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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可选择机制

2012-01-24李礼

关键词:治安公共安全供给

李礼

(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湖南 长沙,410006)

公共安全需求的多样性,要求有多样化的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机制与制度安排,即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安全需求应通过不同途径得到满足。在国内外学者有关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供给主体和运行方式的不同,结合公共安全服务的特征,我们认为公共安全服务领域也存在三种基本提供机制:一是政府以权力为运作方式、以满足公共安全需要为目的来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权威性模式;二是以私人营利组织为主体,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并以赢利为目的而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商业型模式;三是以非营利组织或公民个人为主体,以慈善帮助方式和以满足社会安全需要为目的而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志愿模式。

一、警察官僚制与城市“守夜人”

政府的公权力根源于人类对秩序、规制和安全的需要。在亚当·斯密所描述的“小政府”时代,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便是通过专业化的警察队伍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充当着“守夜人”角色。“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也明确地表明了政府与城市安全秩序维护的内在逻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既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合法性和相对自主性的基础。”[1](211−220)因此,出于政府职能、犯罪控制和公共安全服务特性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及政府供给公共安全的独特优势,政府主导供给公共安全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共识。

其中,政府部门中的警察是公共安全秩序中的一支专业性的主力,他能以强制手段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制度和维护统治阶级权益的调控职能。“自1829年专业化警察在伦敦街头诞生开始,警察就被公众誉为‘抵御犯罪的卫士’。我们可以把警察的具体职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政权,镇压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二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持公共秩序和政府法律;三是提供社会性的安全服务。”[2]警察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主要是由城市化所引起的高度社会动荡所推动。于是有学者认为,警察是城市扩张和建设的一个象征。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城市警察官僚制度逐步走向专业化与社会化,警民关系日益和谐,警察服务方式和手段日益灵活多样。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警务的兴起,更是意味着警务哲学思维上的重大转变,对犯罪的管理实现从被动应对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社区为主的主动防控,主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秩序,重视警察机构和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协作。

那么,以警察为专业主力的政府部门在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中具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对于政府在公共秩序维护中的内在角色,莱斯利·里普森曾这样论述道:“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被扩大到了要围绕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建立的一种安全机制,这就是秩序。秩序只有在安全得到保障之后才能发展起来,而政府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过上有序的生活。”[3](47)结合政府与公共安全的特征,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位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首先,政府是公共安全的“守护神”。 在城市化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一般都是维护城市安全的守护神。根据马克思理论的解释,警察乃财产的捍卫者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者。自1829年真正的专业化警察出现在伦敦街头开始,警察就被公众誉为“抵御犯罪的卫士”,这尤其体现在警察巡逻职能中。警察巡逻是最常见的公共安全服务,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它是警察为掌握辖区治安情况而使用的一种必要的工作方式,是一项经常性的警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 政府是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集中应对者”。政府合法地垄断了政治权力,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称。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成为应付危机和治理危机的主导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救助、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发挥了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当然,危机的有效治理不能等待危机爆发阶段才进行,应该在危机的征兆阶段、潜伏期就有效地进行防范,使损失最小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相继发生 SARS、三鹿奶粉等食品中毒、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为尽量减小其对社会经济及人民工作与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台了各类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针对一些主要的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着力加强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公共安全治理的力度与强度。这些举措对于新时期的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管理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它既能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及执政能力,同时也凸显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再次,政府是城市治安服务外包的“监管者”。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必须承担起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尤其对市场化过程中影响到公众利益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要进行有效的督查。治安承包者、保安服务公司等公共安全服务的市场化主体是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补充力量,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人”,其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虽然,这是市场化运作方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供给效率不高的一个直接动力因素。但是,在经济理性与人性私利的驱动下,人们很容易将权力化为私有,将手中的权力资源化为现实中的利益要求。在利益的驱动下,治安承包者或保安可能滥用职权的情况。此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承包人、保安服务公司还可能利用职权“寻租”,搞权钱交易。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化安全服务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公共安全服务提供的主体,政府确实具有巨大的优势,但也需要看到,政府仍然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而这些缺陷是很难通过自身的改造消除的。一是官僚作风及其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低效率。当政府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主体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官僚作风问题,公共安全服务资源的政府机制的配置效率值得怀疑。二是警察对降低犯罪率不起决定作用。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想象成如同“野兔一山猫”的生态平衡模型。故而,当一个地区的犯罪活动疯狂蔓延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救治良方就是增加警察人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面对日益增长的犯罪率,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开始了扩警运动,各国的警察人数急速上升。然而,犯罪率并没有遵从人们的愿望而有所回落,反而随之增长。比如,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警察人数由11万人增至14万人,但是,犯罪率的上升速度没有丝毫减缓之态,反而有所增加。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官僚制的反思和批判成为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和行政改革实践直接的发展动力,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都在理论层面把目标瞄准了传统的以集权控制为中心的官僚体制,并且倡导轰轰烈烈的“重塑政府”运动以超越官僚制。然而,西方行政改革浪潮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官僚制的制度框架与组织结构基础,官僚制仍然是所有社会大型组织的主导结构形态。同时,官僚制仍然是现代文明维持法律、经济和技术理性的组织手段。“行政中的理性依靠的仍然是等级关系的结构”。[4](57)公共安全服务的核心力量仍然是国家官僚体系,即政府力量与警察官僚机构。而且,政府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主体时,其作用更多的是满足民众对安全服务提供的基本需求,即满足对公平的要求。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的特性又决定着其在提供安全服务时很难满足效率的要求,尤其是当民众的安全需求随着科技与生活水平的发展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弥补政府的缺陷,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市场、社会作为重要的安全服务提供主体的作用变得尤为迫切。

