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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新探

2012-01-22李龙强黄小寒

关键词:伦理学正义伦理

李龙强,黄小寒

(1.商洛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陕西 商洛 726000; 2.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1;3.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2012 - 02 - 24

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编号: CTF120160);

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编号: SGH10118)

李龙强(1971-)男,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商洛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黄小寒,女、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新探

李龙强1,2,黄小寒3

(1.商洛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陕西 商洛 726000; 2.陕西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1;3.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伦理就是社会角色配置之道,人们把对社会角色配置之道的认识与体悟现实化就成为“道德”。道德的本质就是伦理的现实化,现实化有三种形态,一是现实化为社会道德规范,二是现实化为个人道德品质,三是现实化为具体道德实践。伦理总是对一定时空范围的社会共同体而言的伦理,我们把特定伦理适用的时空范围称为伦理时空。伦理关系的本质就是自我主体与他者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哲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伦理理想与道德现实的关系”。正义是具体条件下最能够实现共同体价值最大化的价值。道德正义有四种涵义,一是指道德规范的正义性;二是指作为美德的正义感;三是指道德实践领域的正义,即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均衡。四是可以作为一切道德规范的总原则的规范。我们将对金规则的解释合起来就是:“以人为人、助人成人;人道人宜、非人非宜。所宜所欲,不宜不欲。”

伦理理想;道德现实;伦理时空;道德正义;金解释

一、 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伦理学根据其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哲学伦理学与实证伦理学两大部分,哲学伦理学又可称为理论伦理学,实证伦理学又称为应用伦理学。本文的探讨限定在哲学伦理学范围。

把伦理学放在哲学大观园里面非常恰当,因为伦理学离开哲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伦理学建构的基本概念都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去研究才能辨析清楚。哲学伦理学属于哲学,它为社会科学提供伦理导向,为社会发展提供伦理理想,为个体人生提供角色定位。哲学伦理学与哲学价值论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哲学价值论为哲学伦理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哲学伦理学最基本的概念是伦理与道德,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比较多了,但多数囿于词源分析而没有挖掘这两个概念的可能意义。伦理与道德这是两个有密切关系的概念,但并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我们把伦理道德四个字拆开分析,首先存在的是“伦”这种社会现象,“伦”就是社会共同体的不同成员在社会结构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对这种社会角色分配的合理性的反思与辩护就出现了“伦理”。伦理就是社会之道,人们把对社会之道的认识与体悟现实化就成为“道德”。道德的本质就是伦理的现实化,现实化有三种形态,一是现实化为社会道德规范,二是现实化为个人道德品质,三是现实化为具体道德实践。个人道德品质又称为“德性”,具体道德实践又称为“德行”。伦理的本质就是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不同角色配置的合理性。哲学伦理学通过研究这种合理性并依据这种合理性演绎最佳的角色配置模式,然后运用这种模式去评价社会现实与引导社会发展。角色在这里指不同社会成员在不同情境下应然的行为模式。

伦理总是对一定时空范围的社会共同体而言的伦理,我们把特定伦理适用的时空范围称为伦理时空。随着人类共同体的规模逐渐扩大,伦理时空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部落到部落联盟、再到国家、国家间组织、最后扩展到全人类。不同层次的伦理时空其伦理的合理性依据是各不相同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都分别作为相应情境中的角色配置依据。普世伦理存在的合理性是现有科学证明在地球上全人类是同根同源的,我们把这种所有人都是同类的关系称为类缘关系。如果再将伦理时空扩大到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切生物,就形成生态伦理,那么其合理性依据就是所有生物都是生命,都拥有生命权,这种同是生命的关系称为生缘关系。如果继续将伦理时空扩大到宇宙中所有存在者,就形成存在伦理,其合理性依据就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存在者都有存在权,这种万物同在的关系称为在缘关系。亲权、族权、身份权、人权、生命权、存在权,形成一个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演化序列。伦理关系的本质就是自我主体(self-sujects)与他者主体(other-subjects)之间的价值关系。自我主体是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包括个体、个体组成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自我主体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同心圆。他者主体是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主体。之所以将价值关系客体统一作为主体是因为从存在伦理角度来看一切存在者都是主体。这样伦理关系就成为主体间关系,角色配置原则的制定就应该遵循协商对话、达成共识的步骤。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就是人类的认同意识不断进步的历史,是自我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也是不断将他者主体纳入自我主体范围的历史。从人类视角来看,有五大类伦理关系,即天人关系、己我关系、人我关系、群己关系、群类关系。天人关系就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己我关系就是个体不同自我之间的关系,人我关系就是自我与他者、我所在的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群己关系就是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包括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单位、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等关系,群类关系就是自我所在的群体与全人类的关系。这五大伦理关系的合理状态应当是天人互益、己我互知、人我互爱、群己互利、群类互助。

