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新理念
2012-01-27郑珉姣
李 杰,周 全,郑珉姣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湖北武汉 43006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新理念
李 杰,周 全,郑珉姣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湖北武汉 430064)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新理念;生产建设项目
在学习新水土保持法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实践,总结了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新形势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应具备的针对性、结合自然、可操作性和有破有立、破而后立等4个基本新理念。
“十五”期间,全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土地面积5.53万km2,弃土弃渣量92.1亿t,造成的水土流失比自然状态下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危害十分严重,恢复难度很大[1]。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是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根本保证,为此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和新水土保持法。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下大力气,并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使“水土保持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的理念深入人心。相应地,水土保持方案咨询制度也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良好局面。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水土保持方案的准入条件比较宽松,限批、缓批情况较少,方案编制单位人员专业配备不齐等,使得部分方案只是为批文服务,保护水土资源及生态流于形式,导致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及防治水土流失的实效性很差。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并结合新水土保持法、国家标准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形势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应具备的针对性、结合自然、可操作性及有破有立、破而后立等4个基本新理念,供同仁参考,以期编制出的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得以提高,为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防治水土流失提供更好的指导。
1 针对性理念
生产建设项目涉及行业范围广,水土保持方案的针对性往往与该行业设计规范、土建工程的设计深度等密切相关,要使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措施及要求具有针对性,方案编制者应熟悉不同类型项目的设计及施工规范,了解工程各单元及环节的施工特点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影响,并能与主体工程的规范要求和设计思路有机结合。
如公路等交通类项目,可研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线路比选及建设方案的选定,实施方案布置则较为简单。此类项目水保方案针对性不强,主要体现在:对施工总布置把握不准,土石方未考虑调配节点或汇总数量存在遗漏,导致临时堆场、料场及渣场的布置不够合理,施工生产生活区及施工便道的数量与实际偏差较大。水电类项目可研阶段的施工总布置比较详细,编制方案之前应针对性地了解项目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时序,如施工导流,坝肩及基坑开挖,坝体施工工艺及施工先后顺序,进而分析施工期土石方调配的合理性及临时堆场的布置等。管线类项目土建工程相对较单一,多余挖方大多就地平整,但穿越工程较多(如水系穿越、交通工程穿越等),穿越施工工艺较复杂(包括定向钻法、顶管法、大开挖法等),若不弄清穿越施工工艺,就不能把握其施工布置,进而难以把握易产生水土流失的环节,导致防治措施针对性不强。房地产项目在可研报建阶段以总体规划思路说明为主,提出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而有关土建设计部分的深度较浅。针对此类型项目,应根据控制性指标及竖向设计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分析场平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并调查周边的水土流失敏感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综上,方案编制过程中针对性理念体现在:①要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及其行业设计规范;②要针对相关行业对应阶段设计深度;③要针对项目具体土建工程的施工工艺、时序及施工布置内容。
2 结合自然理念
在伊恩·伦诺克斯·麦克哈格的生态学著作《设计结合自然》中,重点没有放在设计上,也没有放在自然上,而是放在了“结合”上,方案寻求的不是武断的硬性设计,而是最充分利用自然提供的潜力(当然也必须根据它的限制条件来设计)。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与自然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土。据研究,在自然条件下每形成2.5 cm的土壤层,需要300~1 000 a的时间。“土壤布在田,能者以为富”,表土中含有较多的矿物质、有机质及微生物,是万物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表土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资源,必须尽最大可能地加以保护,特别是在生态脆弱地区,表土一旦被破坏,生态也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保护和利用好地表土就显得尤为重要[2]。
(2)生态优先。新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如在编制G219线新(疆)(西)藏公路某些路段以及青海某公路水保方案时,针对高原生态脆弱、高山草甸破坏容易恢复难等特点,吸取青藏铁路水保方案审查及后期实施的一些经验,严格遵守“生态优先”,施工期保护高原草甸,草皮剥离后要专门存放并进行养护,等土方工程完成后覆盖到路基边坡坡脚丰水处,增加植被覆盖度。实施结果表明:用剥离的高山草甸覆盖裸露边坡,能有效控制风蚀的扩展,使植被得到快速覆盖。对有“藏江南”之称的西藏林芝地区某边防公路改扩建工程,方案提出对渣场原有的人工幼林提前移植出来进行假植,为养护工区及路旁行道树准备苗木,既保护了生态,又节约了投资。
另外对一些项目进行恢复治理时,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选用刚性防护,增加生态措施。如在边坡防护形式上,随着环境保护、生态景观要求的提高,新型的综合护坡措施层出不穷,如采取三维土工网垫加筋植草边坡(土质边坡)、挂网喷播基材植生(石质边坡)等护坡新技术,与传统的如台阶式种植、菱形格种植有机结合应用于护坡绿化,可达到防护与美化的双重效果。
(3)结合自然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特别是针对一些点式工程如工业园、水厂、火电厂、房地产等项目,在竖向布置时,应结合地形特点,改变过去均为一个平面的布置方案,实行分台阶布置,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土石方挖填量。如珠海市某房地产项目利用临海废弃采石场布置,其竖向设计采用“爬坡退台”式,既能减少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又美化了环境。在编制某高速公路项目水保方案时,建议主体设计考虑利用互通匝道间空地作为弃渣场,营造微地形景观,既能减少弃渣占地,又可营造高低不一的地貌景观。
