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及补偿—以黑龙江省为例
2012-01-17王新富
王新富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近年来,黑龙江金融业为黑龙江打造国家“战略大粮仓”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金融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缺乏,无法满足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资金需求,亟需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增强金融支持粮食生产的动力,提高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
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缺乏
农村金融组织中农业保险缺失,农业风险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黑龙江省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弱,急需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迟缓,导致投保的农户与企业少,受灾损失难以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目前全省开展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2011年,粮食作物投保面积仅为6758万亩,仅占全省粮食作物植面积的37.13%。此外,农村保险体系滞后,也使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农业发生自然灾害形成风险,损失往往都是农民自己独自承担,有时虽然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金融组织在发放贷款时表现出了“畏贷”情绪。据估算,黑龙江农村年基本金融资金缺口约为117.04亿元。
农村金融组织农村金融担保制度滞后,担保机构缺位。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企业和农户提供有效的质押物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担保。但农户和企业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如农产品加工企业用机器设备等作抵押,金融机构认为此类设备更新换代快、折旧率较高,变现价值低,影响保障效力,不同意作为抵押物。种养殖合作社用租赁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作抵押,但由于没有土地、房屋证件,也不能作为质押物。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小企业担保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黑龙江省40多家担保机构,仅有3家开办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需求相比,农村担保机构数量与担保能力差距巨大。这导致农民和农村企业在贷款时难以提供符合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品和担保机构,不仅制约了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而且缺少抵押品的信用担保也使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
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僵化,融资成本偏高。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处于政策性扶持而又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特殊经营特征,加之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已经远远超出农村种养殖业生产收益水平,导致农村信贷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村信贷市场的矛盾已经从单一的供求矛盾演变为供求和资金价格的双重矛盾,严重削弱了农村贫困农户贷款有效需求。2012年黑龙江省有的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11.4%,农户融资成本高于城市企业和居民, 超过农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和承受能力。目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8000元,8个月时间需要支付利息908元,占农户生产支出的10.2%。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失衡,避险手段单一。在黑龙江的农村金融市场上,目前主要以银行业服务为主,保险业的发展相当缓慢,证券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不完善,服务品种单一,缺乏有效的金融避险手段。在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存贷款占有绝大比重,结算、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以及银行卡等金融产品在很多地区严重缺乏。网上银行、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等现代银行业的创新业务大多尚未延伸至农村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缺失,也使得农村金融组织不能更加灵活多样地经营,不能及时进行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收入的增加和资金的充分利用。
落后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产生的影响
金融活跃程度下降。由于金融風险分担及补偿机制落后,农村风险增加,使得农村金融体系内部金融活动的活跃程度降低,外部资金投入不足,最终导致金融总量低下。2011年全省备春耕生产需求达540亿元,资金缺口为40亿元,占资金需求总量的7.4%。据估算,黑龙江农村年资金缺口约为117.04亿元。同时,由于农村金融缺少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农村本地的金融机构也有缩减的趋势。据统计,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先后在县域撤并机构网点1581个,比金融体制改革前减少34.7%,县域金融机构除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其他机构基本不开展农村信贷业务。
金融组织功能不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的缺失导致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不健全,金融组织仍然是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型的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较为缓慢。仍然存在着金融产品单一,服务手段简单,功能同质化现象,与现代农业发展中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来自农村信用社,存在单一性和垄断性。据统计,全省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全省农业贷款的80%以上。
金融信用环境恶化。农村金融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分担,还使金融活动的违约率增加,各利益主体遭受经济损失。违约率的上升恶化了信用环境,进一步增加了金融活动的风险,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时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产生致命的伤害。
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及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建立粮食主产区农村金融发展基金。鉴于农业高风险、低收益特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可分别拨付一定数额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补贴、担保基金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业贷款补贴及奖励、特殊贷款利息补贴、农业风险损失补贴、农村支付结算设施补贴、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补贴及奖励、农村金融创新奖励、农村金融组织设立补贴等。对于各种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可采取无偿给予方式,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对于各种发展资金、补充资金则可采取有偿方式给予,确定一定期限和一定达标条件,起到“花钱买机制、花钱买发展”的作用,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改革发展。
健全农村信用担保制度。建议政府或按政策性运行方式全额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适当出资组建商业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田水利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加快粮食千亿斤工程建设步伐。同时,根据农村实际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可抵押物的范围,如将农作物、牲畜等纳入到可抵押的范围之内,并配合制定出完善的监管机制与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应收货款质押等担保形式,完善和探索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解决农民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
积极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各层次的农村金融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金融资产的流动,以便在其转移流动的过程中分担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与农村金融的稳定。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以及补贴幅度,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补贴,促进农业保险的规模的扩大,还应对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增加农民的投保意愿。同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教育宣传,增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获得社会上对农业保险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筹集到更多的支农资金。
发挥贷款利率风险补偿的作用。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充分考虑涉农贷款中的风险因素,综合贷款成本、利润目标等其他因素,并考虑到农户、农业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各农村市场主体能够接受的利率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可在贷款上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实行高利率,抵押、质押方式的贷款实行低利率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