道德是伦理的实现方式。道德的三种不同的现实化形态,其起源各不相同。道德规范起源于原始人群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萌芽于原始人的准德性(准德性是指原始人具有的合群性与顺从性),道德实践脱胎于原始人运用意志控制自己的动物性冲动的成功经验。人性不是道德的前提,而道德是以塑造人性为依归的。人的本性不同于人性,人的本性是人作为生物人具有的属性。而人性是人已经成为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人所应当具有的属性。人性包括人的感性、理性、德性、灵性。是否具有人性是区别社会人与人形灵长类动物的标准。人类文明史从人形灵长类动物具有意识的那一刻开始。意识是主体感知与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的能力。高等动物无疑也有心理活动,也有类似于人类的知、情、意,但只有人类有对自己心理活动进行感知与调控的能力。意识是人类认知、情感、意志、信仰等心理特质发展的基础。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不断自我确证、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历史。而个体的生命历程也是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不断自我确证、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历程。人类是未完成的X,而每个人则是未完成的x,个体的生命历程是人类发展史的重演。人生的终极目标就是成人(becoming best-being)。成人就是努力成为自己心中最理想的那个自我的过程。生命不息,成人不已。

人的本性同一切生物的本性相同,都是趋利避害的。利是能够满足生物生存需要的价值对象,害是能够威胁生物生存的对象。道德的目的就是将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转化为人的为善戒恶的德性。善是符合特定道德规范的动机与行为,恶是违反特定道德规范的动机与行为。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并不总是一致的,善的动机可能产生恶的效果,恶的动机也可能导致善的效果。评价行为的善与恶,应当将动机与效果分别对待。

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社会的角色配置形态,而角色配置形态作为伦理思考的对象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伦理思考的深度。伦理思考的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特定共同体的道德规范设计的合理性程度。道德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又决定了该道德规范约束下的社会成员的德性的健康性。不合理的道德规范本身将激发人的虚伪性或者叛逆性。一个处于剧烈转型的社会,不同的伦理时空交错,不同的道德规范同在,导致人们迷失善恶的可靠标准,从而出现所谓“道德滑坡”、“伦理沦丧”等现象,这说明在转型期尽快促成伦理共识的形成、尽快制定基本道德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相同的伦理关系在不同时代其重要性不同。不同时代的伦理关系要求个体具有与其适应的德性。当今时代的五大伦理关系要求人类个体具有五种美德,这五种美德是自主、仁爱、诚信、感恩、公正。自主就是个体要自尊自强,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主体性,提高自我实现、自我超越、回报社会的能力。自主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的基本意识,每个人是自己命运的主宰,每个人是自己生活的主人,每个人有自我表达意志、自我维护权利的权利。仁爱就是要热爱祖国、敬爱师长、关爱亲人、友爱他人、博爱万物。诚信就是对自己实事求是、对他人言行一致,守承诺、守道德、守法律。诚信从根本上看上是主体性强大的表现,自卑者常自欺、自欺者常欺人。感恩就是珍视自己拥有的一切并感激创造这一切的所有他者,努力回报为自己创造一切的他者。每个人在出生之前是“无”,是父母给他(她)生命、是社会抚养教育其成人、是国家保障其安全、是他人为其提供各种服务、是万物无私地被其利用,因此,无论一个人个体能力如何强大,离开了世界将寸步难行、将自身难保。感恩与仁爱相互相成,因为仁爱而施恩于他者、因为感恩而回报于他者。感恩心理在某些动物的行为中也有表现,而人类恰恰对这种淳朴的心理有所忽视,导致感恩意识普遍淡薄,许许多多的人都心怀不满,觉得全世界都亏欠于他(她)。既得利益者同更大的既得利益者比较觉得自己小巫见大巫,利益相对剥夺者见到既得利益者则恨恨意难平。总之,加强感恩教育,普及感恩意识,对于促进人们的心理平衡、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公正是指有正义感,个体待人处事不偏私、言语行动不偏激,不损公肥私、不损人利已,天下为公,正道直行。公正是比较高级的德性,公正德性的养成离不开教育,离不开公正的社会环境。而公正意识的普遍提高也有利于社会公正。

