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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财物被盗

2012-01-18王红杰

餐饮世界 2012年5期
关键词:新港维珍被盗

顾客财物被盗

顾客在就餐过程中物品被盗,经常会要求餐饮企业赔偿。餐饮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究竟应该适用保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合同的附属义务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司法实务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侵权法出台后没有发现最新适用侵权法的案例。一般情况下,餐饮企业只要履行了提示、警告义务,就没有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行政司法部门可能会要求餐饮企业赔偿顾客的部分损失。

警告提示必不可少

华辉公司新港店是华辉公司旗下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005年8月7日下午,车澜平到华辉公司新港店处就餐结账时,发现随身带的背包被盗,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新港派出所报警,称其包内的现金3400元、索爱T628手机、小灵通电话,以及银行卡均同时被盗。派出所对报警予以受理,并作了笔录,但并没有结果,没有抓到盗窃嫌疑人。

车澜平与华辉公司新港店进行交涉,要求华辉公司新港店赔偿其损失,但遭到拒绝。车澜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辉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249元,并由华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经二审判决,驳回车澜平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是由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及设施直接造成时,经营者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澜平所主张的财物损失是第三方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而并非华辉公司新港店所提供的食品或服务造成的;且华辉公司新港店所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要求顾客看管好自己财物的警示标志的行为,已证明其在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了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被第三方侵害。”

适用法律争议

2002年12月11日晚,郭某在风味餐厅“阿房宫”用餐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丢失,并向深圳市黄贝派出所报案。郭某声称丢失挎包一个,里面有人民币7000多元、港币3000多元、摩托罗拉手机1部、机票及身份证等重要物品,共计人民币11759元。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侦查,但未发现有价值的物证。同年12月25日,郭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一份,要求赔偿损失16000元,未果。郭某遂于2003年4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75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障“餐饮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应是指被告提供餐饮物、餐具、其它与就餐相关的物品财产安全”应解释为是对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行为本身的要求,且只有在该服务内容或服务行为本身不符合约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才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包括桌椅、房屋、地面等,这些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对于保障原告随身携带物品不被偷盗,这种治安安全的义务不属于《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财产安全应负的义务。本案原告以《消法》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百胜餐饮积极协助破案

2007年6月8日,孔维珍及其家人到昆明必胜客餐厅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孔维珍发现自己放在座位上的手提包被盗,随后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载明:孔维珍报警称,其于2007年6月8日8:30分在必胜客餐厅用餐时手提包被盗,包内有现金物品若干等。为此,2007年8月10日孔维珍以财产损害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胜餐饮公司:1、赔偿财产损失1278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一、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上诉人就餐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财物保管财物方面的服务,即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财物的保管合同关系,由此上诉人孔维珍对自己携带的物品应加以妥善放置和看管;其次,被上诉人已在其经营的餐厅内设置了提醒顾客注意保管财物的警示标志,且事后被上诉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其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财物被盗的后果,系他人偷盗行为所致,非被上诉人经营行为所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餐厅承担责任案例

另外有两则报道,餐饮企业承担了赔偿责任。

一则是江西的案例。王永到一家快餐厅就餐,价值5000元的财物被盗。法院认为,快餐厅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王永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快餐厅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快餐厅应对王先生财物被盗承担赔偿责任。王永对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保管不善也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王永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对于王先生财物被盗的经济损失5000元,饭店赔偿4000元,王先生自行承担1000元。这个案例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是个例外。

另一则报道,是一印度外商在五星级酒店住宿就餐,物品被盗。工商人员马上展开调查,发现这位外商所消费的餐厅醒目处无任何中文、英文警示,如顾客“请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或“请将贵重物品交服务台保管”等这类温馨提示,入住登记时也没有对客人说明情况,使消费者遭受了损失。工商调解人员连夜为双方进行调解,几经周折双方自愿达成解决协议:免去这位外商吃住费用2470元,酒店再补偿外商人民币1000元。对此调解结果,印度客商表示满意。

风险防范

制作各种警示标志,星级饭店应设置外文标示。

安装监视录像设施,保留资料备查;及时报警。

虽然法律未要求餐饮企业必须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必须安装录像设施,但案例似乎表明,餐饮企业至少有义务以顾客理解的方式提出警示;另外,安装录像设施不仅可以帮助破案,还可以防止敲诈。

风险处理

首先,从财物本身入手,要求顾客举证是否丢失了财物,以及丢失了什么样的财物;接下来要举证,自己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报警、张贴安全提示如“小心扒手”“注意财物安全”;最后,如果安装有监控系统,可提供视频资料等。

餐企就法律适用方面可主张:财物的丢失并非经营、服务的瑕疵造成,而是因为第三方侵权;餐厅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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