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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分析——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力量

2012-01-26张艺晟梅淑元李容容

当代经济 2012年16期
关键词:农户土地农业

○张艺晟 梅淑元 李容容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分析
——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力量

○张艺晟 梅淑元 李容容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政府、社会的热点话题,我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其环境的特殊性。本文梳理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总结了国外典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归纳了我国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和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拥有与耕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数量的土地规模,或生产经营单位突破土地规模狭小的制约,通过主要生产环节的合作服务,实现农业生产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业出现了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规模经营太小、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市场化等问题。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外出打工的工资收入则成为农民最主要的增收方式。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流向城镇、定居城镇,广大农村地区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村”和抛荒土地。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然而,在实践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经营形式与现实条件的不适应问题突出,进而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不降反增、农民农业收入下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等问题,如何协调农业适度规模与现实条件的约束,选用合理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已经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二、理论基础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规模经济理论,当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使得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这叫做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动因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要素的不可分性;二是专业化利益;三是谈判优势;四是外部经济。

要素的不可分性是指部分生产要素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机器、设备以及人力等都是常见的具有不可分性的要素。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用机械力替代人力劳动对个体农户来说成本又过于高昂,那么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原因在于将土地集中起来,由少数专业农户统一管理,这就解决了人力缺乏的问题,再统一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在田地上进行机械化耕种,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避免了因要素的不可分性所要求的每家每户都需要购买一套设备的问题。

此外,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得到专业化利益。在适度规模经营之前,各家各户单独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掌握整个生产过程的所有工序与技术方法,而在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之后,通过分工可以使每个人只要掌握其中的一道工序就可以了,使其提高了工作熟练度和精细度,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单位成本。

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个体农户因为规模小、资金少,在生产要素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往往没有话语权,而在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之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统一使得农户在这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具体表现为提高了农户的市场价格谈判能力、降低了交易费用,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等,随着产量的增加,这些优势将进一步增强。

从农业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小规模经营将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逐渐暴露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商品量和商品率低、农业资本积累能力和吸纳新技术能力弱等缺陷和劣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农业的适度规模化有利于整合整个农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使农业真正迈向产业化、现代化,而整个农业大环境的改善又有利于农户的增收和生存发展。

三、现实条件

1、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大量劳动力脱离土地

由于农工收入的差距在不断拉大,以及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2005年农村常住户中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人数达10038万人,比2004年增长7.3%,2006年农村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劳动力为13212万人,比2005年增长5%,其中农村常住户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10568万人,增加530万人,增长5.3%,举家外出务工的劳动力2644万人,增加104万人,增长4.1%。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必然会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进驻到城镇中来,大批农村人口将彻底告别农村生活,随之而来将会有大规模的土地被释放,这就为土地的集中提供了充分条件。

2、眷恋土地的传统观念在青年农民中逐渐淡化

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主体逐渐由“80后”这一新生代的农村青年代替,在不久的将来,“80、90后”的农村青年将成为农村流动劳动力的主力军。这批新一代的农村青年与其父辈的流动目的有着本质的差别,上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主要是为了在农闲时段获得其他的工资性收入,到农忙时节他们还是会回到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而新一代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是为了融入城市,立足扎根于城市,在第二、三产业中工作,摆脱农民身份,获得更高的生活品质和更多的机遇,他们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和饮食结构都趋向于城市化。此外,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2009年已经开始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把农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体制之内,并要求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土地对他们来说已经不是一种保障。我国城镇化情况如图1所示。

3、土地流转热潮开始,国家鼓励土地适度集中

2009年以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规模。2009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有800多个县(市),12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三农”发展战略的,国家也尝试各种办法鼓励规范土地的流转。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5年3月1日,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流转行为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经营行为。随后在2007年、2008年以及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到了有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容。

4、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日趋完善

图1 1989—201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估计值(%)

图2 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

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的发展新阶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农机工业发展规划(2011— 2015年)》,我国农机工业发展取得了许多成绩,如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销量逐年高速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一批高科技含量的农机产品研发制造成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我国小麦收获机械化、水稻机械作业、农药循环喷雾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等重大项目被攻克或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出口增势强劲、贸易顺差创新高等等。我国农业机械工业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机械力的进步可以替代更多的劳力,从而促进更多农地的释放,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情况如图2所示。

四、实现形式

1、国外典型模式

(1)日本的“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农业生产者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协是一个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基础上形成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经济实体。

日本农协创始于二战后,由驻日美军指导推动,以划分大地主土地给贫苦农民,即确立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农制度为前提。在1947年通过了以当时欧美诸国的合作经济制度为范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即现在的《农协法》,由此,日本的农协制度正式出现。随后,在战后经济复兴政策的强力推进下,通过对农村中原有的生产组织进行改组,实现了农协基层组织的突破性发展。到了1950年,农协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指导机构“全国农协中央会”正式成立,之后,各县也在原有的按业务内容组建的各种县级专业联合会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县一级的“农协中央会”。经过战后十几年的发展,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级组织体制(基层农协,都、道、府、县农协和全国农协)、覆盖面广、政治经济辐射力巨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农协的推动下,日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得到巨大的发展,除了农民得到规模效益外,整个日本农业也得到了有效的整合。