五大伦理关系与五大基本德性合称为“五伦五德”。五伦五德可以作为我国新时期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

二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伦理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研究古往今来的人类伦理道德思想、研究伦理道德的历史与现状,回答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为伦理建设与道德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问题,通过对基本问题的不断反思、不断批判、不断建构,推动学科的发展。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一个随语境变迁而其答案与时俱进的问题。特定时代特定形态的伦理学必定有其特定的基本问题,基本问题是学科的生命,对基本问题的不断设定与不断解答是学科保持生命的脉动。因此,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一定存在的,但究竟是什么却是不确定的。

善与恶是伦理学的一对比较基本的范畴,但善与恶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在道德确定的情况下才有的评价,没有确定的道德标准,善与恶将变成纯粹个人的价值判断。因此,善与恶的关系不适合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在中国也用义利关系来表达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利益是特定评价主体依据特定的价值观确认的、对特定的价值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价值对象。价值观不同,利益的范围也不同。但道德归根结底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是利益在先,道德在后,伦理结构也是利益结构,道德要为促进利益结构的稳定和谐服务。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定为基本问题与基本问题的开放性、创造性、多义性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因此,并不适合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与此类似的主张还包括: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道德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这些主张都不适合作为基本问题,基本问题不是象一个简单的论述题可以一次性回答清楚的,而是一个常问常新、常思常得的问题。基本问题是一个问题域,可以衍生许许多多小问题。基本问题是学科的生长点,依托生长点,结合其他学科的成果,可以不断创造新概念、形成新理念。

还有人主张将公与私、群与己的关系作为伦理学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属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问题,应当由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来解答。这些解答可以作为我们展开伦理学研究的依据,而不需要我们把这些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来研究,不能越俎代庖。

也有人主张将“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什么是幸福、怎样获得幸福”等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是一个很大很基本的问题,需要历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心理学、人生哲学等学科通力合作才能给出完整解答的。伦理学的回答只能是“没有德性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 “什么是幸福、怎样获得幸福”确实是伦理学应当关注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与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息息相关,伦理学只能告诉人们通过德性修养可以提高人的幸福感。幸福是什么,幸福是特定主体基于某种需要的满足感这种心理体验的刺激而产生的兴奋和满足的心理感受。幸福是二阶心理活动,是对满足感的兴奋和满足。单纯的满足感并不意味着有幸福感产生,如果这种需要的满足感让人兴奋并产生新的需要,这时候的心理感受就不是幸福感而是得陇望蜀的贪欲感。如果这种需要的满足感让人满足而不兴奋,这时候的心理感受是安宁、宁静。如果这种需要的满足感让人不满足也不兴奋,这时候的心理感受就是无聊、空虚。如果需要的满足方式与当事人的良心发生冲突,当事人会产生自责、悔恨、内疚等心理感受。因此,需要的满足并不必然带来幸福,幸福感的产生有其自身的规律。如果用幸福指数来表示当事人的幸福感强度H,那么幸福感强度与当事人的幸福感受能力C和当事人对需要满足程度的自我评价S成正比,与当事人对自己满足某种需要的可能性的概率预期P成反比.即H=CS/P.幸福感受能力是主体发现让自己幸福的事情并敏锐感受到幸福的能力。幸福感受能力的个体差异是相当大的,这种能力与先天禀赋、后天的教育、自身的阅历都有关系。当事人对需要满足程度的自我评价是当事人实际满足程度与当事人用做参考系的满足程度的比率。如果用做参考系的满足程度高于当事人的实际满足程度,当事人产生的是不满足感,如果用做参考系的满足程度低于当事人的实际满足程度,当事人产生的是满足感。当事人对自己满足某种需要的可能性的概率预期是指当事人自己估计的需要被满足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当事人预期概率很低结果竟然是需要完全被满足,当事人有喜出望外之感,幸福感随之上升。如果当事人预期概率很高而结果是需要没有完全被满足,当事人就容易产生失望感、失落感。