二、新契约主义与治安服务承包

公共安全服务市场供给机制,又可以称为“警务私有化”或“警务民营化”。它是政府将公共安全的部分辅助性及非核心的职能通过契约、转包、竞标等市场化的形式转交给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公民个人,由他们向公众提供以前由公共警察部门垄断性供给的公共安全服务。这样,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公安部门对公共安全服务的垄断,公众拥有了对安全服务消费可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满足公民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安全服务需求。美国萨瓦斯教授认为,“‘民营化’或‘公私伙伴关系’是在公共性质的服务项目或资产所有权中,降低政府的比重或者提高私人部门的功能与作用。”[5](88)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最重要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提供方式包括:自由市场、特许经营、合同承包、凭单制和志愿服务等几种方式。其中,西方国家公共安全服务民营化改革开始于1970年,大量辅助性的安全服务由政府供给逐渐转移向市场供给。因为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公安部门有了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与动力,迫使其逐步改善管理方式,提高公共安全服务绩效。1987年,美国政府已成为保安服务公司的第三大客户(前两大客户分别为制造业与零售业)。1988年,在英国有239个地方政府把社区治安巡逻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私营性质的安全服务公司。

虽然,公共安全服务市场机制的提法是最近 30年来才提出的概念,但在我国古代,以有偿服务为显著特点的“镖局”“镖行”却早已存在,可以视作公共安全服务市场供给的雏形。根据史籍记载,我国古代镖局最早可能出现在宋朝,其中宋朝故事《水浒》中有关于保镖形象的最早记载;经过元、明的发展,鼎盛于清末。古代镖局最主要的业务就是替别人押运贵重物品和保护商旅们的旅途安全,故又称这种行为为“走镖”和“保镖”等,相当于西方国家称的“私人警察”。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将特定区域的部分公共安全服务采取竞争、有偿的方法承包给某一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通过考核、奖惩,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以提高管理、防范效果,实现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其中,最为常见的市场化运作形式是治安承包,即将某一社区或居委会的某项治安防范或是某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治安巡逻、看护等工作,以一定价格承包给一个或几个人或某安全服务公司,并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要求和奖惩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当地公共安全环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安承包开始在我国试点,从河南方城的偏僻农村到江苏镇江的繁荣都市,以治安承包为典型的社会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在祖国广袤的大地上遍地开花,显出了积极的活力。其中,1996年山东省泰安市下官庄村民周广海以每年10 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村的治安防范服务,成为我国“治安承包第一人”。在我国农村实行与推广治安承包的现实背景是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导致群众自防能力减弱,再加上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的治安状况不断恶化。2002年4月,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山东省泰安市治安承包经验得到推广。在充分吸取其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探索出不同的治安承包模式,如浙江嘉兴模式、杭州下城区模式、温州欧海模式、宁波模式等。[6]虽然发包方和承包方有所不同,但治安承包的程序和方法却大致相同。治安承包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

