被审讯的空间里的心理状态不相同,有时心理状态还不是单一的对抗,而是多种心理相交织状态下的沉默。如12小时的讯问时限,沉默为了拖延时间,对讯问人的提问进行回避,因为反感而不愿意理睬,有沉默的权利而拒绝回答,这些都属于情感意义上的沉默。另外的一种情况就是暂时没有语言的表述,处于思考、回忆、犹豫、担心、动摇不定的心理禁锢状态的沉默。

(一)“沉默”的心理行为特点

从反应显示的层面看,首先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行为的模糊性。犯罪嫌疑人的沉默不言语,给审讯人员捕捉其对抗的心理状态增加了识别的难度。其次是沉默行为的表现,可分为整个讯问语言交流的不合作的沉默和话语间的沉默。再有是被讯问人沉默的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有时心理状态还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心理相交织。其沉默的心理行为表现:(1)抗拒心理行为的沉默。此时的沉默有意违反合作原则,想以此拖延时间,回避问题,或激怒审讯人员使讯问无法继续,或者认为享有沉默权时对讯问人的提问一律拒绝回答。(2)思考状态下沉默的心理行为,这里有对犯罪情景回忆,有思考如何措辞,反复权衡自己应该怎么办,思考分析猜测行为人员用意,思考可能导致的后果等。(3)话语条件下沉默的心理行为,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中,没有准备好回答的方案,不知道怎么回答,没有回答的话语条件,无法决定接着该说什么。(4)激情状态下沉默的心理行为,强烈、短促的情绪状态,“我无话可说”,“我也不想说”。(5)惊讶、恐惧、悲伤心理状态下的沉默,被讯问人强烈感情影响说不出话来。(6)隐瞒心理状态下的沉默,为了有所隐藏不能说。(7)对讯问人的不满的冷淡心理行为,沉默不愿理睬。(8)语塞的沉默,在讯问人的层层追问下终于露出马脚,因无言以对而沉默。

“沉默”往往伴随着其他非语言行为同时使用,例如面部表情、眼神、体态动作等,均可成为对嫌疑人沉默行为判断的依据。因此,对讯问中“沉默”行为的解读,要根据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说话态度、语气、语调等进行推断。这些非语言因素在侦查讯问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成为解读“沉默”言语意义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沉默”行为的讯问方法

1.“分解”法

审问人将这一个总目标化成许多局部的意向分配在一次一次小的话语之中,把讯问的目标集中在一个个被分解后的“分子”目标上,进行各个击破,最后集中总结出完整的犯罪证据的总目标。财产犯罪可分解为房子、车子、儿子、票子、位子等。这种分解法的运用,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对于解决嫌疑人的沉默问题,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例如,因受贿而导致的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面对自己的渎职行为,始终保持沉默的对抗态势,防守的目标就是渎职行为。讯问人员对渎职行为进行了分解:经常的住处在哪里?(确定有住处);不经常的住处在哪里?(确定有多处住房);房子是自己买的吗?(确定产权);房子购买的价格?(确定购房金额);全家每年的工资收入?(确定合法拥有的财产);购房款是哪里来的?(家庭财产的超额来源);超额部分的合理解释与不合理的来源;受贿的行为确定?(为什么别人给钱)最后集中指向渎职犯罪。

问:平时在哪里住?

答:上海

问:上海的房价很高?

答:是的。

问:你的全家经济收入一年有多少钱?

答:十万元左右。

问:你的房子当时买了多少钱?

答:二百多万元。

问:购买房子的钱是哪来的?

答:借的(说谎)

问:没有钱才会借钱,你借了钱怎么还?

答:沉默

问:是不想还了吗?

答:不是。

问:那是什么?

答:没有借、不是借的。

问:那就是人给的?

答:是……是的。

2.“曲线”渐进法,通过绕弯子达到总的目标

侦查讯问的空间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是因为嫌疑人有沉默的条件和语境,能够满足非合作性的需要,如果讯问人员不给嫌疑人沉默的条件,那么嫌疑人就很难沉默。讯问人员选择一个嫌疑人很感兴趣的问题,那么嫌疑人就会很乐意的回答。例如,如果嫌疑人对国学问题有很深的研究造诣,那么他就可能滔滔不绝说出其中的奥妙所在,因为国学的目标是他语言的兴奋点,这样就自然的失去了沉默的条件。此后,通过这些兴奋点的不断转移,最终达到侦查讯问的目标。侦查讯问的实践中,讯问人员通常选择“拉家常”,先从询问一些生活琐事入手,在逐渐使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放松、能正常答话后,再渐进问清其有关的基本情况,然后趁势递进,切入审讯的目标。当嫌疑人感悟的危险的信息以后,意识到自己既然已经回答了前面的提问,如再回避主题问题,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从而只好做出答话选择。