一个社会要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产生幸福感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多层次需要;二是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受能力;三是教育人们学会合理比较,不要盲目攀比;四是降低人们对需要满足的概率预期。无条件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并不合适,要无例外地满足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但要求当事人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哲学伦理学通过对现实伦理关系合理性的追问从而促进现实伦理关系合理化,哲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伦理理想与道德现实的关系”。伦理理想就是依据人类的基本共识设想出来的最合理的社会角色配置模式。小国寡民、桃花源、理想国、乌托邦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伦理理想。社会角色配置模式包括配置权的运行方式、角色脚本的设计模式、角色的内化模式、角色担当效果的调控模式等等。特定伦理时空生活的人类共同体的历史就该共同体的成员分别充当剧作者、充当导演、充当演员、充当观众而完成的历史剧。伦理学起源于观看历史剧后的反思。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掌握的思想素材不同,其能够设想出来的伦理理想也各不相同。人类历史早期的思想家们设计出来的伦理理想在现代人看来简直就是荒唐之极,这是历史的局限性所致,是不能苛求于前人的。现代的人们也只能依据现有的思想素材设计自己的伦理理想,其合理性在我们的后辈看来也可能是漏洞百出的。

道德现实是指特定的人类共同体的道德规范、道德品质、道德实践的实际状态。具体包括道德规范的完备性、合伦理性、德性的真实性、普遍性、德行的自觉性、有效性等。道德现实是伦理理想的现实化产物,伦理理想本身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道德现实的合理性程度。道德现实本身又是伦理思考的对象,道德现实的不合理性会激发人们完善伦理理想,然后以完善后的伦理理想重新审视道德规范体系与美德体系。伦理理想总是要高于道德现实的,伦理理想对道德现实起一种引导、批评的作用。而道德现实又会反作用于伦理理想,促进伦理理想的合理化。

“伦理理想与道德现实的关系”作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伦理理想是伦理学的活的灵魂,不同时代、不同学派的伦理学其伦理理想也往往大相径庭,将伦理理想的设计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域中的基础问题使伦理学保持了其形而上的超越品质,更好地发挥其为社会发展的伦理导向作用。

第二、道德现实是伦理学的源头活水。对道德现实的关切是伦理学得以被社会接纳的前提,坐而论道、引经据典、探微索隐、张皇幽眇而让人不知所云的所谓纯学术是不会有生命力的,是迟早要被社会淘汰的。

第三、伦理理想与道德现实之间的矛盾是特定伦理时空内最基本的矛盾,没有伦理理想作为参照与尺度,道德现实就无所谓合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上所谓的伦理冲突、道德冲突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伦理理想与道德现实之间的矛盾的具体表现。每个有理性的社会成员都会有自己的伦理理想图景,当其用自己的伦理理想图景作为尺度去衡量道德现实就会发现二者出入很大,这种差距会使其产生人心不古、道德沦丧之感。伦理学的重要任务是为现实的伦理时空设计出凝聚人类智慧与美好愿望的伦理理想图式,并通过各种手段成为特定伦理时空的伦理共识。以伦理共识为基础,全面审视修订道德规范体系与美德体系,设计让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保持必要平衡的道德正义机制。通过这些工作,充分发挥伦理学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巨大作用。

