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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展望

2012-01-22李志强戴艳军

关键词:伦理学公正伦理

李志强,戴艳军

(1.北方工业大学 思想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144; 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2012 - 03 - 20

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青年专项课题(项目编号:CFB10161)

李志强(1977-)男,哲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思想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

戴艳军(1961-),女,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展望

李志强1,戴艳军2

(1.北方工业大学 思想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144; 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当前,作为网络伦理和信息伦理交叉领域的网络信息伦理得到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专题研究,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综述了该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并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展望,提出该研究领域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对于完善网络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信息;网络信息伦理;网络信息公正

一、引子

当今时代是网络信息的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生活便利,也通过监督组织权力、保障个人利益、完善民主制度等层面大幅度地促进着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之实现进程;另一面,它也带来个人隐私受侵、知识产权争议、国家机密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人肉搜索滥用、微博舆论失序、网络通缉越权等信息权利(力)异化,数字鸿沟扩大、信息垄断增强、信息帝国主义蔓延等信息分化加剧,色情、暴力、虚假等信息垃圾充盈等等一系列不公正的现象。上述种种情形凸显了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形势,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也从起步、发展到逐步完善。随着理论研究的推进和实践应用的深入,该研究的意义也越发地显现,具体地表现为:从理论层面,将作为信息伦理和网络伦理两个领域核心概念的“网络信息”作专题研究,并将其放在公正问题的视角之内进行全面考察,这对于丰富和完善网络伦理学、信息伦理学、信息公平理论乃至社会公正理论等领域的观点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层面,把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公正问题置于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宏观背景之中进行深入的探讨,这对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方法论层面,以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等伦理学方法分别对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复杂现象、规约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原则以及网民个体道德自律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剖析,这对于改进应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加强伦理学学科的实践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尚未有专著出现,但在网络伦理、信息(资讯*台湾学者称信息伦理学为资讯伦理学。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与大陆相比有自己的特色,表现在理论研究视角独特、实践领域拓展深入等方面,其代表成果如《信息伦理守则:以社会阶层及伦理议题分析》(许孟祥等,1997)等;大陆学者在开展自身关注的主题研究之同时,也对台湾的理论进展和实践经验作过一些引介和探讨,如《台湾信息伦理研究现状:概念、议题及实证研究》(郁大维等,2009)。)伦理、信息公平等领域的研究中均有所涉及,具体地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信息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在国外,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得到关注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计算机伦理学的提出开始的。到了80年代,信息伦理学成为独立研究领域,以规范和非规范两种研究范式展开,前一种由于不需太多的哲学基础而更为流行。我国的研究*我国对于信息伦理学的系统研究从本世纪初开始,取得了一定成绩。201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首届中国信息伦理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本文所探讨领域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会上国内外学者对于信息伦理技术带来的公正问题加以关注并展开讨论。则从引介西方实践经验开始,逐步拓展为理论探讨,涉及图书情报、大众传媒、生物科学、工商经济、网络技术等领域*这些领域以图书情报层面的探讨最为深入,而又以基因伦理为代表生物科学层面的探讨最为晚近。。该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当属德国国际信息伦理学中心(ICIE)的Rafael Capurro教授*Rafael Capurro(卡普罗)是规范研究范式的信息伦理学的代表人物,而非规范研究范式的信息伦理学之代表人物是Luciano Flaridi,其代表作是《信息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哲学基础》。,其代表作是《21世纪的伦理学应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等。国内学者如吕耀怀和沙勇忠分别在2002和2004年所著的《信息伦理学》、曹劲松所著的《交往、功利、和谐——信息伦理引论》(2006),以及梁俊兰所发表系列学术论文都是本主题的代表成果。

第二,网络信息化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及成因。国内外学者将网络信息化带来的负面效应作以全面总结,不公正现象就是这些负面效应之中一类,将其梳理为信息污染、不均和安全等方面,并以从网民个体的道德遵守、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履行以及法律规章的制度安排等方面追查原因。代表成果如卡普罗的《中国信息社会之“道”与互文化*文题中的互文化即跨文化。此文是卡普罗教授在首届中国信息伦理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参会论文。信息伦理》(2010),台湾学者刘建人等所著的《资讯伦理与社会:重建网路社会新秩序》(2004);大陆学者吴育珊的《信息时代的网络公正问题》(2002)、孙长虹的《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公正之思考》(2005)、李卫东的《试论网络信息化中的公正问题》(2009)等文章。

