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业银行的外部资本监管与内部资本管理——兼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2012-01-07李志刚

中国发展观察 2012年9期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资产

◎ 李志刚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更加重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断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20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Ⅲ),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在此背景下,今年6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巴塞尔Ⅲ》在中国的落地。国际国内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因时而变,深入研究对策措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是在巴塞尔Ⅰ、Ⅱ基础上不断演进而来的,提出了最新的国际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并不是对巴塞尔Ⅰ、Ⅱ的否定,而是在前者基础上不断演进而来的,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和传承性。

1.巴塞尔Ⅰ的出台统一了国际监管标准。在商业银行的发展史上,最初并没有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每个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其内容也差别较大。随着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国际规则。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Ⅰ),其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当时只是对信用风险进行资本计提,1996年增加了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巴塞尔Ⅰ首次建立了统一的银行国际监管标准,开创了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先河,实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但是,它没有覆盖银行的所有风险,风险权重设置简单,存在潜在的监管套利。

2.巴塞尔Ⅱ是对巴塞尔Ⅰ的改革和完善。由于巴塞尔Ⅰ存在上述问题,加上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国际监管机构对巴塞尔Ⅰ的改革和完善。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Ⅱ)。其主要内容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管者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其基本目标是将风险同资本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以此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巴塞尔Ⅱ保留了巴塞尔Ⅰ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管理思想,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风险监管的范围,提高了风险监管的全面性和科学性,适应了银行风险多元化的趋势。巴塞尔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在保持并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使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对风险实施更全面、更科学的监管。二是对风险权重的修改和内部模型的使用,提高了风险计量技术的科学性和敏感性。针对巴塞尔Ⅰ中“风险权重缺乏足够的敏感性”问题,巴塞尔Ⅱ修改了风险权重。例如,巴塞尔Ⅰ对公司贷款只提供了一个风险权数(100%),但依巴塞尔Ⅱ,公司贷款的风险权数可依照外部评级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进一步细分为20%、50%、100%和150%四种权数,进一步提高了风险敏感度。同时,新协议改进了风险计算方法,更多地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评估作为资本计算的方法。三是巴塞尔Ⅱ对于各类风险均提供两种以上的风险资产计算方法,供不同银行选择,增加了灵活性和适应性。巴塞尔Ⅰ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所有银行均适用一种衡量风险的方法,即标准法。巴塞尔Ⅱ对于三大风险均提供两种以上的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管理水平选择适宜的风险计量方法。巴塞尔Ⅱ为信用风险度量提供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操作风险,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渐进的计量方法;对于市场风险,提供了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适用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缺乏高质量的内部评级体系的银行。IRB法适用于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具有高质量内部评级体系的银行。IRB法计算出的资本需求量一般低于标准法,银行可以维持更加经济的资本水平,从而降低资本成本,这种选择权有利于激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水平,实现了对经营管理水平的正向激励。

但是,从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说明,巴塞尔Ⅱ中三大支柱中的后两个支柱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尤其是对复杂产品和业务的信息披露。全面风险管理虽然在不断渗透,但对各风险之间相互转化和联系的度量缺失。没有有效防范顺周期和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的脆弱性和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在金融危机中表露无遗。

3.巴塞尔Ⅲ将国际监管提升至更高水平。由于全球金融危机所暴露的巴塞尔Ⅱ的缺陷,2010年正式出台巴塞尔Ⅲ。它是对巴塞尔Ⅱ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分别涉及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具体有:一是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建立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一级资本指随时可以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主要包括普通股(实收资本)以及公开储备。二级资本主要指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能够吸收损失的资本,主要是债务资本工具,包括可转债和不低于五年的混合债、次级债等。这里特别强调了资本必须具有“吸收损失”的功能。在巴塞尔Ⅱ还有三级资本,指原始期限不短于2年的次级债,但巴塞尔Ⅲ将其取消,资本的范围缩小。二是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包括将一级资本要求从4%提高至6%;建立资本留存缓冲资本:2.5%;建立逆周期缓冲资本:0-2.5%;建立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1%。三是引入杠杆率监管,即要求杠杆率(一级资本/表内资产+表外特定资产总额)≥3%。由于资本充足率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模型设置得相对复杂,因此,一些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风险权重变小甚至完全转移表外,而杠杆率相对简单直观,该指标与资本充足率起到双重约束作用。四是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有些金融机构不是因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者操作风险倒闭的,而是因为流动性风险倒闭的。在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时候,各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失去了信任,出现了流动性“断崖”,部分金融机构因为流动性不足且也得不到资金市场的支持而瞬间倒闭。因此,巴塞尔Ⅲ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ER)两个指标,分别从短期和长期的角度来衡量金融机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四是引入了系统性风险监管。系统性风险表现在:一次大的冲击导致金融体系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发生瘫痪,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瞬间消失,对心理预期产生强大冲击,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引发全球或地区性萧条,经济后果严重。为此,巴塞尔Ⅲ提出监管要求: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额外增加1%。五是引入逆周期监管。在巴塞尔Ⅱ中,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即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企业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比较低;但在经济发展迟缓时,企业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比较高。两种情况下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波动性比较大,银行经营的起伏性也较大。为此,巴塞尔Ⅲ要求进行逆周期监管,商业银行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可能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时要多计提的资本。其比率规定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为0-2.5%,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

