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2-01-22汤小阳徐庆国
汤小阳,徐庆国
(1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长沙410128;2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长沙410127)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8~200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湖南是农业大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大力发展。加快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革与建设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及农工湖南省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笔者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及“四化两型”湖南建设的主题,对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1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12月底止,湖南省累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 777个,有成员115.5多万人(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8.3%。近年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呈现如下特点:
1.1 产供销一体化和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市场份额扩大
近年来,湖南省各地不仅涌现了一批成员达千人(户)以上、经营销售额超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出现了融产供销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联)社,已成为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全省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为社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为主,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购销中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2011年分别达到了30%和50%。在一些地区的主要农产品销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更高,如石门县的柑橘,合作社的销售超过了全县总数的90%。
1.2 创办主体与形式多元化,服务领域宽广化
20世纪90年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大多由一些种植与养殖大户创办,其创办主体为农民(户),合作社专业特点突出,主导产业明确,大多为单一种养农产品合作社。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与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服务领域也呈现宽广化。首先表现为创办主体多元化。一些农村能人、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涉农站所和一些返乡创业农民领办合作社,成为近年合作社创办的主力军。另外,一些大学毕业生,尤其是一些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大户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 980个,占全省总数的47%;全省有918名大学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有169名大学生领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有21名大学生村官。其次是创办形式多元化。过去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层级呈省、市、县、乡、村五级塔形分布形式,目前因合作社向跨地域的专业联社与总社发展,其社员已从当初的某一市县乡村范围扩展到外市县,甚至扩展到外省(如常德绿然獭兔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层级形式逐渐向中间大两头小橄榄形结构发展,即中型合作社多,小型与大型合作社相对较少。此外,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形式也呈现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全程服务型、技术服务型、市场带动型、实体经营型和“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户”型等五种类型。三是服务领域宽广化。近年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已从过去传统的农业种养技术和信息拓展到了融资、生产、加工、销售等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
1.3 农村经济示范与带动效果日益增强,运营机制逐渐规范
据调查,湖南省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未加入合作社农户的收入高,有的甚至要高好几倍,全省平均要高出20%以上,从而大大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示范与辐射带动能力。特别是一些国家级与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逐步带动了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扩大了农业产业化规模。
此外,为确保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湖南省大部分省级示范点均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成员账户,并对成员进行了培训,开展了技术指导和销售服务。有的合作社发挥联络纽带作用,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逐渐向“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方向发展,上联企业,下联农户,形成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使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产业链,有效解决了企业原材料难保证和农户产品难销售的“两难”问题。
2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发展速度落后
发展速度落后首先体现在跟不上全国发展步伐。到2010年12月底止,湖南省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数仅占全省总农户数的8.3%,低于全国11%的平均入户水平,在全国的排位已由2007年的前4位后移到了2010年的第18位。此外,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村覆盖率也明显落后全国总体发展水平。截止2009年底,湖南省平均每个行政村仅0.1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全国平均每2个村就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次是远远落后于发达省市的发展速度。以山东省为例,至2010年6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目已发展到了3.5万个,成员达251万户,带动农户480多万户,1/3的农户参与了合作社经营,而当时湖南省合作社数量仅为山东的13%。截至2011年11月底,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10 289个,成员154.6万户,带动农户246.8万户,分别为全省农户总数的11.1%和17.8%,合作社数量有所增加,但成员数及带动农户数反而比2010年减少。
2.2 运行机制不规范
湖南省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有的合作社没有规范的章程,有的章程形同虚设,宗旨模糊,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立成员账户,特别在利益分配机制上没有真正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合作社开展活动较少,成员间联系不够紧密,甚至一部分合作社徒有其名[1~3]。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全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真正能严格按合作社法规定运作的不到40%,实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不足40%,按合作社法规定建立规范财务制度的不足60%,实行民主管理与决策的不足50%,均与外省合作社有较大差距。如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2010年安排各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指标190个,通过市县发动,层层申报,最后上报到省里的只有150个,省农开办通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管理基本规范、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100个。
