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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2012-01-22

关键词:管理体制补偿环境保护

赵 成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赵 成

(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针对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要问题,如环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缺失,环境执法和管理的独立性弱,以及环境管理绩效评价的淡化和现行财税制度、环境补偿机制的不完善等。首先,应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管理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即完善环境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改革现行环境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人事、财政管理体制,构建以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为基础的跨省区环境管理协调机构。其次,应改革现行政府评价体系、财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的环保积极性,即切实推动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专门财税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管理体制;问题与完善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因为生态环境管理作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公共管理领域,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领域,其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着各项资源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关系着能否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制定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科学环境管理政策并使之得以有效落实,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对资源环境管理要求的重要问题。为此,深入分析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管理要求,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管理体制,对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建设生态文明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形成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相对较晚,且与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发展和合作密切相关。自我国1972年6月参加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性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问题逐渐引起党和政府的关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管理机构为基础的环境管理体制才逐步建立起来。从1982年5月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到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成立并在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到2008年又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可谓十年一提升,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独立发展的趋势以及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而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所要求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密不可分。因为环保行政机构不仅是我国环保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对我国资源环境领域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主要执法机构,也是党和国家的各项环境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并且还是我国许多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起草者和制定者,因此,环境管理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完善直接关系着我国环保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从目前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看,仍然存在着许多不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环境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瓶颈。概括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许多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法律行政地位难于有效保证,导致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缺失。由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环保机构的设置和行政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就使地方环保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履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文件确立的,难于获得法律上的强有力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也使地方环保机构经常处于变动中,各省区各级环保职能部门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差异很大。有的有相对独立的环保机构,有的则没有,而是归属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中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时甚至经个别领导人签字就可成立一个机构,或者将某一职权转归某一部门,而且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环保机构往往成为机构改革的对象而面临被兼并的危险。

二是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弱,环保职能过于分散,难于有效履行地方环保职能。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中,环保部门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其财权和人事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导致其环保执法的独立性和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意愿,甚至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变成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1]此外,就各地方政府环保职能的分配来看,并非只是集中于相关的环保机构中,而是分散于多个职能部门中,如国土资源、水利、农林、渔业、城乡建设、经贸、发展改革等职能部门,造成在履行环保职能时的交叉、重叠。而这些职能部门又都是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其行政地位都高于环保部门,因而,当环保部门在履行其统一监管职能过程中与这些部门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往往会消解环保部门监管职能,使其职能难于有效履行。

三是环境管理绩效评价在地方政府实际政绩考核中的缺失或淡化,难于形成有效的管理压力和抑制其对GDP的片面追求,从而弱化了政府对环境投入、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支持。现行财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也难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环保积极性。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各级环境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究其原因:既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而难以为环境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有效法律支撑的原因,又有环境管理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难以避免地方政府干扰的原因,以及环境管理机构的行政区划不能满足生态环境问题跨区域管理要求的原因,还有现行政府评价体系、财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难于调动各级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积极性的原因。因此,对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克服其体制缺陷,以满足建设生态文明的统一而独立的环境管理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以强化管理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各级环境管理部门是环境管理的主体,其存在是对国家或地区资源环境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体制条件,它不仅是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机构,也是党和国家各项环境政策的直接执行机构,因此,要使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就必须依法确立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合法行政地位,改革现行环境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人事、财政体制,增强其独立行政的能力,同时,还要依据环境管理的生态区域性特征,改革现行环境管理的行政区划体制,以强化环境的统一管理,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管理体制。

