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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评析

2012-01-21丛占修

关键词:罗尔斯广义正义

丛占修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人类知识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种发现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可靠方法,近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取得的重大成就与培根倡导的认识的新工具——归纳法密切相关。但自休谟以来,归纳难题以及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提出,对人类自然科学和伦理知识的基础产生了重大冲击。反思平衡方法可以看成是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回应。古德曼首先用它来解决科学认识中的归纳难题。他认为要证明一个归纳推理是正当的,就是要证明它符合归纳推理的普遍规则,这与证明一个演绎推理的正当性并无二致。但是如何证明这些演绎或者归纳规则本身是正当而不是任意的呢?这里无须求助于不证自明的公理,或者人类心灵的本性来说明;它们的证明源于我们拒绝或者接受的特定的演绎或者归纳推理实践的诸判断。古德曼指出这里似乎有明显的循环论证,但是这是有益的。“要点在于那些规则和特定的推理通过被调整的彼此一致,而以类似的方式被证明为正当的。如果一个规则导致了一个我们不愿意接受的推理,那么这个规则就要被修正;如果一个推理侵犯了一个我们不愿意修改的规则,这个推理就要被拒绝。”[1]因此反思平衡的过程就是一个在规则和可接受的推理之间做出相互调整的审慎过程。

像经验科学中存在一个诸如归纳推理这样可靠的理性方法一样;罗尔斯早年思考在道德领域是否同样存在一个这样的可靠程序用来解决道德争议,同时又能避开一些有争议的形而上学问题。罗尔斯把这个问题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是否存在一个理性的决策程序(类似于归纳推理的法则);二是这个决策程序如果存在是否能由一个合理的研究方法建立起来[2]2-19。罗尔斯把反思平衡的方法应用到道德领域,以指导人们对道德原则的研究;这种方法在这里就变成了一种在道德原则和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之间相互调整的过程。

一、为什么诉诸反思平衡

实际上罗尔斯诉诸反思平衡方法的目的是复杂的,但主要有两个方面[3]:一个是分析性的,一个是规范性的。前者主要是作为发现工具,去描述或刻画某种潜在的东西;后者作为规范标准,用来评价某个东西是否能通过某种标准的检验。当然这是一种为了研究而进行的区分,实际上它们是同一个目的的两个不同的层面。

反思平衡方法的分析性或者描述性的任务在罗尔斯对道德(或政治)理论任务的解释中体现出来。他认为正义理论的临时性目标就是去描述人们的正义感,而那些与人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相符合的原则就是那些描述他们正义感的原则;因此正义理论就是去发现一组形式化的正义原则,以解释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我想强调的是至少在一种正义论的最初阶段,正是那样一个理论。它是一个展示支配我们的道德能力,或者更确切一点我们的正义感原则的道德情操理论(回想起一个18世纪的论题)。”[4]罗尔斯认为道德理论的这样一个任务(研究实质性正义观,或更广泛一点实质性的道德观的结构),可以使其在研究方法上独立于哲学的其他部分,比如认识论,以避开那些有高度争议的道德真理问题。“为了做到这一点,一个人试图去找到一组与反思平衡中人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和一般信念相匹配的原则。这组原则表现了他们的道德观念,同时刻画了他们的道德感受性。人们可以把道德理论家看作是一个观测者,也就是说他们企图展示其他人的道德观念和态度的结构。”[5]288这种从深思熟虑的判断中试图发现可以解释它们的原则的过程,是一种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如果它是从特殊的、个别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开始的,这个过程就像归纳推理;由于深思熟虑的判断也包括一些抽象的原则或观念,如果是从它们出发的,这个过程又类似演绎方法。不过最后所有这些各层次的判断都要融贯一致。由于没有一个发现知识的机械的方法,因为发现知识或真理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各种偶然的因素,比如研究者个人的天赋;也是需要经历大胆猜想,小心求证,不断试错的过程。因此作为发现过程和方法的反思平衡并不能保证一定达到其理论目的。[6]