3.“填补”法,讯问人员通过给出了少于需要的信息或沉默,有意让嫌疑人去补足

这是一个吸引嫌疑人进入同一思考圈的心理方法。因为讯问人员提供给嫌疑人的信息量不足,而被迫动用想象、推测来补足少给的信息部分。嫌疑人处于沉默的行为过程中,其意识状态并非是完全封闭的,在很多时候需要外来的信息补充和支持,如果行为人员给出的信息量少于需要的信息或沉默,就会感觉到心理的不适,导致心理压力的出现,这种压力达到一定的程度,语言行为就会出现。例如:嫌疑人在沉默的过程中,需要获取讯问人员的信息反应,可是审讯人员并没有做出应有的惊讶反应,而是轻描淡写的说“我早就知道你会这样的……”。这时嫌疑人产生的信息需要就是:讯问人员怎么就早就知道自己会这样?于是疑问、猜疑、反思导致心理压力的出现。再有沉默的过程中做出的虚假回答后,若讯问人沉默不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压力,担心自己被识破,不知接下去如何应对,这时往往会自乱阵脚,从而暴露事实真相。

4.“刺激”情绪法,即使用刺激性的语言,激其情绪激动,使其按捺不住冲动的情绪而开口说话

刺激情绪有的通过激活逆反心理来实现话语条件的。例如,“你连话都不敢说,还能够当领导吗?”;有的通过正话反说来达到对情绪刺激的。例如,“你今天千万别说话,如果你说了话就证明你没有问题”;有的通过离间的方法来激活语言。例如,“你不说话正好,这正说明跟你一起干那件事的人,他们说的话是可信的,你不说别人不说吗?他们可都希望你别说话”;有的通过冤枉的设题,故意讯问一些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冤枉的问题,激发犯罪嫌疑人气愤或委屈,引发表白或辩解,审讯人员就能够顺势导入讯问主题,置犯罪嫌疑人于两难之境:既然感到冤枉就应该做出辩解和说明情况,这样如果嫌疑人再保持沉默岂不是自己默认了?因此嫌疑人只得做出辩解和语言的合作了。

5.“声东击西”法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活动中防守最严密的环节,就是犯罪事实的目标,也是其沉默行为的重点,讯问人员只要涉及到犯罪的目标,对抗的沉默行为就会重复开始。因此,讯问人员把与犯罪行为有牵连的线索,或者与犯罪行为根本不相干的问题作为讯问的主题,使其在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进入积极的话语平台,待主题目标成熟时,迅速切换到讯问的主题。这是一种调动式讯问方法,首先是要调动嫌疑人的语用行为,进行讯问的话语参与;其次是转移嫌疑人的“防御”目标,在其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转向嫌疑人的犯罪主题(使用这种方法应当在讯问前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后是被利用的“声东”有时是与讯问的主题风马牛不相及,但是经过话语的发展和牵连,最终达到“击西”的目的。

6.“忽然”提问法

提问的特点是有问有答,沉默也是一种语用行为,针对提问做出的是“沉默”的回答,是一轮无声音的回答。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是内在的强烈的心理活动,仅仅是话语的不参与,如果讯问人员此刻也保持着无话语的默许,那么嫌疑人就会感觉到交流受阻产生不适,同时讯问人员的沉默,在嫌疑人看来是一种等待,等待着嫌疑人的回答,经过沉默一段时间后,讯问人员突然提问,嫌疑人就会在措手不及的情况回答问题,这种策略常常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7.逻辑矛盾展示法

通过罗列犯罪嫌疑人沉默的行为,运用逻辑关系对其行为的诸多矛盾点进行评价,沉默就是默认,沉默就是无话可说,使其意识到自己选择的沉默并非高明之举。讯问活动中通常罗列和揭示逻辑矛盾关系的方法:一是犯罪嫌疑人平日生活中健谈善交流和现在接受讯问时沉默寡言的反差矛盾;二是客观事实的存在,沉默就是默认,就是无话可说,因为客观存在,所以无需辩解。三是明确告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故意沉默不语则与法律相关规定的矛盾;四是既然能够回答其他问题,而对讯问主题却持沉默态度是什么原因?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沉默不答违反了语用行为的逻辑关系,是自己的行为出现了矛盾,为掩饰矛盾,只好选择开口说话。

8.笔录敦促法

通过直接告知嫌疑人“根据你目前的态度和行为,我们要记录在案了”,即以记录的方式反映犯罪嫌疑人沉默拒答的恶劣表现,阐明不利的后果,使犯罪嫌疑人滋生害怕被认定有罪并被重惩的恐慌心理,只好做出说话的妥协选择。从另外一个角度还告知嫌疑人,现在沉默不愿意供述,我们给你记录下来,是你自己选择默认不说话的,到时候可别说是讯问人员不让你说的,到时你后悔都来不及,以此促其开口说话。

