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初步成果
2012-01-26王爱华
王爱华
(云南省水利厅水电局电气化处,昆明 650000)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水电气便[2011]61号),云南省水利厅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确定审查方案,成立了由水利厅、发改委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于2011年11月10日~25日对本省13个州(市)的27个县(区、市)“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情况进行了审查。2011年11月30日,水利厅水电局已将27县(区、市)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和全省审查汇总情况的电子文档上报水利部水电局。本文简述其主要成果。
1 基本情况
云南省列入水利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11〕123号)范围的建设县共有27个县(区、市),分别是:漾濞彝族自治县、红河县、盈江县、昌宁县、洱源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富宁县、隆阳区、大关县、永胜县、陇川县、剑川县、梁河县、丘北县、屏边苗族自治县、芒市(原潞西市)、云龙县、永德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镇康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彝良县、大姚县、石屏县、沧源县,涉及云南省13个州(市)。
27个县(区、市)“实施方案”编制基准年为2010年,达标年为2015年。建设期为5年。
1.1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010年末,27个县(区、市)总面积93225平方公里,辖297个乡镇,2842个行政村,总人口803.7259万人,总户数214.6973万户。森林覆盖率为58.89%。国内生产总值700.05亿元,财政收入72.12亿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091元。
1.2 水能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云南境内河流众多,水能资源丰富,可开发单站装机5万k W及以下的农村水能资源1633万kW。截止2010年末,全省中小水电装机容量1376万kW,1734座,其中,5万kW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共1690座,装机容量822万kW,年发电量254亿kW·h,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率占技术可开发量1633万kW的50%。计划“十二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211万k W。27个县(区、市)农村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923.34万kW,其中,在建及未开发量为541.36万kW。
1.3 电气化发展水平
2010年底,27个县(区、市)拥有电源装机513.33万kW,年发电量185.36亿kW·h,其中:农村水电装机381.98万kW,年发电量125.1亿kW·h。乡、村通电率为100%和99.9%,户通电率99.2%,无电人口为6.84万人。电压合格率98%;综合网损率9.5%,人均年用电量1029 kW·h,户均年生活用电量571 kW·h。
2 建设目标与任务
2.1 建设目标
2.1.1 社会与经济目标
到2015年,27个县(区、市)乡、村通电率达到100%,户通电率不低于99.9%;人均年用电量增长总和不低于25%,达到1286kW·h;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增长总和不低于25%,达到714kW·h;农村用电量80%以上由农村水电提供;新增农村水电装机容量62.56万kW,年发电量29.12亿kW·h。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高于全省农村平均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农村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2.1.2 生态与管理目标
电站建设要满足生态需水要求。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项目后,27个县(区、市)每年可减少约232.95万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减少约7.28万吨的烟尘排放量。
实现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利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即当地水行政部门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为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行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积极协调出台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地方优惠政策、措施和办法,确保电气化建设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通过实施电气化县,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用电水平,提高农村地区的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农村水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2.2 建设任务
2.2.1 电源工程
按照“全面规划、择优开发”的原则确定电源建设项目,本次实施方案优先选择了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前期工作扎实、技术经济指标好、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业主积极性较高的水电站,作为“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电源建设项目。云南省27个县(区、市)审报“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电源建设项目77个,总装机62.56万kW,年发电量29.12亿kW·h,总投资43.96亿元。
2.2.2 其它工程
为保障农村电气化及代燃料电站项目的健康发展,满足当地村民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有效解决新投运电站上网和农户安全用电问题,在全省选择了19处电站农村低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投资1.29亿元,作为本次实施方案的其他工程。
2.2.3 资金构成
云南省“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共96个、总投资45.25亿元。投资构成为:中央补助资金13.67亿元,省级补助资金7.63亿元,农民入股资金1.46亿元、贷款9.23亿元,其他资金13.26亿元。
3 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3.1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云南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指导全省新农村电气化项目的实施及国有资金的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支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实施方案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各州(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电气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电气化建设办公室要严格按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及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要按投资计划及时地将资金拨付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监督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共同推动和保障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电气化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组织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审计制。要落实项目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即当地水行政部门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为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保电气化建设任务按期、按质顺利完成。
3.3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电气化县建设的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要按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水电国有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水资财〔2008〕92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气化项目的农村水电国有行政性资产和收益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3.4 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正面导向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动态,形成关心电气化建设、支持电气化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促进电气化事业发展。
4 结语
通过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的实施,可以加快全省农村水电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用电水平,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但是由于云南属欠发达的西部省份,农村水电的电价水平偏低,地方财政投入有限,农村水电企业负债较重、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这些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效益的发挥。希望国家加大对边疆、民族和山区县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以确保这些地区在当地财政非常困难的条件下,仍能保质保量完成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