反思平衡还有另一个任务或作用,这就是一旦我们提出一个原则(不管通过何种渠道),就可以反过来把反思平衡程序作为一个正当性证明的程序来检验这个原则。反思平衡的这种规范性作用表现在其理性的标准上。首先,反思平衡的主体和他试图劝服的对象都是有教养的、具有理性能力的道德个体。其次,深思熟虑的判断的筛选标准也是以理性为标准的,因此具有最初的可信性。另外,原则和判断的互相融贯一致是理论的基本规范性特征。因此即使作为观测者的我们如果为我们自己或其他人找到了一个通过了反思平衡检验程序的道德原则,那么我们自己或者其他人就有可能接受或被劝服接受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性的完整标准是普遍而广泛的反思平衡”。[7]

二、反思平衡的要素与程序

为了清楚地理解反思平衡方法,就需要分析一下其结构要素和应用步骤。首先反思的主体是谁?他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资格?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还是很一贯的,反思的主体就是在此时此地的你、我;或者说作者与读者之类的人;在罗尔斯的语境下尤其是指西方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他们的基本资格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正常成年人都应具备的理智、道德和情感的能力,或者用罗尔斯后来概括的理性而合理的个人。劝服的对象与反思的主体属于同一类人,他们具有相同的资格。实际上劝服某个人,包括自己劝服自己,就是让自己和别人一同进行反思平衡。

反思平衡的内容或材料是什么?答案是一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深思熟虑的判断是由反思的主体或劝服的对象做出的。这样的判断的挑选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2]5-6:首先,这类判断应该是在最适宜发挥主体的理性能力的条件下做出的;避免影响理智正常发挥的场合,比如主体在醉酒、受惊吓、疲劳等场合;避免在影响主体利害得失的后果的情况下做出,尽量减少各种偏见的作用;反思的主体应该意识到与判断有关的各种事实和信息。其次,深思熟虑的判断还应该具有一些特征,比如具有最初的可信性,反思的主体对它有信心,而不是犹豫不决、模棱两可;判断要有稳定性,确保在相同的场合,形成相同的判断,而不是此一时彼一时;判断最好是直觉性的,这是一个技术性的规定,为了避免犯循环论证的错误,就要避免预先用一个要寻找的原则作为取舍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标准。第三,判断的层次和范围。深思熟虑的判断一开始给人的印象似乎只包括一些个别的、具体的判断,实际上不是这样,它包括了判断的所有普遍性层面。“其范围从关于个人具体行为的特殊判断,到关于特定制度和社会政策之正义和非正义的判断,最终达到更普遍的信念。这些信念包括,对支持基本结构之正义原则的推理进行限制的信念,以及我们通过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观念所模仿的信念。”[8]50-51这是一个包括了各层次判断的集合,从最具体的到最一般的,但是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在这样一个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中,试图发现一个可以对它们做出最系统连贯解释的道德或正义原则。因为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这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试错过程。假定我们通过天才的猜想,找到了一系列的备选原则,现在就需要通过反思平衡来检验它们。这里遇到了这个方法步骤中最难以说清楚的关节点。可以把它分解如下:

1.对一个人所持有的正义(或道德)原则的检验,不是反思平衡前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而是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

这里第一个问题是出现了反思平衡前的判断(j)和反思平衡中的判断(j1)的区分;前者是没有与一个系统化的原则相互调整过的判断集合,后者是经过调整后的判断。尽管都是深思熟虑的判断,它们之间一定会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因为只有有了一个原则之后反思平衡才能展开;因此要诉诸反思平衡检验的原则,同样和反思平衡中的原则不同。由于即使是天才发现的原则,也应该受到部分深思熟虑的判断(至少一个)的检验,这样原则同样可以分为反思平衡前的原则(p),和反思平衡中的原则(p1)。当然实际上这些原则都有可能已经包含在深思熟虑的判断中了。

2.因为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是经过与反思平衡中的原则调整和修改后的判断,而一个原则也只能与这样一个调整与修改后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相符合才是可接受的。这样在一个反思平衡中同时证明了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原则的可接受性。

现在问题就不是反思平衡前与反思平衡后的区分,而是可能出现了两个平衡,j-p和j1-p1,如果一个猜想的原则一旦考虑到j1的检验,那么这两个平衡就可能变成了一个平衡,从而变成了一个完全的循环论证。

3.既然需要在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原则之间进行调整,那么这个关键性的标准是什么?

