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参保人员权利责任的伦理分析
2012-01-26刘浩宇张冬颖
刘浩宇,张冬颖,覃 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重庆 400016,1625362752@qq.com)
医保参保人员权利责任的伦理分析
刘浩宇,张冬颖,覃 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重庆 400016,1625362752@qq.com)
医保政策与医保制度的实施给医保参保人员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部分医保参保人员不当行使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过度医疗、医疗费用上涨、医疗资源浪费等。医保参保人员应该审慎、负责地的行使医保政策赋予的择院权、择医权、择检权和择药权等各项权利,避免成为过度医疗的承受者,让医保政策最大限度的护卫公众健康,提高有限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伦理;公平正义;医保政策;卫生资源
医保制度是为保障百姓健康而制定的,医保制度赋权于百姓,使百姓成为有一定权利的医保参保人员。[1]权利的出现常使权利主体形成一些特殊的行为方式,出现各种权利伴生现象。[2]本文以医保参保人员的权利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医保参保人员权利行使中的一些现象,从伦理角度探讨医保参保人员权利对应的责任,为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制度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思路。
1 医保参保人员权利现状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位一体”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网络体系,使城乡居民医保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巨大的医保网络成就了广大的医保参保人员群体。[3]他们一方面是占人口绝对多数的普通大众;另一方面因为医保政策给他们带来了实惠,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巨大的新权利阶层。[4]权利往往是制度赋予某些人群的,如果行使不当,就会影响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引起国家财产流失,降低生产效率。虽然不同的参保体系报销比例不同并有较大的差距,但作为制度性阶层,医保参保人员仍有其共同的、特殊的制度权利。其制度权利主要表现在医保报销前提下的选择医院的权利(以下称为“择院权”)、选择医生权(以下称为“择医权”)、医疗检查选择权(以下称为“择检权”)、医疗用药选择权(以下称为“择药权”)。[5]医保报销作为经济支持,对择院权、择医权、择检权和择药权有重要推动和促进作用。患者都希望得到更好的治疗,医保体系使就医管理、信息管理更灵活,报销更方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然而,也有一些患者无论什么病都就选择去大医院、找名医就诊。由于择院权的不当行使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挂名医的号更为困难。患者都想全面检查、用高端仪器检查、用好药,部分医疗机构及药厂趁机推动其大型检查设备及昂贵药品的使用。择检权和择药权直接推高医疗成本,医保药品迅猛增加、医保药品价格逐步抬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保参保人员的权利、责任问题是事关医改全局的重要问题,对其进行伦理学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医保参保人员权利伦理分析
2.1 医保参保人员的医保权利对医疗资源的影响:公平还是效率
公正论要求分析医保权利引起的行为是否影响到社会公平和效率,医保参保人员的择院权、择医权、择检权和择药权都涉及医疗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医保就医体系的改革使得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更方便,在各地就医都能享受到医保报销政策;但在传统的对大医院、名医更信任的思维影响下,出现了大医院就诊人群空前扩大、名医挂号难、小医院诊疗量萎缩等现象。这个现象可以理解为医保政策赋予参保人员的择院权、择医权助推了名院、名医的“马太效应”,[6]影响到小医院及其他医生诊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影响到急需大医院和名医救治的疑难重症患者就医活动的正常进行,降低了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实际效率。医保患者比自费患者更重视检查和药物的选择,在患者能看到诊疗明细、每日费用清单的情况下,医保患者主动参与检查及药物选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医保能报销的前提下,他们往往选择更全面的检查及价位更高的药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机构不断推出更大范围的检查套餐,药厂迅速缩减低廉药品的生产并不断推出新药、贵药;择检权和择药权推高医疗成本、抬高药品价格,变相浪费了医疗资源,间接侵犯了社会整体利益和群体利益,降低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效率。
2.2 医保权利对参保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择院权和择医权使医保参保人员一方面可以扩大就医范围,在自己不用支付特别费用的情况下,去更好的医院得到更好的治疗;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其医疗经济负担,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健康权益。但因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主城区,这使大量区县医保参保人员看小病也涌入大医院,造成大医院看病难,患者等候时间长,医生看病时间短,医患沟通时间有限,进而引发医患矛盾。同时,部分医保参保人员滥用择检权和择药权成为检查套餐扩大化和用药复杂化、昂贵化的巨大推手,无形中改变了医疗机构的诊疗习惯及药品厂家的产品生产导向。其结果是医保参保人员不情愿地承受了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的痛苦,同时出现抗生素滥用、超级耐药菌不断产生、医疗资源大量浪费、制药企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2.3 享有医保权利时应承担的责任
道义论是分析道德“应当”问题,用道德原则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国家通过建立和完善医保制度改善群众的医疗现状、保障健康,是造福于民的。[7]但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完善都有一个过程,我们要看到目前我国医保制度尚不完善,在现有制度前提下要更好地发挥医保制度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效率、促进社会和谐,不仅需要那些被制度赋予权利的医保参保人员正确看待权利,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制度,以使医保参保人员正确合理地行使权利。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的社区、基层和家庭医生就诊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医保参保人员应当信任有资质的社区及基层医疗单位的医生,根据社区医生的建议执行小病在社区、双向转诊制度,节约社会医疗资源。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尊重医生的诊疗权、加深其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认识,不干预医生的诊断及用药计划,并自觉监督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当医保参保人员的疾病超过社区、基层和家庭医生的处置能力时,应当有权利要求及时转往上一级医院,以此建立有序的转诊制度,替代患者自行无序寻求大医院、寻求名医的行为。在社区、基层和家庭医生的努力下,大医院保留出的医疗资源能够更好地为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服务。
医保参保人员应该成为社会公平和效率的执行者与监督者,而不是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影响社会公平效率的助推者,更不应该是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的承受者。当国家用医保新政策、新制度赋予更好的医保报销政策、更好的经济权利的时候,作为直接受益者的医保参保人员应该审慎地看待和行使权利。
[1]袁晶.基本医保制度整合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1):38-42.
[2]董韦.我国公民参与的形式与秩序[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5):20-24.
[3]顾海,李佳佳.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模式分析——基于福利效应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112-117.
[4]袁英,徐玮.杭州市“两化管理”使城乡居民参保落实到人[J].中国医疗保险,2011,(7):41-42.
[5]彭浩然,岳经纶.东莞医改与神木医改:地方社会政策创新的经验与挑战[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165-171.
[6]刘春华,王仁田,郭绍朋.医院在医改过程中应坚持的公平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 (2):96-97.
[7]李恩昌,常运立.论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基础性与战略性地位——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一[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1):14-16.
〔编 辑 冯世清〕
Ethical Analysis on Medicare Insurance Recipients'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LIU Hao-yu,ZHANG Dong-ying,QIN Shu
(Department of Cardiology,the First Hospital Affiliated to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16,China)
Policy and System of Medicare Insurance bring tangible benefits for insurance recipients,however,the abuse of rights of some recipients causes some problems such as over treatment,medical expense increasing,waste of medical resources and so forth.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at insurance recipients should be prudent,responsible to the rights of choosing hospitals,doctors,exams and drugs,which were endowed by the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should avoid over treatment,let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furthest guard the public health,improv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limited healthcare resources,and better promote the social equity and harmony.
Medicare Insurance Recipient;Medicare Insurance Ethics;Fairness and Justice;Medicare Insurance Policy;Healthcare Resources
R-052
A
1001-8565(2012)06-0742-02
2012-07-11〕
201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