第三,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调控及其原则。已有研究大都认为需要对网络信息活动进行调控,其手段包括道德、法律、制度等,其中对于道德调控手段的研究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如付立宏的论著《网络信息活动调控》(2002),张丽红的论文《现代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调控》(2006)等。如何提出有效规约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原则是此类研究的核心问题,所总结的原则大致有公平、共享、功利、不伤害、协商、原创、发展等等,其中又以公正原则是学者们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本主题研究还体现在网络伦理学、信息伦理学等科技伦理学分支的专门研究之中,如Joel Rudinow等人所著的《媒体与信息伦理学》(2009),Hamlink所著的《赛博空间伦理学》(2010)等;严耕等人所著的《网络伦理》、段伟文所著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2002)、李伦所著的《网络传播伦理》(2007)等等都对网络信息道德调节的原则和机制等问题做过较为深入的阐述。

第四,信息公平问题。在国外,信息公平理论经由“信息分化”和“数字鸿沟”等两个阶段发展而来。学者们从信息的数量、质量、广度、效度等层面构建了信息公平问题的理论基点,其中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取得共识的方面,如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信息公平的概念在内涵上应该是质量上的平等(information quatity),而不仅是数量上的平等(information quality);但在外延等层面却存在分歧,如信息公平是information equity还是information quatity就意见不一。。在对策上,他们在主张保障公民个体的信息权利、制约网站组织的信息权力,设计公正的社会制度等方面观点鲜明。吸收借鉴国外成果的国内研究也越来越重视上述因素,同时也强调社会道德规范和原则等其它因素。总结起来,国内研究所探讨的问题有:信息公平的概念、表现、原则及实现途径等。国外代表成果是Leah Lievrouw等人所著的《信息和公平》(2009);国内最有权威的是蒋永福和他所指导的研究生所开展的系列研究,如他们的《信息公平》(2005),其他成果如兰小媛的《信息公平研究》(2007)、沈光亮的《论信息公平的道德调节》(2008)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总体上说,已有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对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关注不少,尤其最近几年成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热点,但深入系统的研究却不多,基本上都是实际问题上简单套用某些伦理学原理加以分析,缺乏对网络信息公正问题本质的深入思考,以至于得出的结论很难经得起理论推敲和实践检验。其二,为数不多的直接以“网络信息公正问题”为主题的研究大都是在现象描述的基础上,就局部、具体问题的思考,缺少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放在网络信息社会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进行考察的宏观视野。*在笔者看来,国内大多数研究之所以不够深入,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研究尚不重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应用。如能将这种我国社会科学根本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该领域研究的始终,尤其在“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上,就会避免研究视野狭窄等弊端,进而使研究取得深入,但这却被大多数学者忽视,也几乎是国内应用伦理学研究都存在的问题。其三,在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调控、网络信息行为的伦理规约、网络信息道德教育等研究,关注社会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多,尚未有在网络信息活动的伦理关系之中考察道德调节之必然性和可能性,也很少从德性伦理学的理论视角阐发个体网络信息活动的机制以提出实效性对策的研究。其四,已有的对策研究大都考虑到道德、法律、教育和制度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近两年的研究尤其强调道德他律*国内学者在阐发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对策时,一般都会考虑道德他律的因素,但其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把法律也看作道德的他律。实际上,道德的他律来自外在合理的伦理关系的应然要求,而这些要求既可能是给法律也可能是给道德提出的,要注意到,道德和法律毕竟有着各自的领域,两者的他律也就不是相同的问题,因而那种把法律当成道德的他律,甚至以道德法律化作为加强道德他律、也作为加强信息伦理建设的手段,就使问题变得简单、机械。、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等措施,但多泛泛而谈,缺乏在所有这些要素的整体考量之中系统地关注某种要素,进而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体系的研究。其五,已有研究主要是探讨了网络信息技术的消极方面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不公正现象,而对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并能够进一步地给人类生活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它无论在促进社会公正还是促进个体公正之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却很少提及。

