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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要点

2012-01-24部丽英贾浩程

中国动物检疫 2012年6期
关键词:立案兽药检疫

部丽英,贾浩程

(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按照该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使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得到刑事责任追究,是依法推进行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的基本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等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加强《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研究,准确把握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必修之课。

1 清晰界定刑事犯罪案件与行政违法案件的差别

畜牧兽医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为人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嬗变过程,一旦行政违法行为涉案的金额、违法的情节、造成的后果达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构成了刑事犯罪。

1.1 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认定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重要依据。如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成品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其伪劣产品经营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则涉嫌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违法情节 违法情节的轻重是认定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基本条件。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其明知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则涉嫌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后果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是认定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准。如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其违法经营的假劣兽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则涉嫌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差别,仅在于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的多少、违法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后果危害的大小。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对每一种类畜牧兽医刑事犯罪案件与行政违法案件的差别必须熟悉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熟练应用,否则将会造成对应当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漏送的工作失误。

2 全面了解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简要归纳以下几种。

2.1 非法经营案

未经行政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如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反《畜牧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畜禽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如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造成菌(毒)种扩散的,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则涉嫌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其中非法买卖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违反《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随意处置含有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则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违反《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如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如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6 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劣兽药,如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

2.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反《畜牧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畜禽遗传材料的,如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8 妨害动物防疫、检疫案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的,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则涉嫌构成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

2.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

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畜牧兽医、动物防疫证明、文件的,如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则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罪。其中买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10 动物检疫渎职案

违反《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动物检疫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的,如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则涉嫌构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物检疫人员不作为的,如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则涉嫌构成动物检疫失职罪。

2.1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如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则涉嫌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1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如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则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 准确掌握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等司法解释。为方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简要摘录汇集如下。

3.1 非法经营案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3.2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立案追诉标准

(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3.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追诉标准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3.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3.6 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立案追诉标准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3.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追诉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3.8 妨害动物防疫、检疫案立案追诉标准

(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2)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3.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立案追诉标准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2)买卖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10 动物检疫渎职案立案追诉标准

3.1 0.1 动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立案立案追诉标准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3.1 0.2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立案追诉标准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3.1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立案追诉标准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3.1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立案追诉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等司法解释条款繁多、涵盖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和立案追诉标准。本文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简述了刑事犯罪案件与行政违法案件的差别,摘录归纳了畜牧兽医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和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仅为抛砖引玉,与畜牧兽医专业执法同仁共同研讨。

[1]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 国家主席令[2007]71号.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2] 林鸿恩.案件移送是解决动物防疫执法无奈的有效方法[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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