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逻辑体系中的命题理论
2012-01-04徐陶
徐陶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410083)
杜威逻辑体系中的命题理论
徐陶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410083)
杜威对命题进行了独特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逻辑理论,包括制定了特有的命题分类体系,阐述了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对传统三段论进行了工具主义的阐释,同时对于命题的构成即词项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杜威的命题理论为理解逻辑的起源、基础和应用提供了一条值得参考的研究路径。
杜威;命题;逻辑
杜威对命题的讨论中涉及大量关于传统逻辑理论、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方面的阐述,尤其在对命题分类和组成部分即词项的讨论上提出了与传统逻辑学和现代逻辑学都不太相同的见解。本文拟阐明杜威的逻辑思路,对比现代逻辑学的基本观点,以便更清楚地理解杜威的立场。
一、命题的分类
在杜威的逻辑体系中,命题和判断都是基于它们在探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分析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命题是中介性的工具,而判断是结论性的断言。“命题”概念类似于“句子”或者“陈述”概念,而“判断”则类似于“结论”或者“断言”概念。美国学者马西欧将杜威和罗素的命题概念进行比较后说道:“在杜威的逻辑中,命题并不是罗素所祈求的永恒的、先验的对象;相反,它们是临时的、处于情境中的信息的承载者,目的是帮助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情境中特殊的探索。”[1]从杜威的立场出发,我们可以说命题是有效或无效的,强或弱的,甚至相关的或不相关的,而不能说命题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对于探究的发展来说有用的或者相关的命题就是“有效的”,而那些无用的、弱的或者不相关的命题就是“无效的”。但是我们可以说判断是正确或者错误的,是因为判断包含有根据的可断言性。
命题是获得最终确定性或断言的必要逻辑工具,只有通过以语言符号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命题,才能使直接的活动得以延缓,直到探究和程序被建立起来。命题是试探性、中介性和工具性的,因为命题的题材涉及两种工具、材料和程序,所以它们属于两种范畴:一是存在性的(existential),直接指向被实验观察所确定的现实条件;二是观念性的(ideational)或者概念性的,由相互关联的意义所组成,没有直接的存在性内容,但是通过操作能够应用于存在。“这两种命题构成了相对应的材料性和程序性工具,它们是相对的,或者在功能上是相应的,它们形成了探究的基本分工。”[2]在此基础上,杜威对于命题作了独特的分类。
1.存在命题。其中又分为:(1)特称命题,即关于特殊项的命题。这是命题的基本形式。特称命题关注一些作为感官操作之结果而发生的事情,这些命题是特称的,因为它们指向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杜威认为,特称命题代表问题之确定的第一阶段;它们提供了一些资料,当这些资料和其他资料组合在一起时,可以指出该情境所面对的是什么问题,并用来整合相关的证据材料。(2)单称命题。这种命题把“这”确定为某种类别的一员。虽然单称命题和特称命题拥有相似的语法形式,但它们在探究中的功能是不同的。特称命题只是指出变化的存在,因此构成一个问题的焦点,单称命题则决定了某个东西是某种类别的一个实例。例如单称命题“这个东西是一个钻石”,它断言了“在这个时候出现的东西被当作描述一个种类之永恒特性的证据”。(3)关于种类之联系的命题,又称一般命题,表示两种类别之间的意义关系。杜威认为这种命题虽然是两个种类之间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具有存在含义的,而且主词也具有存在含义。例如命题“雅典人是希腊人”,雅典人是存在的,它是指过去的雅典人、现在的雅典人和未来的雅典人都是希腊人,因此这个命题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含义。特别要指出的是,杜威的这个观点不同于现代哲学对于分析命题的阐述,例如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分析命题就是两个概念之间的意义联系,而“雅典人是希腊人”这个命题就是分析命题,因为从雅典人的意义之中就已经蕴含着希腊人的概念,而没有存在性的关涉。因此,杜威对于存在性的一般命题的阐述是非常独特的,认为一般命题所蕴含的选择与排除关系是与探究活动相关的。(4)偶然性的条件命题。这种命题在语言上是假设性的,却是有存在关涉的,前项和结果之间是一种存在上的联系,例如“如果明天下雨,那么地就会湿。”杜威认为,“下雨”和“湿”都是存在性的事态,这个条件句反映了两种事态之间的存在联系,而不是两个概念之间的意义关联。现代逻辑把假言命题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但是杜威把偶然性的条件命题和作为普遍命题的假言命题(见下文)看作是不同的种类。(5)偶然性的选言命题。这种命题在语言上带有选择性,如:金属是铁或钢或金,或是其他,这需要在实验操作中才能确定。