首先,完善环境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强化其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目前我国各级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实际行政情况看,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资源环境管理对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并及时调整和强化了环境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行政地位,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大大增强了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独立行政能力和权威性,但与之相对应的各级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或机构却因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各自为政,使很多地方环保部门在复杂的权力配置与利益分配关系中被边缘化,其环境管理职能难于有效发挥。对此,应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职责、环保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以及环境监督和处罚权力的运用等,从法律上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确保环保机构的行政地位和权威。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笼统规定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负责,并未具体规定如何负责以及失职后承担何种责任和处罚等,这就为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的缺位与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法律空隙,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等方面的规定更是空白。对此,可以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上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地方政府能真正承担其环保责任,也使环保机构在行政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撑。在这方面,有些经济发达、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省市,其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支撑,行政职权得到了明显加强。如:北京市环保局,其行政执法共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市人大常委会等制定的44部法律法规,行政类别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执法权共267项条款,[2]大大提高了它的环境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其次,改革现行环境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人事、财政管理体制,使环保机构能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实现独立执法和独立行政。现行地方环境机构都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在行政管理上完全隶属地方政府领导,其干部人事权、机构编制权也完全由地方政府控制并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中很容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扰,特别是对于有些能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利税但又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往往都给予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不惜以“妨碍招商引资”、“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为名,并以撤职、换人或停止财政支持等方式干扰环保机构的正常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3]。尽管中共中央组织部曾发布《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授予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人事任免方面的一定建议权和协商权,但这远远不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工作的干扰。

为此,彻底改变现行环保机构隶属关系,由过去的横向地方政府领导管理体制向由国家环保部统一领导的垂直管理体制转变,并在干部人事、资金支持等方面脱离地方政府的制约,形成纵向独立的干部任免和资金使用制度,从而在管理体制设计上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意义不仅在于能解决长期困扰环保管理的独立性问题,而且,对于增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这种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充分发挥国家在环境管理上对资金技术投入、人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大大缩小不同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环保投入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落后地区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管理人员收入偏低的状况,对调动地方环保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这种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加强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及环保重点区的集中管理和重点支持也具有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国家环境政策与管理目标的贯彻和执行,克服中央政策在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使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管理要求得以真正落实。

最后,构建以区域生态环境特点为基础的跨省区环境管理协调机构,以强化对跨省区区域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由于我国生态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的多样性,从南部的亚热带地区到北部的草原荒漠地区、从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到东部沿海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地理环境差异,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在我国生态环境中的地位也不同且差别很大,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投入也不同。而越是生态脆弱更需要保护和投入的地区如西部地区、黄河、长江等源头地区,往往都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因而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的经费投入更是严重不足,况且对于具有相似特征的生态地理区域往往又分属不同的省区或市县,在环境管理上往往是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甚至冲突,很难制定统一协调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形成协调一致的环保行动,因而环保的效果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国家对该地区环境发展状况的现实要求,甚至会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而形成恶性竞争,导致该地区环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更适应我国的生态地理区域特征以及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要求,为形成统一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克服原有体制的缺陷提供体制上的支撑。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不同省区且具有相同环境特征和保护要求的生态地理区域或江河、湖海生态区域或自然生态保护区,应首先建立跨省区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以协调统一环保政策的制定、统一环保执法和行政,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跨省区、直属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领导的独立环保机构,形成以国家、区域或省区、市县为基础的多级环保管理体系,实现以垂直管理为主、以地方政府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为此,就需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便为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统一执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各种有效监控体系,形成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有效能力,以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环保能力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当然,实行全国范围内环境垂直管理和区域管理目前还存在很大困难,但可以先在一些条件较好或生态环境重点保护的省市率先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如:西安市就在试点环境垂直管理模式,试图将所辖区县的环保局改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改革现行政府评价体系、财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以调动各级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

首先,改革现行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推动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对于地方政府重视和加强环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地方政府的实际考核评价体系中,环境管理的绩效因素往往并不占据重要地位,也没有统一、科学的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虽然中央政府一直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将环境管理的绩效因素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中,但由于往往只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并不具备直接影响地方官员升迁的作用,加之也没有统一硬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就使得地方政府对环境管理的重视与否完全取决于其管理压力和自身的自觉意识与行动。特别是在经济落后或欠发达地区,由于其管理压力主要来自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加之环境科技的落后和环保资金的短缺以及环保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包括对企业成本的提升,必然使地方政府放松其环境管理的力度,选择走先发展后治理的传统老路。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十二五”期间对环保和科技创新的要求来看,尽管一些发达的地区或省市已经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建设生态省或生态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环保要求,或关停或限期改造或转移,这无疑对本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往往无力或不愿为提高环保标准而引进或开发相应的环保技术以增加投资或企业成本,这就使很多这类高污染企业从高要求的环保地区转移到环保要求比较低的地区,导致环境污染的二次扩散和转移,就像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达国家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我国转移一样。正如当前许多东部发达地区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正在不断地向中部或西部相对落后的地区转移,甚至许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政府组团去发达地区引进别人将要淘汰或无法生存的企业或项目,并作为其重要政绩而引以为豪。这种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状况,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这种污染企业在全国范围的转移和扩散,无疑对改善我国的整体生态环境是有害的,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改善而整体趋于恶化的原因之一。为此,生态环境管理的特殊性和整体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综合系统地考虑其管理体制的改革,而研究和建立统一、科学的地方环境管理考核制度以及绩效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国家还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资金、技术(特别是环保技术或生态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欠发达地区以支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特别是对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生态容量较低的地区给予特殊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生态补偿,以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矛盾,调动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其次,改革现行财税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的专门财税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环境管理和保护中始终存在着资金短缺和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生态环境又比较脆弱的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尖锐矛盾使这类问题更为突出,而要靠这些地区自身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改革财税征收制度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4],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调动地方政府的环保积极性,强化其环境责任,增强各级环保机构从事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能力。

