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
2012-01-26王耀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6期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这部酝酿了27年的法律终于颁布。新法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而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并且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享受下列权益: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