(2)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法国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法国《公司法》定义,农业合作社有别于资本有限公司,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负责农业原料供应、农业生产与农产品销售的经济互助组织。

法国是世界农业合作社的发源地,已有150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农业人口年平均减少4%,农业劳动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进一步减少到2.2%,这就使大规模的土地被流转了出来,规模化农场数量增加。1962年,法国出台“农业指导法补充法”,该法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同时鼓励部分年轻农民到其他行业投资或就业,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补助,其他的青壮年劳动力则由政府培训后取得“农业技师证书”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后再进行务农。此外,该法还鼓励土地集中和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予以免税,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鼓励农场和农场之间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共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鼓励业已合并的农场进一步改组成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这使得法国农业在机械化、专业化的道路上实现了巨大飞跃。

通过不断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专业程度已经非常高,各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纵横交错、自由组织,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合作网络,这是一个松散的组织系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自愿组合。虽然农业合作组织不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逐利的,在市场的作用下,这些农业合作社的组合往往也是有效率的,这就使得一定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实现了产业化、现代化。

(3)美国的大农场经营。由于美国人少地多的资源禀赋特点,美国的农业生产是以大面积耕种土地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经营,大面积耕种会产生大量的农产品,这样大量的需求与供给在市场上的谈判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美国的农场里,基本上都实现了飞机喷灌、机器收割等机械化生产,大规模的机械动力弥补了美国农业劳动力缺少的不足,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以说,美国大农村经营天然地享有了谈判优势、避免了要素不可分性所带来的麻烦。

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下,几个农场主之间的合作就能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的农业合作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只有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才能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说,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它的成员必须是与农事活动紧密相关。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这并不代表它就不盈利,具体表现为,对待其社员时,合作社是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的,而对待非社员时,合作社则会收取较高的费用。

经过长期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已分为实体性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实体性合作社一般又分为地区合作社和区际合作社。地区合作社由生产同种产品或需求相近的农场主组建,合作社直接为农场主提供农产品的产供销服务,区际合作社除了提供上述服务外,还为地区合作社提供服务,而且服务的范围相对较大,一般覆盖几个、十几个州。而合作社联盟则是由不同的合作社跨区域联合经营的,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甚至其他国家。

尽管如此,在美国国内市场上,农场主管理如此大规模的农场却并未获得相应高昂的农业收入,据2002年美国普查数据显示,美国超过90%的农场经营不能获得家庭收入水平。原因在于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农业的稳定长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便采用了高补贴的方式增加农场经营收入,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其补贴比例曾一度达到32.33%。

2、经验总结

(1)日本的“杂”。日本农协不仅开展农业生产指导(也叫营农指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贩卖检疫等专业服务,而且还为农民提供生活资料供应、信用、保险、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乃至可以为农民提供从出生到去世的全部服务,也就是说,凡是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关的一切方面,均离不开各级各类农协组织的参与。与传统的农业合作组织比较,日本农协不仅是个经济组织,还兼有协助政府贯彻农业政策和代表农民向政府表达意向的双重职能,因而具有“准政府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性质。

农协涵盖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得整个日本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加强,农户不用再以单独个体身份面对市场,而是由农协代表农户在市场上销售农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这样一来,除了机械化和专业化利益,农民还得到了谈判优势,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

(2)法国的“专”。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现在,专业化程度已经非常高,不仅成立了养殖、种粮、加工等专业生产的农业合作组织,还有农业科技推广、质量检查、人工受精等服务性的农业合作组织,范围已经包含了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其原因在于法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都是中小型的农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数量不多,农民素质较高,生产需求也趋同,所以专业化的服务更能满足农民需求,能够带来了极大的专业化利益,

(3)美国的“大”。美国农业适度规模经验的“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农场土地规模的大,一个是农业合作社合作范围的大。大规模的农村经营优势上文已经阐述,而美国的跨区域农业合作组织不仅专业化、而且结合了日本农协覆盖面广的优点,是纯商业性的,这使得合作社的社员能够在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上获得更可观的规模报酬。例如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这个协会服务范围覆盖全美,社员超过了6500个果农家族,所有成员生产的水果统一使用“新奇士”商标,合作社对内为社员提供技术指导、农资购买等服务,对外则代表果农销售水果及其加工品,在全球范围内了解市场行情,统一价格。合作社联盟则多是建立在州、联邦这些行政层次之上,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合理的手段为合作社争取政策优势,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3、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农民素质、土地集散特点和上述现实条件,以及日本、法国、美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产生的“杂”、“专”、“大”的经验借鉴,笔者分两个阶段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选择进行阐述。