2.3 融资难,规模小,带动力不强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等资金瓶颈尚未突破的主要原因,除国家对涉农企业与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还存在制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业务拓展范围不广也是阻碍因素。因此,除争取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政策支持外,需采取政策措施,充分鼓励城乡个人闲散资金和大企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工作[4]。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融资难主要体现在本身规模小,带动未入社农户动力弱,从而抬高了合作社内部融资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平均出资额低。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才34万元,而广东省2008年社平出资额达104.4万元,江西省社平出资额160万元,江苏省社平出资额为281.9万元。二是统一经营能力不强。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销售总额不足100万元,而浙江省2008年合作社平均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三是带动农户能力不强。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为397.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11.6%。而浙江省在2008年6月底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38.2%的非成员农户,海南省带动30%农户,江苏准安市达到57%,新疆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达到了62%。
3 推进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3.1 出台扶持配套法规与政策措施
一是出台《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积极探索“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合作社产品通过高校、大型企业对接销售)和合作社连锁店销售等多种销售形式,切实提高合作社对成员的销售服务能力;二是出台示范社建设、普法宣传、税收和金融支持、涉农项目支持等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是出台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信机构支持合作社的信贷指引办法,并积极采取财政贴息、担保,开展信用评定等方式为合作社贷款提供帮助,还应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程序、发票领取等税收优惠政策[5];四是可参照现有大学生村官选拔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大学生社官机制,为合作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3.2 成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组长,省农业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科技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供销社、科协、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于目前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业务行政部门为省政府农村办公室下属农村经营管理局,如果实行机构改革,将该局机构与整体职能划为省农业厅下属处级机构,则可实现与国家行业主管机构对接,从而可由省农业厅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工作。目前可考虑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日常联络和组织工作。
3.3 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地位和市场竞争都处于弱势的农民组建的联合体,虽然生命力旺盛,但由于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各级财政的关怀和呵护[2]。
一是提高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作为农业大省,按国家要求,湖南省每年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要从现有600万元上浮到3 000万元以上才能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加大支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6]。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整合涉农支持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的农业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比如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等国家项目。改变长期以来按行政区划、行政级别逐级进行分配的制度,要逐步向形成生产力最快捷、投资效益最好、农民收益最直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调整现有财政支持资金分配使用方向。各级财政应安排合作社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建立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基地,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培养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四是出台具体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实行一些含金量较高的具体奖励政策,比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申报地理标志、创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给予奖励;对农民合作社推进标准化生产、种子种苗研发给予直接支持;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基地认证、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培训给予补贴。此外应加强合作社信息网络建设与服务。借助湖南省各级政府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平台,建立湖南省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系统,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惠农政策措施、电子商务信息及其他各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网络信息服务。
3.4 制定金融支持具体政策措施
研究制定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文件精神的具体办法,并试行如下金融支持具体办法:
(1)拓宽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覆盖面。农业保险相对其它商业险种,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各类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农业保险业务成效一直不佳。省级财政应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覆盖范围,除继续执行现有的粮食、生猪保险补贴外,逐步扩大其它骨干农产品的保险补贴范围[7]。
(2)积极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2010年,国家在全国选择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除积极参与国家合作社试点工作外,相关部门还应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将试点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纳入合作社业务登记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对试点合作社提高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创新适合试点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设立风险储备基金和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试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探索对试点合作社开展审计监测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1]余金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0,(11):10 -11.
[2]江联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及发展措施[J].现代农业,2010,(11):60.
[3]陈建光.农村专业合作社亟需规范和提高[J].政策瞭望,2004,(10):34-36.
[4]李 锋.林州市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8):365.
[5]李玉秀.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14):364,370.
[6]于春英.对快速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24):39.
[7]齐 力,任 春.制约广东省农村专业合作社运营效率的内部制约因素与对策[J].广东农业科学,2010,37(10):21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