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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歧视的不是“农民工”三个字

2012-01-01舒圣祥

记者观察 2012年2期

  1月11日,李方平等8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不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并借此推动城乡户籍平权。深圳人大代表则建议使用“援建者”这一称谓,将其作为一个专用名词使用,以体现没有歧视、体现尊重。
  取缔“农民工”称谓最近被讨论得异常火爆:先是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呼吁加快户籍改革,取消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称谓,随后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也提出,广东将加快研究并适时出台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政策措施,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真正融合。现在又有律师学者寄出《公民建议书》呼吁取缔这一称谓,各地方两会上取消“农民工”称谓的代表议案同样此起彼伏。媒体甚至就“取消农民工称谓,您认为有啥好词可以替代?”,邀请读者“发挥聪明才智,献计献策”。
  可是在笔者看来,“农民工”作为一个名词,本身并不带有任何歧视性;它也不是一个天生的贬义词;所谓“农民工”,简单的含义就是指来自农村的农民在城市里打工,如此而已。如果“农民工”确实存在歧视成分,那么“农民”是否也得改个称谓呢?在本质意义上,称谓更多只是一个虚妄的代号,而歧视所针对的却是真实的权益。只要权益得到同等保障,只要国民待遇能够无差别享受,叫他们“农民工”并无任何不妥;相反,如果权益仍是虚幻的,如果看得见的不公平依然不可改变,那么就算将所有“农民工”都改称“公务员”也无济于事,更遑论“援建者”之类别扭的新名词了。为什么我们总是在这些虚名上认真努力,在真实权益改善上却寸步难行呢?事实上,只要去跟农民工聊聊,就会发现他们绝对没有我们那么在乎自己该被如何称谓。
  一种水果叫苹果,另一种水果叫香蕉,这只是称谓的不同,而不存在歧视与被歧视;同样,一群人叫公务员,另一群人叫农民工,也只是称谓的不同,称谓本身并没有歧视的成分。之所以全社会众所周知农民工正在遭受歧视,不是因为“农民工”这个称谓取得不好,而是因为叫做“农民工”的这群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大家都是共和国的公民,可是有的人不用自己缴一分钱就能享受到公费医疗、高退休金,另一群人自己交钱却只是为了在退保时给当地留下富余的社保资金。
  户籍的藩篱,城乡的差距,公共福利的悬殊,所有这一切都不是改称谓所能解决的;因此,我们现在热烈讨论的修改“农民工”称谓问题,基本上没有实际的意义。如果真的给“农民工”改了一个好听的称谓,歧视问题丝毫未变,反倒是那些主张改称谓的人会觉得很满足。可是,如果农民工真的在城市受到了公平待遇,户籍藩篱完全消除,、公共福利平等供给,既然我们都是公民,又为什么非要给他们一个单独的称谓呢?称呼他们公民或者市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