在早期罗尔斯似乎把深思熟虑的判断看成了一个检验原则的独立固定的标准,后来他又认为它们都是临时的固定点,同样原则也是可以修改的。如果两边都是可以修改的,究竟应该修改哪边呢?罗尔斯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或者我们想象他可能给出一个实用主义的标准,比如看原则的解释范围的大小。

三、狭义的反思平衡与广义的反思平衡

为了澄清反思平衡方法的内在层次结构,罗尔斯区分了狭义的反思平衡与广义的反思平衡。狭义的反思平衡是指,假设我们一旦发现了某个正义原则(及其背后的正义观),只对某个人的原始判断进行较小的修正就能使这个人的判断与原则达成一致,这时我们说这个人处于狭义的反思平衡中。[8]51这种平衡之所以是狭义的,是因为虽然其普遍信念、首要原则和特殊判断达成了一致,但是这种一致只是需要最小的修正;尤其是这个人没有考虑其他各种可能的正义观及其论证力量。当然这种平衡依然有其独立的正当性证明的力量,也就是说一旦这样一个原则得到展示就能证明可以被这个人所接受。现在的问题是可能存在着多个这样的正义观,从哲学上讲,能否在这些相互竞争的正义观之间做出取舍呢?或者用罗尔斯的话说:“从一个道德观察家的角色来看,我们要研究当人们有机会去考虑其他似乎合理的正义观并且评估其支持性理由时,他们会承认或接受什么重要的原则。”[5]289

这是引进广义反思平衡的契机,广义的反思平衡就是指当某个人已经认真考虑了其他正义观念以及与这些正义观念相关的各种论证力量的时候的情况。这种平衡之所以是广义的,是因为这个人的普遍信念、首要原则和特殊判断保持一致,是经过他在范围广泛的反思和对先前众多观点加以考虑的情况下产生的。[8]52当然由于存在众多可能的正义观,对它们一一反思是不现实的,人们实际上只能考虑他们哲学传统中比较熟悉的、主要的正义观;比如契约主义、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等。广义的反思平衡的结果可能是不确定的,或许会有某种特定的正义观胜出并赢得大家的一致认可;也可能每个人依然认可对立的正义观;更大的可能是保留下来为数不多的正义观。保留下来的正义观又有几种情况,或者彼此对立;或者形成几个不同的范式,它们在某些地方有共同之处。

狭义与广义的反思平衡的区分可能为理解反思平衡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比如前反思平衡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与反思平衡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可以大致对应狭义反思平衡中的判断和广义反思平衡中的判断。前者把判断作为临时不动点,寻求原则;而后者则可能连原则都会发生改变,进而改变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因此似乎可以把狭义反思平衡与广义反思平衡归结为这样的直觉性关系,前者为我们提供出不同的正义观,后者提供一个在不同狭义反思平衡中选择的标准。但是从理论上说清楚二者的关系还有一定的难度。