2.观念性的普遍命题。其中又分为两类:一是假言命题,二是普遍性的选言命题。在杜威看来,普遍命题是非存在性的命题,因此假言命题不同于偶然性的条件命题,它是反映意义之间的关系;同样,普遍性的选言命题也不同于偶然性的选言命题,前者的两个材料之间是意义的选择关系,而非存在上的关联。例如“三角形是等边的或非等边的或二等边的,或者其他”,反映了意义之间的关联,因此区别于偶然性选言命题。
3.关系命题。关系命题是反映几个项之间关系的命题,例如“这个城市在那座城市的南面”、“这个桌子比那个桌子更远”等。杜威认为,关系命题也要区分存在性和普遍性两个类别,存在性关系命题代表的是一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关系,而普遍性关系命题则代表的是几个概念之间的意义关联。
杜威的逻辑理论不是纯形式的,而是和探究活动内在关联的。在所有命题之中,特称命题最基础,它能确定一个有问题的情境,而其他形式的命题体现探究活动进程中的不同阶段。显然,杜威的分类不同于现代逻辑学的命题分类,在现代逻辑学中,词项逻辑中把命题分为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否定判断、特称肯定判断、特称否定判断、单称肯定判断和单称否定判断;在命题逻辑中把复合命题分为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假言命题和负命题。杜威则提出了自己的命题分类体系,其最大特点就是把存在命题作为一个大类,认为它是和我们的实验操作直接相关的,而普遍命题是操作的可能模式或者条件,是意义之间的联系,对我们的实验操作起到条件性作用。但是,两者都跟探究活动相关,是探究活动不同类型的工具。美国学者伯克归纳出以下杜威命题分类表表1:[3]
表1 杜威命题分类表
二、命题之间的联系:推理
探究是渐进和累积性的。命题是探究的工具,借助于这种工具,探究活动的试探性结论被集合、记录和保留下来,以便日后使用。它们在探究之中作为有效的手段而起作用,直到探究活动能够确立起统一的、能够对之进行有根据的断言的题材。这意味着:(1)没有孤立的命题,或者说任何命题都与其他命题处于某种联系之中;(2)这种联系有两种类型,一种涉及事实的或者存在性的材料,它决定了判断的最终主词;一种涉及观念性的材料,它决定了最终判断的谓词。杜威认为,根据命题之间的这两种联系,命题之间可以构成推论或者推理。由于许多探究活动是很复杂的,所以作为探究之工具的命题需要一系列的命题转化,这些命题相互联系,随着探究活动的进行,有的命题会被抛弃或者修改。命题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我们获得了有效的结论之后才能被确定,而且由于特定命题只是结论的前提(premise),所以,在探究活动中相关命题的数量是不确定的。
杜威首先分析了命题的类型,将其分为二元命题和多元命题。他认为,逻辑理论通常根据命题中项的数量来区分命题,例如区分为二元命题和多元命题,二元命题是指“正义是美德”这样的命题,而多元命题是指“点M是A和B的中点”这样的命题。杜威认为,根据项的数量来区分二元命题和多元命题是不恰当的,因为从逻辑上来看,拥有两个项的普遍命题(universal proposition)是二元命题,例如“人是会死的”,就是严格的二元命题,因为它不涉及任何存在题材,只是表达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而关于事实材料(用作判断的主词之内容)的存在性命题则是多元的。例如“约翰比汤姆高”,从语言形式上看,这个命题只包括两个项,但是这个命题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下才是有效的。因此,凡是涉及存在题材的命题必定不止包含两个项,还蕴涵着其他的项,从而是多元命题。
而在命题的推理或者推导问题上,杜威认为概念性命题(普遍命题)的推导和事实性命题(存在性命题)的推导原则是不一样的。对于前者来说,在探究过程中,作为工具的命题不只有一个,而是作为一系列的命题而出现。命题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命题之间的转换就是推理过程,推理过程中命题的转化是有方向的。因为如果没有方向性,命题之间的联系是无限的和不确定的,命题转化的方向使得推理过程朝着可以应用于特定问题的命题发展,这种发展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严格性和生产性。严格性是指从初始命题推导而来的命题必须和初始命题具有同样的逻辑效力,但是这种严格性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同义反复,杜威所指的严格性要和生产性相联系,从初始命题得到推论命题,而这两个命题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别就是生产性。推理过程的生产性使我们能够得到内容不同的命题,在其中等价性起到了作用,例如“电流是电荷的定向运动”,而“电荷是是物质、原子或电子等所带的电的量”,那么“电流”和“电荷的定向运动”就是等价的,从而我们可以进行命题的推论。杜威承认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初始命题,但是他认为在一个推理系统中的初始命题可以是其他推理系统的推论命题,因此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初始命题。
概念性内容的命题的推导依据可替换性,而事实性命题的排列依据不同的原则,每个事实命题的效力必须被测量,一方面根据这个命题自身具有的特定题材(在独立的实验操作中被确定),另一方面根据它与关于特定题材的其他命题的关联(由此可以得到累积性的汇聚)。杜威认为,事实性命题由于它们在同一个有问题的情境中受到控制而被排列起来,但是它们不是形成一个序列,而是形成一个类。对于概念性内容的命题来说,它们的排列顺序像一个阶梯,其中顺序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事实性内容的命题来说,顺序则不是那么重要,它们的顺序由包含(肯定)和排除(否定和去除)的联系来构成,通过包含和排除的实验操作,可以缩小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使材料相互融合而达到一个统一结论。