在审讯的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上述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因势利导,帮助嫌疑人改变沉默行为,把握住审讯活动的走向,才能达到讯问的目的和效果。

四、“阳光”监督条件下的讯问语用行为技巧

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讯问活动中的人权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执法活动中的刚性要求,联合国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以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做出了关于侦查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从根本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这一规定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的界限的把握出现了难度,尤其是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原则与侦查讯问人员的“提取”行为之间,出现了诸多的矛盾。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刑罚处罚,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论从那个角度也不可能是心甘情愿的,侦查讯问行为的对抗性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因为揭露犯罪的需要,侦查讯问行为的攻击性、主动性和强制性就成了必然。这是摆在讯问人员面前一对矛盾,如何能够即要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不强迫嫌疑人的自愿行为,是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应当把握的原则。因此“规范合法、科学有效”的审讯方法,已经成为侦查人员必须履行的行为规则,同时也体现了打击犯罪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的现实意义。

规范合法的侦查讯问行为是以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规则为前提的,同时能够保障科学有效的侦查讯问行为得以顺利的实施,这种两全其美的方法,就是要求侦查讯问人员运用讯问语言行为来实现的。讯问的语用行为是侦查讯问的核心,从讯问语言的基本特征来看,讯问的语用行为包含着两大基本属性,一是讯问语言的意思的直接表述,是讯问话语层面的直接含义,即讯问语言的“前景含义”,代表着语言层面的第一属性。另外的一个属性是直接语义层面下面的、隐含的语义,是语言的直接含义被派生出来的被扩大了的“言外之意”,即讯问语言的“背景含义”。因为讯问语言的目的性而引出了语用行为的复杂性,讯问语言的科学有效性,就是要把握这两种语言属性的科学统一。

通常人们在语言的交流活动中,语言的第一个层面并不是说话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述,很多的时候说话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述,恰恰与语言的第一个层面的真实的意思表述相反,如“我很想去!”而实际他根本就不想去。这里第二层面的不想去,才是说话人的真实意图。语用行为的前景信息是语言表达结构主要包含的信息,也是语言表达的主要信息。与背景信息的区别是:背景信息是附带出现的信息,背景信息与表达的结构本身的逻辑关系并不是很密切的,但是前景信息与表达的语言结构本身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有着严格的制约性。背景信息是层面上的意思表述,是直接的语用行为。因此这种语用行为在讯问活动中,必须是合法的行为,即排除刑讯逼供。讯问活动中的语用行为在很多的时候,是通过背景含义来完成的,讯问语言的背景含义的效果,直接产生对讯问结果的影响,是科学有效性的重要表现。因此,讯问人员的语用行为的目的性,应当在满足“前景含义”规范合法基础上把握“背景含义”的科学有效性。

(一)审讯语言的背景信息的预设方法

背景信息预设的含义,是审讯语言表达结构附带包含的信息。例如,审讯人员问犯罪嫌疑人:“你存那么多的钱干什么?”犯罪嫌疑人答:“那是我儿子的钱存在银行的。”这句话无论犯罪嫌疑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但是审讯人员应该能够知道他的背景含义:“他有儿子”,“银行里有存款”。这种背景信息正是审讯人员需要知道的,如果审讯人员事先不知道这样的附加的背景信息,这就获得了新的信息。实际上审讯活动过程就是不断地获取新信息的过程。审讯人员获取了新的信息后,就要紧追不舍:“钱存在哪家银行?存了多少钱?”一旦犯罪嫌疑人把银行存款的信息告诉了审讯人员,就等于交出了犯罪证据。通常在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要设法隐蔽自己,不应该让犯罪嫌疑人知道的信息,就要特别小心的不在审讯的语言过程中显露背景信息。同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的语言背景信息,审讯人员发现的背景信息越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量就越大。

