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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文化的研究与建设

2012-01-21彭胜坤吕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理念法律

彭胜坤 ,吕昊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襄阳,441021)

一、检察文化研究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文化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1.描述性的检察文化内涵定义

当前,检察文化的内涵多从文化学的视角出发,以描述性定义为主。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传承、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是本质上的统一性与表征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价值功能。[1]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这些定义体现了检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将检察文化描述为“价值观念(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的“物质表现”。笔者认为,描述性的定义难以体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检察文化,容易把检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来分离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从整体上把握检察文化,从而也导致了下述对检察文化构成把握的不足。

2.经验化的检察文化构成多元“线型”结构模式划分

关于检察文化构成,即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其划分标准或理论依据显现不足。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语体文化;[2]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表层的检察形式文化、中层的检察制度文化和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3]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四个层次;[4]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认知(精神、理念)文化。[5]上述对检察文化组成部分的划分主要依据作者的个人经验,欠缺理论方法;以检察文化的多个下位概念依次“线型”地排开罗列来界分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欠缺逻辑性和严谨性。这些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相互之间还存在内容上的重合,显得极不严谨。比如,对检察行为文化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现代的文化定义倾向于更明确地区分现实的行为和构成行为原因的抽象的价值、信念以及世界观。换一种说法,文化不是可以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6](36)又如,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内涵”,“同时,检察组织文化也有隐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2]。这一界定很不清晰,似乎检察组织文化属于有关检察组织的制度文化的内容,而与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提及的“组织文化”①存在明显差别。再如,从逻辑上而言,理念文化和制度文化难以界分清晰,制度文化包括制度的理念,又与理念文化发生重合。总之,这种经验化的多元“线型”结构模式缺乏划分的理论依据支撑。

3.单纯性的检察文化性质界定

关于检察文化的性质,多强调检察文化的法律属性,普遍认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权运作制度的总和;[5]是检察制度的法律文化性格,而正义本位必须凸显为检察文化的性格。[7]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在从属关系上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1]是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制度相关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总和。[2]上述对检察文化性质的界定,虽然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紧密联系起来,避免了将检察文化单纯化地沦为机关娱乐文化,但对一些检察文化实践现象欠缺解释力。比如,其无法解释检察文化实践中形成的管理文化。又如,在社会公众之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认识、态度、观念、评价等,也无法用单纯的法律文化性质去解释。因此,检察文化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法律文化的分支或组成部分。

(二)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和简单化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存在两个趋势: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无从入手;要么把检察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化活动,诸如读书、下棋、打球以及各类文体竞赛等。[8]许多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演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形式,简单地等同为引入文化概念(比如,提炼出一些院训、精神和理念,但仅是形式层面的,没有明确的和深刻的含义,没有层次化和体系化),营造文化环境(比如,在办公楼悬挂名言,建立图书室,绿化美化庭院等等),强化文化关怀(比如,更多地关心干警家属,从优待警),丰富文化载体(比如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等等一些简单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较低水平的文化建设和文化育检。这种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与简单化源于上述对检察文化的内涵、构成和性质以及检察文化实践径路研究的欠缺。

(三)检察文化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的偏差性

检察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存在偏差。如前所述,理论上仅仅将检察文化界定为一类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或制度文化,但实践中却更加倾向将检察文化作为一种管理文化实践。比如,一些优秀的基层检察院实践中倡导的“负责的人生观、发展的世界观和奉献的价值观”“和谐——我们的管理、奋进——我们的精神面貌”“自强不息,弘毅日新”“清、正、勤、和、新、细、博、雅”以及“学习理念、反思理念、质量理念、用人理念、发展理念”等等,非常具有特色,但现有检察文化理论却难以对其评价。因此,检察文化还应当包含检察院(机关)管理文化和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文化,而不应当仅仅被视为是法治文化的分支,或者笼统地被法律文化所包含。这种偏差,或者说理论对实践的滞后性,同样源于对检察文化内涵、结构和性质等关键性理论问题把握不足。

