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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泛滥的原因及控制措施

2012-01-25孙宏文陈志刚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2期
关键词:泰兴市肉品屠宰场

黄 琴 孙宏文 陈志刚

(江苏省泰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泰兴 225400)

近年来,猪肉价格上涨,不法商贩经营“注水肉”现象日益猖獗。泰兴市农贸市场实行了开放性集市贸易,上市猪肉来源广,流通渠道多,经营者鱼龙混杂,给日常监督执法增加了难度。“注水肉”先是出现在农村边缘乡镇零售摊点,后逐渐在城区各农贸市场出现,经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协作,采取了一系列严惩措施,有效控制了“注水肉”蔓延扩散态势。

1 原因分析

1.1 利润空间大

追求暴利是不法经营者经营“注水肉”的主要原因。经营“注水肉”因操作简单方便、成本低、利润大,成为经营者日益普遍和惯用的违法经营手段。“注水肉”含水量高,水以肉价出售,利润丰厚。“注水肉”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比正常猪肉价低,受部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欢迎。

1.2 源头把关难

肉品市场开放后私屠乱宰现象屡禁不止,靠商业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消灭。而不法商贩生猪宰前注水多选择夜深人静隐蔽场所,“注水肉”销售方式又灵活多变,有些“注水肉”没有经检验直接进入一些饭店、食堂、销售摊点和食品加工场所,给打击执法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1.3 监管职责不清

“注水肉”从宰前注水到餐桌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形成分段、分部门多头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涉及到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划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时,矛盾较多,协调起来困难,且执法成本高、效率低,甚至会互相推卸责任,推诿扯皮。

1.4 惩处力度不够

近年来泰兴市商务、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多次联合执法,组织严厉打击“注水肉”活动,活动期间健康、安全、卫生的肉食品供销秩序有所改善,违法行为人也受到应有的经济处罚,一段时间内有所收敛。但活动过后,“注水肉”很快又死灰复燃,突出活动只能起到立竿见影作用,不能从根源上让“注水肉”灭迹。

1.5 注水肉有消费市场

(1)因价格便宜受欢迎;(2)部分消费者不具有生鲜肉相关专业知识,难以辨别 “注水肉”;(3)有的消费者对“注水肉”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注水危害不大不是病害肉品,煮熟了吃没问题;(4)有的明知购买的是“注水肉”,怕麻烦或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 控制措施

2.1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2010年泰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好部门间的配合、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了泰兴市肉食品质量安全长效协同管理机制,从屠宰、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商务、农委、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管理范畴,各部门各负其职,每一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广泛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2011年,各部门间联动频繁,我们与外单位相互移交的及联合执法的案件多达26起,有效打击了“注水肉”违法经营行为。

2.2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严格把好源头关

泰兴市从2010年起逐步关闭不合格屠宰场,在全市按区域划分仅设3家大型屠宰场,同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与屠宰场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其为第1责任人。(1)把好屠宰场生猪进场关,注水猪一律不得进场。(2)屠宰场内规范管理,生猪留圈不得超过24小时,严格宰前检疫关。(3)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每个屠宰场配备专职检验员和检验设备,出场猪肉头头出具肉品品质检验报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私屠乱宰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注水肉”。

2.3 严格市场准入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针对性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市场准入制,强化市场监管,取缔乱设摊点,实行定点销售定点管理,对守法经营的摊点挂上“放心肉”标牌,凡被查处违章违法的立即摘牌以观后效。1年内遵纪守法良好者可继续挂牌经营,2次被摘牌的严肃取消其经营资格。市场准入制执行1年来成效显著,经营者们守法经营,使“注水肉”基本上销声匿迹。

2.4 强化法律培训,提高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从宣传和组织法律培训入手,强化肉品经营者的法制道德教育。泰兴市农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分期分段举办夜间培训班,组织经营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观看案例录像,促使经营者知法、懂法,提高其良好的社会公德素养,充分认识违法经营行为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从而自觉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2.5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资源,注重宣传力度和效果

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和利用一切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在电视、报纸上开展专题报道,市场内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向广大群众发放公开信,大力宣传“注水肉”的危害和如何辨别新鲜肉等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促使广大群众自觉监督主动监督。

3 建议

3.1 应加大对 “注水肉”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屠宰注水猪的主要负责人处1~2万的罚款,笔者以为其法规不够规范,行政执法中实际操作时遇数量大和屡犯者,处罚过轻,应以经营同等数量健康猪肉价格的倍比罚款来定较好。对屡教不改者,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使经营者打消以身试法的念头。

3.2 “注水肉”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应调整

首先,“注水肉”所注的水卫生不能保证,有时会把各种寄生虫、致病菌带到肉里去,破坏肉的营养成分,产生大量细菌毒素,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和危害。其次,生猪注水,猪体在强烈应急下产生大量毒素,食用此类猪肉将对人体造成危害。建议将生产经营“注水肉”的行为作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罪来严惩,否则,难以控制“注水肉”经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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