三、对三段论的工具主义阐释
杜威进一步对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进行了工具主义的阐释,他认为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代表了最终判断的逻辑构成条件。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些逻辑组成要素包括关于事实的命题和关于抽象性质之间联系的命题。后者又叫关于概念性内容的命题。关于事实性内容的公式表达就是小前提,关于观念性和假设性内容的公式表达就是大前提,因此三段论是最终判断要成为有根据的而必须满足的逻辑条件。杜威认为,为了获得有根据的最终判断,必须建立起观察材料和概念之间的联合关系,而三段论就是这样一个方法。从这个立场出发,杜威对传统的三段论进行了批评。他认为亚里斯多德三段论的缺陷在于:(1)没有为存在命题留下位置;(2)过分恪守于以下信念,即在推理过程中只有两个前提。杜威认为,亚氏的三段论与其形而上学体系是内在联系的,大前提是对于本质的陈述,而本质在逻辑上确定了一个种类;小前提断定了一些种类在存在上落入了更大的种类之中,或者说是种所代表的逻辑潜在性的现实化,因此亚里斯多德在其形而上学基础上提出了他的三段论。
在历史上,穆勒曾对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提出批评:亚氏的三段论作为演绎推理实际上是结论已经蕴含在前提之中,我们并没有得到新的知识。但是杜威认为穆勒的经验归纳逻辑和亚氏的演绎逻辑一样是有缺陷的,亚里斯多德认为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非存在性的,而穆勒则认为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存在性的,是一种经验逻辑。杜威的工具主义逻辑主张三段论的大前提是关于概念性内容的命题,是非存在性的,反映的是两个性质之间的联系,而小前提是关于事实内容的命题,是存在性的,两者都是在实验操作中确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根据的最终判断。总的说来,亚里斯多德的逻辑是一种理性推导的演绎逻辑,穆勒的逻辑是经验性的归纳逻辑,而杜威的逻辑介于两者之间,他认为三段论代表着最终判断的观察材料和观念内容的联系,是获得有根据的最终判断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因而是我们进行探究活动的一种工具。
四、词项的意义和联系
传统的逻辑学都是从词项开始讨论,然后是命题,最后是命题的组合,而在杜威的逻辑体系中这个顺序被颠倒过来。因为探究活动涉及命题的序列以便产生有根据的断言,命题必须在命题序列中才具有意义,而词项则在命题之中才具有意义。杜威承认当词项单独被表述时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这是因为它们曾经在特定的语境中被使用,然而除非它们是彼此联系的,否则它们的意义只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词项被说出时,就给出了观察或者推理的方向,但这个方向不是确定的,只有引入其他的词项,才能使观察或者推理的方向得到确定,从而展开探究活动。在一些有关词项的逻辑哲学问题上,杜威也分别进行了论述。
第一,关于具体和抽象的词项。直接指称经验性质的词就是具体的词项,例如“甜”、“红色”、“大声”,而指示词(demonstrative)“这”、“那”、“现在”等也是具体的词项。而抽象的词则代表观念或者关系,例如“甜性”(sweetness)、“红性”(redness)。杜威认为,有时候一个词项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得到确定,例如颜色,如果用来指称存在性对象的性质,那么就是具体的,如果在科学中,则表示颜色性(colority),它就是抽象的。杜威否认抽象词项是从具体词项中抽取出来的,例如否认从具体的颜色中抽取出抽象的颜色。他主张真正的抽象是科学研究,例如把热作为分子的剧烈运动,这才是真正的抽象。因此,抽象词项规定了某些技术性的操作,具有操作主义的意义。
第二,杜威提出了单独词项、一般词项和普遍词项的概念。观念性词项是普遍的,因为它指示了可能完成的操作,而不考虑是否被现实地完成或者观察。而单独词项和一般词项是存在性的,并且是结合在一起的,杜威举了一个例子,“这是一个陨星”,那么“这”就是单独词项,而“陨星”则是一般词项。“陨星”之所以是一般词项,因为它并不需要指示特定的陨星,从而和单独词项区分开;但是它若指示在某个时间和地点确实存在的陨星,那么它是具有存在含义的,从而与个别词项间接发生联系的。
第三,外延性词项和内涵性词项。传统逻辑学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分在于前者是主词内容,具有存在含义,而后者是谓述性的,具有概念性内容。在逻辑哲学史上,穆勒对于内涵词项和非内涵词项进行了区分,内涵词项(如通名)指示实体又蕴含属性,而非内涵词项(如专名)指示个体而不具有涵义。“通名通常被定义为那样一种名词,它们能够在同一意义上被真实地应用于不定数目中的每一个事物。”[4]17通名属于内涵词项,“内涵词项是指示一个实体,同时又蕴含属性的词项。”[4]31因此,通名既有涵义又有指称,而专名只有指称没有涵义。杜威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任何词项包括专名既具有指称,又具有涵义。以“伦敦”这个专名为例,杜威认为,这个词的意义首先是地形学上的,同时还具有一些历史的、文化的意义,甚至包括过去的、现在和未来可能性,它的意义是不可穷尽的。