三、前景展望

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如果仅仅从成果数量上来说,成效显著,并为日后的研究奠定良好基础,尤其在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规约网络信息活动的社会道德规范和原则等方面的研究已相当成熟,但如果从更好地为信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等应用伦理学学科提供借鉴,以及从更深入地探究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本质和规律等角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它们也预示着日后的研究会出现有新突破。

首先,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理论界定有待进一步深化。在这一方面,大多数研究都将罗尔斯的公正理论作为研究基础,但罗尔斯的见解毕竟只是当代西方公正理论中的一派观点,虽然是最有影响的一派观点,但不可否认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罗尔斯的公正理论也有其困境,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多元和多样,无疑也应该考虑到罗尔斯之外,如诺齐克等人的其他公正理论学派的观点。与这种情况相似,国内研究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公正观、西方古典哲学思想中的公正观、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放在网络信息视阈内进行考察的研究也很少见,有待拓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正理论,甚至利益相关理论和权利理论等其他合理学说都可以作为网络信息公正问题之基本概念界定的理论基础。所以,只有在理论借鉴上保持开放的态度,吸收各派观点的合理之处,去除各派观点的不当之处,才能够构建指导实践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我们还要注意到的是,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界定既要考虑伦理道德*在这里,我们将伦理道德两个词连用,是在通常二者不作区分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我们后面将提到的“网络信息伦理关系”之中的伦理一词,则不能替换为网络信息道德关系,这其中涉及伦理和道德概念的界定。简单地说,与个人操守意义上的“道德”相对,“伦理”更注重的是关系。篇幅所限,不展开论述。的应然性,也就是说,伦理道德属于应然的范畴,正是应然性使它成为指引人类行为文明进步的可靠保障,网络信息伦理的应然性也是使网络信息技术沿着健康轨道发展的可靠保障,所以,不能忽视它的应然性,但是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网络信息技术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就是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具有客观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同时,它的发展也带着其适应自身发展的合理性,因而设计和制定各种规约网络信息活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不能不考虑到网络信息技术本身的这些属性。概言之,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不能就伦理说伦理,就技术说技术,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

其次,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表现形式还要深入挖掘。对于现实问题之表现形式的分析看上去只是现象的描述和梳理,不需要理论界定那样的细致推演和严谨论证,但是这种描述和梳理也不能就现象谈现象,而要深入挖掘现象背后的本质,以现象提炼本质,以本质彰显现象,这样才能为对策研究提供扎实的根基。至于如何才能深入挖掘网络信息带来的公正问题之林林种种的表现形式(现象),笔者认为,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公正问题既广泛体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又是细致入微到每个网民个体的内心世界,所以,研究的过程既要宏观分析又要微观考察。宏观分析即是将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公正问题放在网络信息社会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进行考量。人类社会发展到网络信息社会的阶段,出现了网络信息强权、霸权和侵权等不公正现象,也出现了网络信息技术推动公正之实现的现象,这都是前所未有的,或者说与以往大为不同的,思考这些现象出现的时代背景,并比较它们与以往同类现象的本质异同,是使得研究不流于形式,并取得深入进展的根本路径;微观考察即是要以细微观察,而不是宏大叙事的视角深入地描述网络信息行为主体(个人、组织和政府等)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如以信息权力和信息权利的占有、分配和处置等环节中产生的公正问题作为描述网络信息行为之表现形式的研究即可能是一个突破点。