(4)充分合理利用雨洪资源。水土保持的基本落脚点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治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存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如针对高原干旱缺水地区的西藏G318、G219线公路项目,方案编制时考虑对其养护工区补充布设蓄水池,一是满足养护工区内绿化用水,二是补充城镇过境段绿化养护用水,既保证植物成活率,又提高了雨水资源的利用率。
3 有破有立、破而后立理念
在进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时,不仅仅是“立”,更要敢于“破”,要破而后立,“立”是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新的建议或要求[3]。水土保持方案的指导思想,不是从主体工程设计合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是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保护水土资源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的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4]。这些“破”的内容,在新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中均作了明确要求。新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为有效防止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减少、避免开发建设者的损失,从项目前期选址和建设方案比选时就应论证水土保持敏感性,对项目提出水土保持否决意见,从源头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
4 可操作性理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其他咨询评价类专题报告不尽相同,其中包含的水土流失“防”与“治”的内容,强调了水土保持方案要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这是方案编制的首要客观要求。从一些项目的水土保持后期监督及验收评估来看,为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方案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结合类似工程予以准确界定。防治责任范围是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重要依据,部分水土保持方案忽略了直接影响区或仅是简单界定,直接影响到区域受到扰动破坏面积的全面防治。编制人员在方案编制时要认真分析各施工单元的特点,根据类似工程调查直接影响范围,务必如实计入,分析其敏感性并加以防治。如针对输油(气)管道类项目,特别是跨越农田水网区的,在界定直接影响区时,应注意施工期淤泥堆放对周边农田沟渠的影响,不可简单地根据作业面平均外扩几米来确定,应根据类似工程调查适当扩大其直接影响区范围,并增设临时防护措施,以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2)总体防治方案重原则、重理念,典型设计重典型。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其可研阶段设计的侧重点不一,在土建工程及施工布置尚不具体的实际情况下,若硬性要求方案中的措施具体、工程数量准确是比较困难的。防治方案应以提出项目适宜的防治理念和防治措施的原则性要求为根本出发点,主要体现在不同类型的典型设计上,要以能落实到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为根本目的,而不是处处到点的设计。因为随着主体设计阶段的深入,很多相关设计内容如采料场、渣场、生产生活区及施工便道的数量及位置,大多会有所变动。同时,典型设计一定要具备典型代表性,且防治措施要全面。
(3)附属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应侧重建议及承诺。对与主体工程密切相关又未包括在方案内的工程如移民、采石、取土等附属工程,应从侧重一般防治措施建议转到为签订附属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合同提供依据上来,包括明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责任内容和范围及资金投入。要求业主提交治理合同,以便将附属工程交由所在地水保部门监督,另行编制方案[5]。
由于受阶段设计深度所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外购土石方等责任主体很难,一般来说要在实施阶段才能真正签订相关购销合同,在可研阶段往往还不能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难以签订附属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合同。笔者认为,一方面仍然要注重对附属工程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建议;另一方面需要业主出具承诺函,首先说明责任的转移,其次要明确承诺。在确定了防治责任转移的主体(即相关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签订)后,再来签订附属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合同,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责任内容和范围及资金投入,或依法另行编制方案。这些往往在后续阶段才能完成,但承诺函可以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的附件,指导后续程序并起到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要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针对项目实际,结合自然,生态优先,充分体现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水土保持的实效性,不断提高方案编制质量,不断增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效果,这样方案能更好做到较准确地确定建设方所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责任,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实施、收费、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6]。
[1]李飞,郜凤涛,周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
[2]姜德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十大新理念[J].中国水土保持,2011(7):3-6.
[3]李杰,周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及制约性因素分析[J].人民长江,2008(6):28 -29.
[4]曾大林.建立和创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理念[J].中国水利,2006(12):19-21.
[5]孙礼.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理念的更新[J].中国水土保持,2008(7):10-12.
[6]焦居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2.
S157
C
1000-0941(2012)10-0016-03
李杰(1981—),男,湖北大冶市人,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土保持规划、咨询及方案编制工作。
2012-01-25
(责任编辑 孙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