第四,关于词项联系的标准。杜威认为,任何词项都是根据它在命题中与其他词项的关系而确定的,而任何命题都是根据它在命题的序列中与其他命题的关系而确定的,因此词项和命题的逻辑内容最终是根据其在推导或者推理的命题序列中的位置所决定的。词项之间的联系包括传递性、对称性、相关性。但是杜威认为,通行的逻辑理论认为词项是由于内在的性质而维持它们的联系,这就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词项之间的联系是有成效的探究活动决定的词项要满足的条件。杜威认为,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词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内在的或者先天的,是因为它们是在之前的探究活动中所确定下来的,而后来的探究活动可以把它们作为现成的、已有的探究工具来使用。杜威分别阐述了词项之间的几种逻辑联系:传递性和非传递性、对称性、相关性和连通性。
关于命题之间的联系,命题和词项一样,也是处于序列当中。一些词项只具有联接的功能,这些词项被称作是联结词,联接词可以把命题组成命题序列,而从根本上说,这些联接词代表着形成命题序列所要满足的逻辑条件。这些联接词包括“和”、“或”、“当且仅当”,它们可以把命题构成“复合命题”。杜威认为,命题之间的组合形式不是命题的内在属性,而是它们为了在探究中完成特定功能所要满足的条件,另一方面,这些组合形式是高度普遍化的“引导原则”,因为它们设定了探究活动所要履行的基本逻辑操作,而这些组合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标准,即基本的逻辑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杜威的命题理论是以其探究逻辑为基础的,即词项、命题和推理都是根据它们在探究活动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而被阐述的,因此杜威的逻辑是一种非形式的逻辑,更像是一种科学方法论,而和现代主流的形式化的数理逻辑有着方向上的不同。尽管杜威的逻辑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批评和质疑,但是一些学者还是持肯定的态度,例如美国学者斯图尔就总结出杜威逻辑学的十大特点:第一,反二元论,倡导逻辑学和科学研究的融合;第二,反基础主义,拒绝脱离于探究活动的基础或者前提;第三,反抽象主义,知识和逻辑都是在探究语境中产生和形成的;第四,非确定性,逻辑不是确定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在探究中发展;第五,操作性,逻辑是在探究活动中被操作确定的;第六,重构性,探究逻辑是寻求把有问题的情境转化成确定的情境;第七,时间性,探究逻辑总是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第八,探究逻辑的指向是根据性而非真理性,其目标是获得有根据的断言而非终极的真理;第九,学科交融性,逻辑和科学研究等学科是相互融合的;第十,逻辑是语境性的,而非纯理智或者纯抽象的研究。[5]因此,在逻辑研究以数理逻辑为主流的今天,杜威的命题理论为我们理解逻辑的起源、基础和应用提供了另外一个值得参考的研究方向。
[1]Jaime Marcio.Abductive Inference,Design Science,and Dewey’s Theory of Inquiry[J].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Peirce Society,2001,XXXVII(1):99.
[2]John Dewey.The Later Works[M].Jo Ann Boydston,ed.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91:284.
[3]Tom Burke.Dewey’s New Logic:A Reply to Russell[M].Chicago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184.
[4]MILL J S.A System of Logic[M].Stockton:University Press of the Pacific,2002.
[5]Tom Burke.Dewey’s Logical Theory[M].Nashville: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2002:276-279.
Theory of Proposition in Dewey’s Logical System
XU T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Dewey analyzed proposition and formed his unique theory of logical theory,differentiating the proposition and expatiating the logical relation of propositions,and putting forward an instrumental explanation of traditional syllogism and term.Dewey’s theory of logic is a new method that will help us to understand the origin,basis and application of logic.
Dewey;proposition;logic
B712.51
A
1672-3910(2012)02-0049-05
2011-11-18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YBA243)
徐陶(1979-),男,四川乐山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外国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