三、道德正义与金规则

正义是一个神圣的字眼,也是一个神秘莫测的概念。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人思考过正义的本质并给出了各不相同的答案。时至今日,正义仍然是一个言人人殊的多义词。正义是有其伦理时空范围的,在一个伦理时空的正义可能在另外时空是非正义。正义是特定伦理时空范围内最有利于该共同体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则。在宇宙范围内正义就是所有事物共存的秩序,在地球生态系统内正义就是所有生命共生的和谐,在全人类范围内正义就是所有个体共享的人道,在日寇企图亡我中华时正义就是救亡图存的抗日,在当代中国正义就是所有国民共治的民主。在理论上自由、平等先于民主,而在实践上则是先有民主然后才有自由、平等。自由、平等不可能在未实现民主的条件下得到充分的保障。正义有两种形态,一是客观正义,即超越特定伦理时空客观考察该伦理时空内的共同体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迫切的需要,这是唯一的确定的;二是主观正义,即人们对该需要的认识,这是多元的多变的。每个共同体成员对正义的理解与期待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区别正义共识与正义观念。古往今来的任何人类共同体内部都可以分成两大集团,即强者集团或弱者集团。强者集团与弱者集团对该共同体的应然的正义的看法往往相互冲突,二者都把集团的利益当作共同体整体的利益来维护。如果两种正义观冲突过于激烈,那么主张调和、中庸、中道的声音就会应运而生。如果两大集团能够形成正义共识,那么这个共识就是该共同体的正义。即正义的本质是特定的伦理时空范围内特定的人类共同体普遍认为的可以实现该共同体价值最大化的最优价值选择。正义共识就是被当作最优选择的价值。正义不是一种固定的价值,而是在具体历史条件下最能够促进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对某种价值的偏爱而将某种价值当作正义的本质,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如平等、公平、人权、美德、自由等等都被不同的学者各自理解为正义的本质。正义是具体条件下最能够实现共同体价值最大化的价值。我们设想,假如有一个国家,瘟疫流行,人民健康普遍不佳,严重影响到该国的生存和发展,健康成为这个国家最稀缺、最紧要的价值,那么该国提出“正义就是健康”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选择。依此类推,假如一个国家的不公平状况已经严重到威胁该国生存和发展的程度,该国可能提出“正义就是公平”的口号。正义不是一种具体的价值,而是某种具体价值在具体条件下具有了最优价值选择的资格,正义就好比一顶金光灿烂的皇冠,戴在那个具体价值的头上。在某个伦理时空追问正义是什么等于追问什么价值是最能够促进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价值资源在成员间的分配从来没有公平过,因此,公平这一诉求充当正义的呼声的历史也最悠久,在许多人心目中觉得公平就是正义,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类似与金银与货币的关系,“金银天然是货币,而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与此类似,公平最适合作为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并不必然是公平。

正义与公正、公平、平等、对等等概念很容易被人混淆。本文给出一个清楚的辨析。对等,是甲方对待乙方的价值行为方式与乙方对待甲方的价值行为方式相同。具体说来,就是以鲜花对鲜花,以铁血对铁血。平等,是在配置某种所得时,不论所得的接受方的具体情况,所有接受方的所得一律相等。所得,可以指权利、义务、奖励、处罚、工资、职位等等一切能够使接受方的利益总量发生改变的事物。公平,是某种所得的所有接受方其接受的所得的标志量与之所以得的标志量之比率相同(通常情况下二者正相关即可)。所得的标志量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将所得量化得到的数字。之所以得是指配置所得的那个依据,之所以得的标志量就是将依据量化后得到的数字。举例来说,按能力授予官职,官职就是所得,能力就是之所以得,官职可以分级量化。能力则可以通过考试、测评等方式量化。公平在这里体现为能力强者授予的官职愈高。再举个例子,按照罪行的轻重决定刑罚。刑罚就是所得,罪行就是之所以得,公平在这里就体现为罪行愈严重所受刑罚也愈重。公正,就是无任何例外地按照公平原则为接受所得的各方配置所得。