让我们假设一个人A持有一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 Aj={a1,a2,a3,……an},另一个人 B持有一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Bj={b1,b2,b3,……bn}。现在A只在他现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中,进行了狭义的反思平衡,在一般信念、首要原则和特殊判断之间稍微调整后取得了一致。B也同样取得了一致。现在假设A开始广义的反思平衡,也就是开始考虑B所持有的那组在B看来是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现在的问题是B的那一组深思熟虑的判断与A的是什么关系?这里有几种情况:1.两个深思熟虑的判断集相同,结果广义的反思平衡之后与前两个狭义的反思平衡一致,这种情况一般不存在。2.两个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之间完全不一致,广义的反思平衡后,导致两个不同的广义的反思平衡状态,这种情况也很少。3.一个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包含另一个,比如B包含A,广义的反思平衡后,B的狭义反思平衡可能取代了A,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因为A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选择的较窄,漏下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判断,或者没有在所有层次的判断上达成一致,这时A所达到的平衡也可以称为部分的反思平衡。4.A和B是互补关系,两个人都认可对方的判断,但各自的集合却没有包括对方;因此两者都是部分的反思平衡,两者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充分的反思平衡,可能会使两者原来的观点都发生变化。5.A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与B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是交叉关系,这里出现更难处理的问题。这可能会出现如罗尔斯所言的,广义的反思平衡后,发现它们分别是类似不同公理系统的理论范式,很难在整体上排出优劣,只能指出它们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造成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假设一开始有另一个人C,他所持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恰好是A和B的交集;C在狭义反思平衡中取得的原则可能经过A、B广义的反思平衡后被接受。这里的一个理论疑难是,对A、B而言,这就意味着要用一个他们在一定范围的判断集合中所取得的原则来调整各自整体范围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面对来自对方的压力,使各自丧失了在某些判断上的信心。以上分析也适合就一个特定的人对自己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平衡的过程中,试错性地选取不同范围内的判断集合,先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平衡,再在整体上达成平衡,从而发现最符合自己的正义观。

就第五种情况而言,还要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是反思的策略问题,是先通过广义的反思平衡找到它们之间的交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从而找到他们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还是分两步,先假定他们对深思熟虑的判断有共识,从这个共识出发通过部分的反思平衡找到可接受的原则,然后再通过广义的反思平衡建立其共识与其他各自的诸深思熟虑判断的关系。这是一个思考理论的策略问题,罗尔斯选择的是后者。当然共识的判断不仅仅是通过反思平衡来决定的理论问题,而可能是与长期共同的生活实践有关系。其次就是反思的范围问题,不同的深思熟虑的判断集合出现交叉关系,可能与人们反思的主题的范围有关系。与此相关的一点就是反思平衡的目的是刻画一个人的道德观,还是刻画或寻找一个共同体中公共的道德观。与此相对应的是深思熟虑的判断是包括每个人的所有判断(既有与别人相同的,也有自己的),还是只包括与别人共同认可的判断。显然按照一般的理论目的,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公共的道德;因此反思必须从公共的判断开始。从这个角度看,可以把从公共的判断出发的反思平衡称为部分的反思平衡。但是考虑到个人的完整性,或者说理论的目的是要劝服一个个具体的人;因此这个公共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必须与每个人独特的私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相融贯一致。当然如果在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社会,这个问题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在高度分化,或者如罗尔斯所讲的理性多元化的社会中,这就是一个问题。在共识的判断与各自其他的判断在每个人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各个层次上的整体调整(也就是每个人的广义的反思平衡)就没有一个固定的、公共可参考的模式,后者可以称为私人的反思平衡。

