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2012-01-27
中国煤炭 2012年11期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近日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发布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编制要求、报批程序和实施管理措施,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10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