按照常规的理解,公正、公平、平等、对等等原则都是合理的、是善的。其实这是极大的谬误。公正、公平、平等、对等都只是一种价值配置方式,本身并不是价值,这种价值配置方式用之于配置好的善的东西,它就是好的善的。用之于配置坏的恶的东西,它就是坏的恶的。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有个专制集权国家被一个嗜血成性的杀人魔王统治着,他每天要杀一百个人取乐,那么这一百个人怎么产生呢,魔王说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具体办法就是各个乡镇依次举行马拉松比赛,跑到最后面的一百人就是当天的被杀者。够公平吧,很显然,没有人愿意要这样的公平。这说明,价值配置方式不是最根本的,而价值配置权力才是第一位的。

通过对正义以及与正义相关的概念的辨析,我们对正义的本质应当有了新的理解。以此为基础,我们再来看道德正义。道德正义有四种涵义,一是指道德规范的正义性;二是指作为美德的正义感;三是指道德实践领域的正义,即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的均衡。四是可以作为一切道德规范的总原则的规范。道德权利是道德生活领域的权利,包括公民作为个体不受社会任何歧视的权利、公民作为道德评价者的意见自由表达权、公民作为道德义务履行者享有的被社会舆论肯定的权利、公民享有的其所作所为得到社会公正客观的道德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的不危害公序良俗的而且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事项的自由权、公民享有的无确实证据证明动机为恶的无恶推定权,等等。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职业义务之外依照道德的基本规定由相关当事人履行的义务。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并不是严格的对当关系,任何一个公民都是道德权利享有者,但不是任何公民都是道德义务履行者,无行为能力人就不是道德义务的履行者。没有履行道德义务也具有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公民从出生时即享有道德权利,死亡后道德权利并不消失,仍然享有获得社会对其一生的所作所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道德正义、道德权利等概念的提出不是纯粹的学术演绎,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做好事无好报”、“见义勇为反遭诬赖”等摧毁道德长城的极端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人们的沉思,道德正义、道德权利等概念就是人们力图改变这些极不合理的现象而运用思考的力量取得的成果。道德正义在当下最紧迫的要求就是落实各项道德权利,使道德机制继续运行。没有道德正义的维护,没有公民道德权利的落实,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小孩被碾无人施救等等诸如此类悲剧将愈演愈烈。

下面我们讨论作为道德正义的第四种涵义的最基本道德规范。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又有一个美称叫“金规则”(the golden rule),又叫金律。1993年8月28日~9月4日,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发表《全球伦理》宣言,认为:“道德金规则”是世界各传统文化及宗教最易达成共识的一项古老的伦理传统,并列举出13种宗教传统的不同表达方式,其中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表述最流行、最通俗也最易为人接受,广为传诵。但各种表述形式的金规则所表达的伦理精神与伦理内容是一致的,即本着自律、宽容、平等的精神,遵循推己及人的原则对待他人。

国内学者赵汀阳认为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修改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更好些。实事求是地说,赵先生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问题是好不容易召开一次世界宗教议会,好不容易通过《全球伦理宣言》,好不容易弄出来个作为共识的“金规则”,我们现在来修正它可能带来负面效果,何况要将修正方案的一家之言再转化成全球性共识,那就难上加难了。因此,本文认为,从推动伦理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大战略考虑,应当尊重金规则的权威性,而依托金规则给出一个“金解释”(the golden explain)。等到下次再召开类似国际性会议时将金解释争取写入大会宣言。