四、对丹尼尔斯解释的反思

以上述分析为参照我们看看丹尼尔斯对狭义和广义反思平衡的处理方式。丹尼尔斯认为,狭义的反思平衡只是在深思熟虑的判断和原则之间来回思考,它只会导致不同的正义或道德观;为了展示这些不同的正义观之间的论证力量和弱点,就需要进行广义的反思平衡。“广义的反思平衡方法是一种在被某个特定的人所持有的一个有序的三个部分组成的信念集合中——即(a)一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b)一组道德原则,和(c)一组相关的背景理论——产生融贯的企图。”[9]为了发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挖掘它们之间的深层结构。这里有两个层次:首先,c中的背景理论对b中的原则产生一个独立的约束bc,同时a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同样对b中的原则产生一个独立的约束ba。很明显为了使这个理论有意义,这两个约束不能是相同的。由于背景理论中的约束也是表现为形式化的一些深思熟虑的判断,因此约束背景理论的一组深思熟虑的判断与a应是分离的,并且前者要超出后者的范围。其次,为了解决不同的狭义反思平衡之间的僵局,防止道德原则仅仅是对深思熟虑判断的偶然一般化的结果;背景理论的约束性要比a中的深思熟虑判断中的约束性更可取。广义的反思平衡就是通过运用背景理论的独立性约束从不同的狭义反思平衡中挑选出更符合独立约束的原则。因此一个理论(比如罗尔斯)的阿基米德点只有在背景理论可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固定。

实际上这个过程仍可以分解为两个狭义的反思平衡,一是a和b,一是b和c,广义的反思平衡就是要同时考虑这两个论证过程。不过按照罗尔斯的思路a和c中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完全可以合成一个集合。同样这里a和c的关系依然难以处理,这可以套用我们前面的分析。实际上背景理论的引入并不能必然解决狭义的反思平衡带来的僵局;因为按照罗尔斯的看法,所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不管是a中的,还是c中的,都没有任何特殊的优先地位,都是临时的固定点。不同的狭义反思平衡是否认同同一个背景理论(及其所表现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或者说背景理论是否只支持某种特定的反思平衡,这两种情况都面临许多问题。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或者只存在一种广义而充分的反思平衡,所有狭义的反思平衡都是互补的整体的一部分;或者存在许多不同的广义而充分的反思平衡,但它们之间有交叉关系,而那个交叉的集合又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的反思平衡。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诉诸的似乎是前一种策略,因为一种广义的反思平衡相对于功利主义而言更支持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政治自由主义》中诉诸的是后一种策略。

不管是狭义的反思平衡还是广义的反思平衡,都是一个理论内部的结构关系,其区别也不能绝对化。它们面临的共同困难是深思熟虑的判断与原则之间的取舍问题,罗尔斯这里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①对广义反思平衡与狭义反思平衡之间关系的详细分析可参考Margaret Holmgren,the Wide and Narrow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989,(1),第43-60页,作者认为广义反思平衡与狭义反思平衡之间的差别被(丹尼尔斯)过分夸大了,实际上两者更多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相互竞争的技术。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是从道德认识论的角度去理解反思平衡方法的。。反思平衡方法是协调个人推理与公共推理的手段。就公共道德推理而言,应该超然于各种本体论和认识论前提之外,悬置真理问题;同时也避免使用各种有争议的宗教、语言学或者自我等观念。但是公共的反思必须经受个人反思的检验,也即这种公共的道德推理必须与个人的其他判断融贯一致,并且完全可以从中自由吸取支持公共原则的理由。不过公共反思是公共可言说的,而个人反思则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个人反思只关注和某个特定社会相联系的个人的道德或政治法则的正当性问题。尽管反思平衡作为一种个人审慎思考的理性方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力量,从而使这种方法可以作为理论批判和验证的标准;但是由于其虚拟性、动态性和苏格拉底式的特征,又使之不适合作为设计一种实质性理论的方法。

[1] Nelson Goodman.Fact,Fiction,and Forecast[M].The Bobbs-Merrill Company,Inc.Indianapolis,1965:64.

[2] Rawls.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A].Samuel Freeman (edited).Collected Papers[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 T.M.Scanlon.Rawls on Justification[A].Samuel Freeman(edited).The Cambridge Company to Rawls[C].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139-167.

[4]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44.

[5]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A].Samuel Freeman (edited),Collected Papers[C].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6] Joseph Raz.The Claims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J].Inquiry,1982,(25):307-330.

[7]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Reply to Habermas[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5,(3):141.

[8] 罗尔斯.作为的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9] Norman Daniels.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Theory Acceptance in Ethics [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9,(76):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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