三、社会资本与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

有些公共服务供给运行的实践中,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都会存在有效性供给不足问题,即“政府失败”(Government Failure)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因为二者供给公共物品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逐渐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弥补二者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相对不足,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主体志愿提供公共物品,以便更好地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同样也存在此种现象。因此可以说,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机制是在“政府失败”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的一种补充供给机制,是以自愿性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有效地配置社会服务资源实现公共安全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资本理论是 20世纪 80年代开始特别是 90年代兴起的学术思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第一个系统性地表述了社会资本。经詹姆斯·科尔曼、罗伯特·D·普特南和亚历山大德罗·波茨等诸多学者的进一步应用和阐释,社会资本理论从社会学进入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公共管理领域,引起整个社会科学界的重视。社会资本理论认为,社会资本是公民之间信任、互惠和合作的人格网络与社会关系,它既是公民社会分散化的粘合剂,也是公共服务的社会资源、公共服务供给的“第三条道路”。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首次把社会资本概念引入政治发展、民主治理与公共政策领域。他在1993年出版的《使民主政治运转起来》,把社会资本界定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7](195)他还令人信服的指出,民主政府在面对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时会更负责任,更为有效率。自愿社团积聚起来的民间社会资本能培育起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增强人们之间的互惠,并因此更容易使民主运转起来。

社会资本有“政府社会资本”(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和“民间社会资本”(Civil Social Capital)两种类型。斯蒂芬·克拉克对两种社会资本类型进行了比较。“政府社会资本”是指影响公民合作互惠的政府规则与制度,即法治和政府规定的公民自由范围,它们减少了公共服务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费用,提高了服务效率,规范了专业化运作,整合了公共资源。“民间社会资本”则包含公民共同的价值理念、非正式沟通网络、约定俗成的规则及社团性组织制度。它可以通过社会关系和人际信任减少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费用;同时,社会凝聚力、感染力和公民参与积极性与实践努力能够推进政府民主治理进程,提高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质量。[8](271−294)社会资本既是一种理论形态,也可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与工具,可以为不同领域的学者作为一个解释范式来分析各种社会问题。我们可以从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三方面给予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制度以理论分析。

(一)“信任”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合法性基础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概念。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的信任就是在正式的、诚实的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合法性”作为评估政府改革的基本软指标之一,是任何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公共安全服务供给制度中,信任关系的建立可以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收集的时间,促进供给主体之间的广泛合作。企业、社区、家庭、公民个人等对政府的信任,以及社会主体合作供给过程中相互之间的信任,给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创造“合法性”,培育“人人皆警”的公共安全供给模式。

(二)“规范”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制度保障

社会资本的规范主要是指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所产生的共同行为准则。社会规范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三种: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作为规范的社会资本(如社区警务制度、治安承包合同规范等)可以为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和秩序保障。

(三)“合作网络”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互动平台

合作网络是指由供给主体间的社会及利益关系所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没有网络建构的社会无疑是一盘散沙,一盘散沙的社会会使个体的能量在无凝聚力的社会结构中消耗殆尽。公共安全的维护,需要全民的参与,并不是传统认为的只是政府的事情。通过构建参与主体的合作网络,不仅可以加强主体间的联系与信任,还便于主体间形成意见和行动的协同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

由此可见,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社会资本也是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法宝,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有效供给的“第三条道路”。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需要依靠集体行动才能实现,但集体行动的逻辑却很难避免集体行动的困境,“理性的个体行动者”往往从自我利益的“理性”出发,损害公共利益,最后也损害的个人利益。社会资本一方面体现为主体间相互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促使全社会形成互信合作的社会文化;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建立起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因此,在进行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时,社会资本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三种机制选择的比较与完善