在前面我们指出,对于全人类而言,正义的要求就是人道。人道的涵义就是“以人为人、助人成人”(Regarding a person as one personage, Helping everybody to become best being.) 人道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最适宜做的事情。人道就是人之所宜,就是人间正义。humanity is suitability. inhumanity is unsuitability. Suitability is be wished, unsuitability is be unwished.人道人宜、非人非宜。所宜所欲,不宜不欲。一个完全人道的社会就是臻于至善的社会。而正义是实现至善的首善。人类只能用人道的手段去实现人道的目的。

我们将对金规则的解释合起来就是:“以人为人、助人成人;人道人宜、非人非宜。所宜所欲,不宜不欲。”我们做这么多解释工作其实只要改动金规则的一个字就可以了,将“欲”改成“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变成“己所不宜、勿施于人”。在国内,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金规则的所谓金解释展开讨论,形成共识,并通过学术交流的方式,逐渐形成全球共识。

[1] 王凤美.规范性是道德的本质属性——也谈道德的基本定位问题兼与唐永泽商榷[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4).

[2] 尹怀斌.论道德的本质与人的价值——基于西方两种道德传统的思考[J].理论与改革, 2009(1).

[3] 韩辰锴.从道德的自然史来源看道德的本质[J].兰州学刊, 200(6).

[4] 郭永军.道德评价的根据再认识——从道德的本质谈起[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6).

[5] 林红.从个体人生的视阈探讨道德的本质[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2).

[6] 葛畅.自由:道德的本质——兼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审视当代德育中的问题[J].学术探索, 2004(8).

[7] 李汉成.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区别[J].支部建设, 2002(6).

[8] 朱林.道德的本质是行为的目的[J].求索, 1986(4).

[9] 王晓朝.金规则是一种道德信仰[J].学术月刊, 2003(4).

[10] 曲炜.道德本质再探[J].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1988(3).

[11] 兰春庆.论马克思主义道德的本质[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0(4).

[12] 顾超,卞辉.伦理学基本问题初探 [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13] 肖群忠.伦理学基本问题新论[J].道德与文明, 2007(1).

[14] 魏则胜.实践理性的重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问与解答[J].哲学动态,2008(8).

[15] 窦炎国.伦理学基本问题再认识[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2-(4).

[16] 应杭.伦理学基本问题新论[J].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2(3).

[17] 王兴洲.伦理学基本问题初探 [J].社会科学战线, 1982(2).

[18] 魏英敏.伦理学基本问题之我见[J].伦理学与精神文明, 1984(4).

[19] 徐焕州, 郑维铭.伦理学基本问题刍议[J].道德与文明, 1985(3).

[20] 李评.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几种不同看法(来稿综述) [J].道德与文明, 1985(4).

[21] 韩东屏. “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争”外议[J].国内哲学动态, 1985(11).

[22] 陈楚佳.伦理学基本问题之管见[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6).

[23] 夏伟东.《“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争”外议》质疑[J].国内哲学动态,1986(12).

[24] 张国珍.石里克论伦理学基本问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9(4).

[25] 沈晓阳.体制正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J].东方论坛, 2003(4).

[26] 窦炎国.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J].伦理学研究, 2008(1).

[27] 肖行.道德正义:“次道德”的试金石 [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5).

[28] 丁雪枫.道德正义论[D].东南大学,2005-06-15.

[29] 周小玲.道德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兼析哈马斯的正义论及其价值[J].求索,2008(10).

[30] 杨方.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8(4).

[31] 沈晓阳.道德正义论[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2) .

[32] 王初根.论西斯蒙第的道德正义论[J].江西社会科学, 1998(4).

[33] 孙自胜.作为道德的正义——休谟的正义观述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1).

[34] 刘科.道德权利在当代伦理生活中的地位——以霍布斯的权利观念为视角[J].河北学刊 2010(2).

[35] 韩作珍.论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及其相互关系[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4).

[36] 征汉年.道德权利:权利化的义务[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3).

[37] 叶蓬.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问题新论[J].开放时代, 1997(3).

[38] 于民雄.孔子金规则解析[J].贵州社会科学,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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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105X(2012)02-0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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