二、检察文化基本理论的重构

(一)检察文化内涵的规范性反思

定义检察文化的内涵不能仅仅是描述性的,而应当是规范性的。而厘清检察文化的内涵,有必要首先弄清什么是“文化”。人类学家在19世纪末首次提出现代的文化(Culture)概念。第一次十分明确和全面的文化定义是爱德华·伯内特·泰勒提出的。泰勒在1871年把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性的复合体”。自泰勒以来,文化定义层出不穷,以至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北美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科莱德·克拉克洪能从文献中搜集到一百来个文化定义。[6](44)比如,英国文化学家雷蒙特·威廉斯把文化界定为“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9]认为“文化即生活”“文化是平常的”等。我国学者也有同样的认识,“普通我们所说的文化,是指人类的生活;人类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总括汇合起来,就叫它做文化”,“一国家一民族各方面各种样的生活,加进绵延不断的时间演进,历史演进,便成所谓文化”。[10]文化定义的多元性表明文化内涵的多面性,但可以用某一根本属性概括文化内涵的多面性。笔者认为,如上述用“人类的生活”这一规范性的用语,可以概括和析取“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才能”等等有关文化内涵的描述性用语。同时,“人类的生活”也属于文化的一个根本属性。文化应是一种以生命为本位的活的东西,是流动的,是不断消亡、创生、发展的生活样态[11]。另一方面,文化是整合的,[6]将文化视为“一类整体的生活”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文化。基于这些认识,笔者认为用“检察生活”这一规范性用语,可以概括“检察价值观念(或价值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等有关检察文化的描述性内涵,也能反映检察文化的一个根本属性。因此,“检察文化”可以规范性地定义为“一种整体的检察生活”。这种“整体的检察生活”能够体现检察群体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上述的“物质表现”这一规范性的定义,较之其他描述性的定义,更能简单准确地界定和从整体上把握检察文化。

(二)检察文化构成的“三元二维”平面模式

确定检察文化的构成(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不能是经验化的多元“线型”结构模式。文化的人本理论认为,文化只有在人的意义上才能获得本体意义,因此,可以依据不同层次的文化主体构建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于检察文化而言,可以区分三个主体层次,即:检察官群体、检察院(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因此,检察文化只有在这三个主体上才能获得本体意义。如此,检察文化可以被“三元”化,于检察官群体层面主要是“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于检察院(机关)层面是“检察管理文化”,于社会公众层面是“检察公众文化”。

同时,从文化的表现论来看,文化应是人类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11]因此,检察文化也是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笔者将精神成果称之为“检察文化价值”,将物质成果称之为“检察文化模式”。其中,检察文化价值是检察官群体所共同持有的信念和价值观,这是检察机关的立检之基、履职之本,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精髓和核心。检察文化模式是在检察文化价值支配下的检察人员的行为习惯以及所形成的物质载体,是检察文化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检察文化的形式和外在表现,也是检察文化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分为动态形式和静态形式。动态形式包括:仪式、示范行为、歌曲、文娱活动等等,比如,初任检察官入职宣誓就宣扬了一种检察职业神圣的文化。静态的形式包括:检察制服、检察标识和环境营造等等。比如,检察制服从军警式制服向西服转变,就反映出检察文化由一种管制型文化向服务型文化,专政型文化向保护型文化的转变。

笔者认为,以这种“三元”和“二维”同时界定检察文化的组成,就形成了一种检察文化平面建构模式,既符合经验,也具备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性和严谨性。