在以上的分析中,着重阐述了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三种基本模式的意涵、特征和历史沿革,接下来我们通过对三种机制进行比较,看看从哪些途径来改善公共安全服务的供给。因为,现实中公共服务供给的三种模式同样都存在问题,即出现“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现象。只有充分发挥每一种机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才能达致有限资源的效用最大化。所以,完善公共安全服务的供给机制,一方面要补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不足,另一方面则需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监管。根据我国樊丽明教授的分析,[9](11)我们可以用以下几个重要标准对不同的公共安全服务机制进行比较。见表1。

由表1可知,公共安全服务的三种机制在决策、执行、筹资、激励约束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实践运行过程中,公共安全服务的政府、市场及非营利性部门供给机制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不同的供给机制及不同的机制之间的组合适合于不同的公共安全治理环境。在不完善的政府、市场及社会供给机制之间,较为明智的选择是建立一种有效的互惠协作的多中心合作供给网络。在城市公共安全服务的合作网络治理结构中,根据公共安全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努力寻求三者在公共安全服务供给领域的均衡点,建立三方合作的选择机制、互补合作机制与相互信任机制,更有效地满足公民的公共安全服务需求。

表1 公共安全服务三种供给机制的比较

美国行政学家萨瓦斯从安排与生产分离的角度,提出了十个可供选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并认为,单一供给机制无法满足公共服务供给现实需要,在同一特定的领域,可以利用多样化安排的方式来提供特定的服务,即采用复合型的供给机制。[10](105)那么,我们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服务的合作供给,完善已有的机制的不足呢?我国学者席恒[11]、周燕[12]等人通过公共服务提供中参与主体的多少,将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模式分为三大类:一是双主体供给模式,包括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公共物品供给的PPP模式和政府与第三部门功能互补供给模式;二类是三元主体合作供给论,即政府、市场、志愿部门三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三者之间的服务边界已被打破,公共物品或服务供给的过程是各种不同角色所组成的复杂合作网络的治理过程。三类是多元主体互动供给模式,凸显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公民是社会真正的主人,政府不仅要亲自参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且应积极提供一个空间,使公民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除此之外,政府还有责任充当“中间人”,将多元参与供给主体都集中到谈判桌前进行磋商和谈判,从而在面对多元化的公众需求,寻求共同的解决之道,形成政府、公民、社会及市场主体多维互动的局面。

其实,通过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公共安全服务改革的实践路径,我们发现,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公共安全服务合作供给方式,主要包括群防群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最近几年的“平安城市”建设机制等。这些机制之间内在地具有一定联系性,相互影响,相互继承,构成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服务合作网络机制的基础。而且,公共安全服务体制,也开始从单纯的管理转向寓管理于服务,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参与。治保会、治安联防队、治安承包者、专职保安、安全巡逻队、反扒志愿者联盟等社会性、市场化的安全防范队伍不断壮大,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已经有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

当然,在新阶段,面对新形势,这些公共安全服务合作供给机制,也正处在不断完善和丰富的过程中。正如A·西蒙所言,“我们只是想接近真理;我们还不能找到一个能够囊括全部真理、且不含任何杂质的公式;纵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公式,我们也不奢求。”[13](8)无论是政府安排,市场安排还是多中心的安排,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对于解决复杂的公共事物问题时,都可做出一定的贡献。所以说,利用政府的优势,引进市场竞合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与资源,构建多元行动者间的协作网络来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是一种相对较优的理性选择。

[1]王沪宁.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11−220.

[2]李礼. 城市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合作网络[J]. 中国行政管理,2011(7): 24−27.

[3]莱斯利·里普森. 政治学导论[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

[4]文森特·奥斯特罗姆. 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9.

[5]E·S·萨瓦斯. 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6]邱煜. 治安承包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5): 112−117.

[7]罗伯特·普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2001.

[8]曹荣湘. 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3.

[9]樊丽明. 中国公共品市场与自愿供给分析[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10]E·S·萨瓦斯. 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1]席恒. 公共物品多元供给机制: 一个公共管理的视角[J]. 人文杂志, 2005(3): 138−143.

[12]周燕. 国外公共物品多元供给研究综述[J]. 经济纵横,2006(2): 74−76.

[1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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