再次,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还要整体考察网络信息活动。如果说描述现象是应用伦理学研究中的基础环节,挖掘本质则是应用伦理学研究中的升华过程,没有前者夯实不了研究的根据,也就搭建不了研究的框架,没有后者把握不清研究的核心,也就攀升不到前沿的高度。要挖掘所研究问题的本质,对所研究问题做整体性的考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网络信息公正问题来说,就是要把网络信息活动的实施过程、调节手段和伦理关系所涉及的公正问题进行整体性的研究,这也是已有研究很少开展的。具体地说,其一,要对网络信息活动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段式的考察。一次完整的网络信息活动一般要经过信息发布、传播、管理和使用等不同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信息活动其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动机和结果,以及对于它们的道德要求都是不同的,而处于同一阶段的信息活动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共性,这些共性也是制定保证活动公正性道德原则的基点。其二,要对网络信息活动的调节手段进行功能性的探究。网络信息活动的调节手段是多样的,但不同阶段的网络信息活动一般都以相同的施众方和受众方作为主体,以相似的网络信息内容作为客体,以相同的网络信息技术作为载体,因而所有的网络信息活动调节手段都包含着能够取得一定共识的公平、正义性的价值要求,无论它表现为道德原则、法律法规、教育教学还是制度安排,都影响甚至决定着网络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趋向。其三,要对网络信息活动的伦理关系进行系统地分析。网络信息行为总是发生于并产生一定的伦理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网络信息活动的主体、客体和载体等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些影响和作用是评价网络信息行为是否公正必不可少的要素。网络信息伦理关系从类型上大致分为开放和封闭等两类,两类伦理关系的有序与失序对于网络信息活动的公正性有不同影响,即开放的网络信息伦理关系的失序一般将导致信息强权和霸权的问题,而封闭的网络信息伦理关系的失序一般将导致信息侵权和安全的问题。在一定的网络信息伦理关系中,作为网络信息活动主体的实施方和接受方既有界限,相互对立,也有联系,有时甚至是重合的,因此网络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影响是双向互动的,而不是单向不可逆的。网络信息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一般主体、“高知”主体和技术专业主体*主体的文化程度以及对网络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是其实施网络信息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等,他们在实施网络信息行为时产生的公正问题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网络信息行为在不同类型的主体之间以及某种类型主体内部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因而要根据不同类型主体的不同特点施以不同的对策。总之,全面、深入、系统地对网络信息伦理活动的实施过程、调节手段,伦理关系进行论证,阐发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本质,并澄清其与现实生活中公正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能够避免已有研究简单套用伦理学原理和方法的弊端,并引导研究的新方向。

最后,以实证方法进行案例分析以构建有效的对策体系是亟待深化的。对策研究是任何一门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难点,网络信息公正问题的研究亦是如此。网络信息在时空界限等层面与其它信息活动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行为主体的自律是公平和正义的网络信息伦理秩序得以维系根本和最终的保障。但对策不可能是单一路径,要以构建网民个体的道德自律为根本,并将社会道德规范等其它道德要素,法律法规、考核体系、监督管理等制度要素,学校、社区和单位等各领域的教育要素,公民素养、人文环境、社会舆论等文化要素以及网络媒体、信息技术等技术要素综合考虑,以建立既考虑当前又顾及长远的对策,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概言之,以构建网民个体的德性伦理为基础,以构建网站组织的责任伦理为核心,以构建国家政府的制度伦理为重点,对网络信息公正问题做出全面解读,进而提出相应对策,才能克服已有研究伦理学基础理论支撑不足的弱点。但是对策体系的构建毕竟是个实践的问题,因而它不能仅仅依靠创新的理论视角以及思辨的逻辑论证得以完成,它更需要具体实践的反复检验,于是,以实证方法进行前沿案例解析成为必要,这也是当前应用伦理学一种热门的研究范式。将这种研究范式应用于本主题,思路大致是,在深入的理论阐述之基础上得出结论,对网络信息领域几种前沿技术,如手机短信*将手机技术作为广义的网络信息技术来看。、微博客、搜索引擎等带来的公正问题做专题案例分析,展开实证研究,以校验理论研究之适用性和所提出对策之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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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earchonCurrentSituationandProspectofNetworkInformationJustice

LI Zhi-qiang1, DAI Yan-jun2

(1. Research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144, China; 2. Marxism School of Dalian University, Dalian 116024, China)

As an inter-discipline between network ethics and information ethics, network information ethics draw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scholars, and more monographic studies about it have appeared, among which the study of justice in the field of network information ethic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This paper sums up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network information justice, presents a prospect, and then gives some advice for the current study of applied ethics discipline, which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ome disciplines such as network ethics and information ethics.

network information; ethics of network information; network information justice

B82-057

A

1009-105X(2012)02-0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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