1.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

于检察官群体层面而言,主要形成“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是有关检察理念、检察制度(作广义解释,包括与检察制度紧密联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和检察工作的知识体系。它可以分为:检察理念、检察权的性质、原理、原则、规范以及检察实践工作的基本方法、技巧、经验、检察语言等等。其中,检察理念是核心,指导着其他方面的建构。检察理念是检察人员有关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为四个层面的价值整合,分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检察法律理念、检察制度理念以及检察工作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工作者都必须遵从的基础性法治理念。检察法律理念是检察官群体对现行法律制度持有的价值观念,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相比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别。检察制度理念是有关检察权性质和功能的价值判断。比如,我国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而不仅仅是诉讼权。检察工作理念是检察工作中形成的一套指导性价值观,如“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检察人员核心价值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等等。“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主要解决检察官群体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认知,体现了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群体的认知(教化)的首要功能,主要表现为检察精神文化。其外在载体为教科书、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以及文本规范等等,是“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的文化模式。

2.检察管理文化

检察官个体总是处于特定的检察院(机关)中。针对检察院(机关)这一主体层面所发生的检察文化主要是基于检察院(机关)的管理而形成的管理文化。它主要包括某一个院或某一地区的检察官对于如何增强组织协调性和凝聚力所持有的共同的观念和协作精神,其中也包括检察官个体所应当持有的基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比如,检察管理文化可以倡导“提高三种能力,即执行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三种精神,即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精神,扎实肯干、务实高效的精神,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倡导三种风气,即学习和调查研究的风气,讲原则、守纪律的风气,团结协作、和谐友爱的风气;培养三种思维,即战略思维、法律和政策思维、哲学思维”②。“检察管理文化”主要解决对检察群体的管理问题,体现了检察文化的约束、凝聚、激励、导向和行为规范等功能,同样也能由“检察文化价值”和“检察文化模式”所架构。

3.检察公众文化

于社会公众层面而言,形成的检察文化主要是“检察公众文化”,是社会公众对检察制度、检察活动和检察人员形成的态度、观念、认识、评价和信赖,主要包括:检察官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功能、形象以及检察文学艺术等等。“检察公众文化”表明检察文化绝非属于检察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所独享,也属于社会公众所共享,主要通过检察官的社会形象来反映。“检察公众文化”与“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在一些文化价值上具有同质性,比如,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文化,属于检察公众文化,而在“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中则反映为“法律监督文化”。“检察公众文化”同样可以分化为“文化价值”和“文化模式”,比如,肃清腐败、清廉、威严与公正是一种检察公众文化的文化价值,其文化模式可以表现为“莲花正中间穿出一把利剑”的标识。荷花象征着“出淤泥而不染”利剑表示“威严与公正”。[12]

4.“三元”检察文化的比较分析

“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是有关检察观念和检察制度的文化,一个国家的检察观念和检察制度一般是一元的,因此,“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在检察文化中具有一元性,仅在不同国家(或法系)间存在差异。“检察管理文化”反映特定的检察院在管理方面形成的习惯性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在不同的检察院可能形成较大差异,因此“检察管理文化”在检察文化中具有多元性,体现地域性差异或个体性差异。“检察公众文化”反映了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而这些形象在同一社会中,对于依据地域、职业、民族等标准划分的不同公众群体,是相对趋同的。因此,“检察公众文化”在检察文化中具有相对趋同性。

(三)检察文化的法律性、管理性和社会性

厘清了检察文化的内涵和构成,检察文化的性质也就清晰了。从“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这一角度看,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分支,具有法律性。检察官应当不仅仅拥有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共有的法律价值观,还应当拥有检察职业所必须的独特的法律价值观,比如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理念。

从“检察管理文化”这一角度看,检察文化是管理文化的分支,具有管理性。如此以来,便能运用管理文化的理论解释当前的检察文化实践,管理学中的很多管理文化理论都能被引入检察文化建设中。比如,在检察组织管理中,不能够忽视检察亚文化。亚文化通常在大型组织内部发展起来,反映其中一部分成员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情景和经历。[13]亚文化同样会影响检察人员行为,但通常不为管理者所注意或提倡。管理者应当清除消极的亚文化,推广积极的检察亚文化并使之成为检察主文化。