总的来看,巴塞尔Ⅱ与Ⅲ是一个整体,巴塞尔Ⅱ是Ⅲ的前提和基础,巴塞尔Ⅲ是Ⅱ演进和深化。巴塞尔Ⅲ所要求的内容较巴塞尔Ⅱ更加全面和严格,特别是对流动性、逆周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具有首创性和全球性,从微观监管层面过渡到宏观监管层面,是一次质的跨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巴塞尔Ⅲ的完美无缺。事实上,就其精细化和适用性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我国监管机构立足巴塞尔Ⅲ,出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Ⅲ的监管要求,今年6月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资本办法》全面引入了巴塞尔Ⅲ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涵盖了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多层次监管要求。从这个《资本办法》可以看出,它将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协同推进,坚持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总体思路。《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原则,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体现资本监管的灵活性。

该《资本办法》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在关键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要高于巴塞尔Ⅲ规定的4.5%的国际标准;而在过渡期安排上,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而国际标准达标时间可最晚至2019年。杠杆率4%的要求高于3%的国际标准;而在贷款损失拨备要求上,银监会还提出拨贷比(拨备与信贷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这一新指标,它在巴塞尔Ⅲ中并没有规定。详情见下表。

该《资本办法》在坚持国际标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有适应中国国情本身的特点:一是与之前的资本管理办法相比,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二是鉴于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实际情况,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有上限的要求:对于使用权重法计量的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对于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三是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也有助于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资本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国际国内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实施更为科学的资本管理

在当前国际国内监管机构对资本约束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如何做好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从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来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方面要尽可能扩大分子——资本。而资本的扩大有外源性和内源性两种渠道;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小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或者使风险加权资产的扩张速度小于资本的扩张速度。逻辑看似简单,实际上做起来则复杂得多。为此,对商业银行如何做好资本管理有如下建议:

一是按照以最小资本撬动最大资产的原则把控资产的增量。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好钢要用到刀刃上”。针对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增速过快、资产结构不尽合理、资本消耗型业务占比过大的问题,应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以资本约束把控资产的增量,发挥资本的最大效用。大力实施经营转型战略,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适当降低占用资本过多的低效资产,通过提高准入标准,增加资本集约型资产,以较少的资本支撑更多的资产业务发展。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贸易融资比重,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群拓展中小企业客户,积极创新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和小额信贷产品,增加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贷款总量,优化资产配置。积极利用投资银行、债券承销及票据融资等低资本占用工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提高中间业务占比,发展低资本甚至是零资本消耗型业务,一方面降低资本占用;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的来源。从而在资本约束的条件下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最大程度推动资产业务发展。

表:我国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与巴塞尔Ⅲ对比表

二是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调整优化存量资产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权重。对存量资产实施流量管理,按照在同等风险下,优先退出收益较低的资产;在同等收益下,优先退出风险较高资产的原则,采取有进有退、优中选优的方式,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信贷二级市场,将风险权重较高或者收益较低的资产转让出去,为风险较高或收益较低的资产腾出空间。也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通过风险的实质性转移,将风险加权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在技术层面上,按照监管的要求,也可以通过增加质押物,增加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或者减少贷款的期限等方式发挥风险缓释的作用,通过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 降低风险权重,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

三是从外源性和内源性两种方式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在合理控制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多样化的补充资本渠道,增强资本实力。首先,进一步增强内源性融资力度,保持稳健的净利润增速,合理控制成本增长,并适当调整分红比例,通过增加利润留存补充核心资本,进一步提升资本质量。其次,合理制定股权再融资计划,着眼于未来的业务发展趋势及资本需求,合理把握再融资节奏,避免扎堆发行,并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维护工作。但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承受力有限,对大型股权再融资较为敏感,股权再融资规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再者,创新二级资本模式。根据巴塞尔Ⅲ,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将包含更多能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部分境外商业银行已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了创新,如发行可转换债券(CoCo债)作为二级资本。该债券在银行资本比例跌至某水平,可转换成股票,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供新的途径。也可以考虑发行有“吸收损失”条款的次级债,吸收损失率可以是100%,也可以是80%、50%或30%,充分扩展市场创新空间。

四是建立科学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实施分机构、分部门和分产品考核。建立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RORAC)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体系,明确资本回报要求,硬化资本约束。从战略管理、资产配置、风险定价、绩效考核、客户盈利分析、业务结构优化等方面细化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横切面的考核。通过多个计量维度,将资产切分为若干个资产部位(资产池),并根据对各个资产部位的RAROC和EVA的分析评价,实施分机构、分部门和分产品的考核。从机构、产品和客户等维度,对资产单元的RAROC和EVA指标进行分析和排序。按照计量的结果,根据资本所要求的最低回报要求,决定对某分支机构是否进入还是退出;决定对某产品是否进入还是退出;决定对某客户是否进入还是退出。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无缝化衔接,将资本管理更加精细化和具体化,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猜你喜欢

巴塞尔资本资产
资本支出的狂欢:投资潮即将到来 精读
金茂资本 上地J SPACE
轻资产型企业需自我提升
资本策局变
巴塞尔表展2017初选
央企剥离水电资产背后
巴塞尔Parterre One多功能休闲空间
第一资本观
《巴塞尔姆的60个故事》
巴塞尔:莱茵河畔的博物馆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