(二)“合作原则”下的“沟通”的讯问方法

美国的语言哲学家格赖斯提出的语言交际的“合作原则”,即人们在进行话语交际的过程中总是相互配合的,为了能够达到相互配合的目的,话语交际的双方都应当遵守某些话语原则,语言的交际活动才能得以进行。这种“合作原则”表现出了语言交际的真假质量、信息的数量、议题的相关、条理方式等。但是审讯活动是在对抗的语境中产生的语言行为,因此,在这样特殊语境条件下,并非总是严格遵守交际的“合作原则”,在对抗的语境条件下,其语言行为常常偏离常规,不符合“合作原则”。这种违反“合作原则”的语言行为通常包含着复杂的背景含义,审讯人员常常需要越过犯罪嫌疑人话语的表面意义,去推断话语中所隐含的言外之意。例如,犯罪嫌疑人因大量的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在审讯时用谎言对抗进行否定,“我是共产党员,我不可能收受贿赂去拿别人的钱!”这句话就违反了“合作原则”讲真话的质量准则。犯罪嫌疑人在这里说了假话,故意违背“质量准则”。违背“合作原则”所产生的语言含义,在很多的时候是根据语境推断而获得的。对抗性的语境出现违背“合作原则”的情形,是由审讯活动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审讯成功的基本过程是从对抗发展到配合顺从的过程,也是协调语境下实现和满足语言“合作原则”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基本方法就是“沟通”,“沟通”就是为了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情感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完成这种传递任务的就是审讯人员的语言行为。

审讯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审讯者与嫌疑人的心理的沟通过程,审讯的全部活动是在沟通的过程中完成的。侦查讯问机制主要是由审讯者与嫌疑人、讯问环境构成的侦查讯问结构,嫌疑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如实招供,遵守语言行为的“合作原则”,侦查机关的审讯者如何利用所拥有的一切资源来影响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换句话说,即侦查机关(审讯者)如何才能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率,以尽快地获取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口供,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关键是不能够沟通、不需要沟通、不愿意沟通。审讯活动是在交流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只有沟通了才能吸收信息,信息才能产生作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对信息的影响和刺激是封闭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不了沟通,出现了违背“合作原则”的情形,自愿供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沟通是讯问的主要目的,因此,将讯问理解为一种沟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其中涉及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信息刺激和信息渠道。信息的发送与接收一样重要,有许多渠道可以发送信息(包括口头与非口头),但是仅仅有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并不够。讯问应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中存在各方面的影响。沙伏特指出,在侦查讯问中审讯者应当通过一定的控制影响手段,即运用一定的姿势或表情来调动被讯问者的态度,因为一定的姿势或手势可以代表对嫌疑人的奖励或惩罚。侦查讯问是在审讯者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控制下,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过程。

首先是要进行充分的准备,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心理特点,在通常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存,从什么角度切入能够尽快地达到目标,这里包括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同时还有如果达不到目标如何进行目标的转移。这里以“沟通”为手段的语言行为不能直接涉及案件的主题,效果最佳的是通过用“拉家常”的方式询问其个人的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生活状况、夫妻关系、交往情况、个人爱好等,建立沟通平台。

其次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需求,发现研究犯罪嫌疑人当前的需要,有的是畏罪心理对安全的需要尤为突出,那么审讯人员就应当从降低损害的角度切入;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前的需要是荣誉感,那么审讯人员就应当从降低罪责感的角度切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较突出,那么犯罪嫌疑人当前的需要是摸底,即犯罪事实的暴露情况,这时审讯人员的“切入点”就是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信息。确认需要的语言行为方法是:尽量要让犯罪嫌疑人侃侃而谈,必要的时候加以鼓励和附和,但是讯问人员要做到时刻头脑清醒,逐步进入“沟通”的通道,使犯罪嫌疑人充分地暴露心理需要的信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审讯人员不能刻意围绕审讯目标,以免暴露审讯意图,同时还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封闭“沟通”的通道。

再者是审讯人员要阐明自己的观点,审讯人员的出发点应该是从关心、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以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获得从轻处罚为目的的。其语言行为方法是:通过“闲聊”,即“自由式交谈”,与被审讯人“套近乎”,说明自己的观点:希望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获得从轻处罚,提出符合既定需要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找出几个方案,让对方选择,使犯罪嫌疑人在“自由交谈”中打开“沟通”的心理通道。

还有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给予及时的答复,不能答复的要说明原因。有的犯罪嫌疑人经常会直接询问,自己供述认罪以后能不能办“取保候审”?能不能判缓刑?等等。审讯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客观的回答,针对那些罪行比较严重的,明显判不了缓刑的人,不要正面回答,以免强化其畏罪恐惧心理。而应在直接告知法定从宽、从轻的条件的同时,客观地告诉他判刑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不是侦查机关决定的,被讯人的认识以及态度都会记录在案,成为审判机关的参考意见。

最后是完成“合作原则”的语言行为目标,这种合作原则能够通过外部或者内部的积极反馈表现出来。其语言行为是通过评价来解决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沟通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评价(包括人的发展过程、历史的闪光点、行为的客观原因以及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对事件的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客观的影响、现实的目的性),对行为的社会关系的评价,不断地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提高社会环境影响的作用,从而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世界,逐步控制被审讯人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对立抵触情绪,让他体会到政府对其挽救的诚心;激发其个人荣誉感,或利用其感情脆弱,唤起其后悔心,感到自己的行为的确给家庭、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遗憾,从而自愿选择供述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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