从“检察公众文化”这一角度看,检察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从而使得在社会公众之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认识、态度、观念、评价、信赖以及树立的检察形象等成为检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忽视检察文化的社会性,就会将检察文化仅仅限于检察官群体所享有的文化,从而使检察文化脱离群众基础。

三、检察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探讨

笔者认为,检察文化实践路径可以依据对检察文化平面构成模式(“三元二维”)从整体上把握检察文化,分别从文化价值和文化模式两个维度,紧密围绕建设“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检察管理文化”和“检察公众文化”而展开。这有利于找准检察文化实践的切入点,避免检察文化实践的泛化和简单化。

建设“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就是要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研究,尤其是加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实践的研究,以凸显其对检察官群体的认知(教化)。其中,“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的文化价值建设包括三个层次:①价值观层面要研究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持有的各种观念,比如,检察理念以及检察人员的法律观、权力观、地位观、业绩观等等;②制度层面要研究检察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基本原理以及与检察制度紧密联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③实践层面主要研究检察工作基本规律、基本方法、突出问题及其应对、检察改革等等。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的文化模式建设,即要注意形成研究成果,将成果物质化,比如出版图书和影像制品、发表论文、举办研讨会、评选检察业务专家和理论研究人才、开设检察课程、加强检察专业学科建设等等。

建设“检察管理文化”,就是在检察机关创造出良好的管理文化和学习文化,是一个确立、引导、认同、形成和强化价值观的过程。首先,要确立和引导干警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人际价值观,这属于“检察管理文化”的文化价值。检察干警首先要是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检察人,因此检察干警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人际价值观是检察干警作为一名检察组织体成员所应当持有的对其他干警、对所在检察组织体的态度或行为模式。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人际价值观,能够促进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增加组织协作性,提高组织克服困难、应对挑战和完成工作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检察管理文化”中的文化价值是多元的,而检察人员应当持有的检察观和法律观是一元的,因此,“检察管理文化”中的文化价值不包括检察人员应当持有的检察观和法律观。其次,要强化检察人员对上述价值观的认同。通过宣传、树立典型人物、培训教育等方式,促进检察组织成员接受组织所提倡的人生价值观和人际价值观。再次,要逐步形成“检察管理文化”的文化模式。将上述人生价值观和人际价值观总结、定格、提炼成朗朗上口的词语,并将其通过书画、音乐、外观设计等艺术手段外化。最后,要率先垂范、积极推广和不断发展、创新“检察管理文化”。主要依靠制度、激励、引导、倡导等措施,落实和推动检察管理文化。

建设“检察公众文化”就是要通过树立检察社会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以及检察活动的良好的态度、观念、认识、评价、信赖等等。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①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是首要的检察公众文化。②强化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这一执法理念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形成的感受,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干警素质。素质与形象是统一的,素质是内因,在形象塑造中起决定性作用。检察干警只有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严明的政治纪律、较强的专业素质、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保证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④创作与检察生活有关的文学艺术作品。检察文学艺术作品既陶冶检察人员的情操和身心,也向社会昭示检察机关的地位、权力、功能,对社会形成一种教化。⑤注重形成检察公众文化的文化模式。比如,谱写检察官之歌、设计检察标识、营造检察外部环境、拍摄检察题材的文艺影视作品,等等。

注释:

① 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提及的“组织文化”,通常是指特定的单位(组织体)内部成员共有的一套用以增强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关做人与做事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它包括七个主要特征:创新与冒险、注重细节、结果取向、人际取向、团队取向、进取心、稳定性。参见:《组织行为学(第12版)》Stephen P.Robbins,Timothy A.Judge 著,李原、孙健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0页。

② 参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2010年10月30日在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理论研讨会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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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tephen P.Robbins, Timothy A.Judge.组织行为学(第 12版)[M].李原, 孙健敏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49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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