在财税制度改革方面,人们普遍呼吁国家应该在财政税收上统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增设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综合税种——环境税,从而为“环境财政”的建立奠定基础。生态环境管理作为当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一个重要公共管理领域,理应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因此,建立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是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在当前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就需要扩大环境财政的资金来源,以满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增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用环境财政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支持与调控力度。

对于如何扩大环境财政的资金来源,有人提出可发行环境基金彩票,而更多的人则认为应该征收环境税。目前只有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环境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种类。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尽管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现行税种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环境保护,但主要表现为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或惩罚规定且调节力度也很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其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还没有开征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税种,相关环境税收政策也缺乏系统性。为此,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开始联合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的相关政策,国务院也于2011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决定。当然,环境税的征收无疑会增加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产成本,但也会迫使企业重新评估自己的资源配置效率、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在一定程度上又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可见,环境税的征收不仅能为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提供所需的资金,为“环境财政”提供资金来源,而且对于企业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开发和利用节能环保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企业竞争力都具有积极作用。

当然,在环境财税资金的使用上,人们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调控作用。应该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明显的区域和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区域性和流域性的污染防治,以及对开发和应用新型环保技术、生态技术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通过资金补贴或技术支持的方式,解决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

最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我国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由资源法确认的资源使用者在开发资源时必须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目的在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资源产业的发展;而生态补偿机制则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方向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规划中都一再强调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鼓励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然而,由于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才刚刚开始,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效,但由于涉及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生态补偿领域的巨大差别,其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原则性的内容,而针对具体地区、具体流域的可供操作性的内容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探索和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如:被认为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以来,取得很大成绩的“退耕还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贯彻“生态目标不到位”和“给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影响着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需要对我国错综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生态补偿重点领域,如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区等,同时要就生态补偿机制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科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如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绿色GDP”核算体系、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的建立和制定,资源耗减、环境损失的估价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的确立,以充分体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等问题。

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作用,以及探索市场的推进作用。显然,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政府居于主导和引导地位,特别是在环境财政的建立和社会投资融资体制的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主导和引导作用。对于政府来说,它不仅要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还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各种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为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的投融资机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市场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逐步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培育和规范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探索资源、环境使用权的交易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市场运行机制。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环境管理体制的有力支撑。要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就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和创新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管理要求。当然,改革现有环境管理体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各个层面上去深入探讨有利于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各种管理体制问题。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科学的管理体制保障。

[1]沈晓悦.变“环保风暴”为长效机制——环境管理体制要适应历史性转变[J].环境经济,2007(8):56-59.

[2]曾贤刚.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分析[J].教学与研究,2009(1):34-39.

[3]邓集文.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改革我国环保管理体制[J].生态经济,2008(6):156-159.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G]//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6.

On the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ntrol System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HAO Cheng

(Marxism Institute of Bohai University,Jinzhou,121013)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o reform and innovate in environmental control system.The main issues that do not fit for the demand are such as the deficiency of authority,the weakness of law enforcement,the lightness of performance appraisal,the imperfection of present financial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Firstly,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present administration system,and enforce the administrators’independency and authority.Secondly,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and financi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mpensation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of environment;reform and innovation

D630.1

A

1009-105X(2012)02-0038-06

2012-05-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8JA710003)

赵成(1963-)男,法学博士,渤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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