(1)第一阶段:区域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在平原地区、平整土地大片集中地区,可以学习美国式的大农场经营,以农地集中方式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例如东北平原、华北平原等地势开阔、耕地集中、耕地面积大的地区,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转移后,可以将被闲置的耕地集中到部分耕作能手手中,通过系统专业的农业教育,将这部分留下的农村劳动力培养成专业农户,并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以尽快在这些农场中实现机械化的规模耕作。这种模式的规模效果直接明显,机械化将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该模式成功实现的核心就在于土地的集中,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实现土地流转。第一种,通过股份合作,即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农民以其土地、资金、技术、劳务或设备等折资入股,成立股份农业合作社,由专业农户管理合作社,对集中的土地进行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农资统一购买、产品统一销售、利润统一分配,而原农户既可以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获得收入,也可以外出打工,以其股份的多少获得分红收益;第二种,租赁土地实现农场(基地)经营,即农户以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从而建立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按期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租出方交租,农户同样可以在农场(基地)中劳动获得收入,也可以外出打工。

第二,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力发展类似于法国的区域性专业农业合作社。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农民素质普遍较高、思想开放,“恋土”情节不深,在较快的城市化进程引导下,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地得到释放,在这种前提下,适度规模化经营较易实现。而且,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当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在农业生产的自然属性和市场需求的引导下,农户间在农业生产中的需求将出现相对集中的趋势,加之得天独厚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优势,营运成本更低的专业化农业合作组织将是最优选择。例如,可以把农业生产能手组织起来,以他们拥有的土地为范围,统一规划种植品种、学习先进生产技术、购置先进生产设备,组建一个专门从事某种农产品生产的专业生产组织,同时成立与其相适应的专业供销合作社、专业加工流通合作社等等,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农户需求自由组合,在一定区域内先完成专业化生产和农业一体化。

第三,在土地破碎的中西部地区,向日本学习,提倡发展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许多劳动力流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由于山地丘陵地形的影响,农地破碎,想要形成成片的大规模农业经营成本过高,而小规模家庭经营致使农户的需求多元化,也不适合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的生长。然而,综合型的农业合作除了提供最基本的农业服务、合理安排劳动力外,还可以提供其他服务,例如交通、教育、卫生等。发展综合型的农业合作组织,首先是要把一定局域内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然后给予统一的生产任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再由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合作组织只负责服务工作,不直接参与生产。这样做一是为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二是为了保障分工明确,提高效率。例如“公司+农户”形式。这种形式也被称为订单农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某一经营主体(即公司,也称为龙头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经营目的,与农户达成协议、签订契约,双方分工合作。公司主要负责产前生产资料的提供、产中的技术指导和产后农产品的流通、加工和销售,农户则主要负责农产品的生产与培育,有些农户也会参与到产后农产品的加工环节上来。在该种模式下,不仅能够继续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不变,而且公司作为商品经济的市场主体,能够有效获得市场信息和开拓市场,指导农户生产,农户在公司的支持下提高产中生产管理能力,甚至可能学习了最新的耕作方法,这也使得农业很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有效避免了盲目生产。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当地政府或者公司本身会对其原有的生产设备、基础设施进行改善和兴修,这样一来,农户在收入增加的基础上,还享受到了生活质量的提高。事实上,这种模式已经存在于部分地区。例如湖南省隆平高科技园种子研究基地进行的育种栽培就是采用这种形式。隆平高科湘研种子基地共拥有土地490多亩,其土地多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当地农户手中获得的,在集中平整了土地后,公司再聘用当地农户为公司进行育种栽培,按月支付工资。据调查,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除了得到地租收入外,还得到了公司按月支付的工资性收入,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的8435.89元增加到2011年的9617.27元,增加幅度是14.12%,农民收入实现了多元化,收入得到了提高,此外,农民还学习到了一些先进的农业栽培技术,可以就近就业,降低了生活压力。

(2)第二阶段:跨区域的联合。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合作社的覆盖范围小,带动力不足,直接迈向全国运营的系统化不太现实。待完成第一阶段,全国各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完善,追求更进一步的利益时,各合作社可以实现跨区域的联合,以当代美国“大农业”的农业合作经营组织体系为模板,实现“农工商、产供销一体化经营”。以农地规模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或农场,可以联合起来组成目标利益协同的专业合作社;而本来就以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的地区则可以进一步细分、做大做强,甚至与农地规模经营的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综合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则根据其需要与其他专业化的合作社联合。通过这种跨区域的联合,全国的农业经营活动融为一体,农业资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配置,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专业化的团队负责管理进行,真正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经济。

五、结语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对于规模经营的适度性的分析是很重要的,依据规模经济理论,对于农业企业或农户来说,只要农业生产的长期平均成本是下降的,那么该种经营规模便是合理的,在长期平均成本最低值下的经营规模便是最优规模。但是,资本的投入、技术的进步等因素会造成最优规模的变化,要想确定最优规模,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中的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就是集中在长期平均成本开始低于市场价格值至长期平均成本最低值之间的区间,至于如何确定,则超出本文论述范畴,在此不予论述。

(注:本文属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XCX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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