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控制中的重要性

2011-12-31张伟辉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关键词:清单计价合同管理建设项目

张伟辉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造价控制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工程造价支付管理、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以工程合同的主动有效管理,达到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目的。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 清单计价;合同订立;合同实施;合同管理

0 前言

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设投资和建设产品的物化过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大部分是在这个阶段完成的。因此,加强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关系工程造价能否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也是进行工程造价有效主动控制的依据。在合同订立、实施阶段,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研究,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接轨,使其成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力工具。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1999 年制定的,对当前的工程项目管理改革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已经是极大的滞后。没有完整的合同管理内容和体系,造成施工过程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导致竣工结算无法完成,最终走向司法诉讼。因此,分析论证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及应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长期以来都习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按实结算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这种合同的实质,是使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造价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在签订前,对工程造价不需要经过仔细严格的核算,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也部分反映了市场的变化,发包人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其它风险。但从实际来看,由于事前未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核定和控制,造成太多不确定因素,其结果,是把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完全变成了事后的被动管理。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工程合同在实施中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

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更因如此。其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 合同条件,英国的NEC 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 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形式。其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如此以来,使整个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管理能力都得以提高。其三,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因此,选择正确的工程合同类型,是工程造价事前控制的主要环节。

2 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涉及预付款、工程过程结算款、工程变更款、竣工结算款的具体管理。这是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必须明确的内容。

(1) 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比例,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在20 %~30 %之间。在合同中,应特别约定不能按时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基本是买方市场,承包人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很多承包人不愿提出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及处理方式,使自己在工程管理中处于不利的位置,也直接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扣回比例,这一点也是许多工程合同忽视的问题。

(2) 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可以采用定期(按月) 结算和按形象进度结算这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工程实践来看,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过程结算款较好。采用这种方式,发包人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数量和时间,确保有限的建设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建设上。同时,也督促承包人切实落实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时完成,将工程建设的主动权掌握在发包人的手中。

(3) 工程变更款的支付,是个复杂、敏感的问题,工程变更款的大小多少是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能否有效控制在投资限额以内的关键。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工程合同纠纷,主要的争执点就是工程变更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合同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内容基本没有,已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带来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因此,当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缺乏一定的水平和能力,又没有相关资料可参考时,在合同约定时就会“缺位”。在合同管理时,就会产生纠纷。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充分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的不同计价模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能力,必要时,应咨询工程造价专业人士,完善合同的内容,加强合同的管理。

(4)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办理工程造价竣工价款结算的文件。竣工结算全面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也反映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实际效果,是发包人建设投资的具体体现,也隐含了承包人的利润水平。它是承发包双方都高度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主要依据。如竣工图的要求和份数,有效、合理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单,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适用的政策法规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形成真实合理的反映项目建设水平的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合同纠纷,达到承发包双方对竣工结算款的认识统一。

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支付的另一个重要约定是工程索赔管理。合同中必须约定索赔的依据和程序,索赔的证据,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对索赔发生理解认识差异时的解决办法等等。很多工程合同中,只提到要索赔而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这也是工程实际中承包人不能及时提出索赔,发包人也不能做到有效反索赔的原因。工程索赔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中,仍是亟待加强的环节。因此,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索赔条款时,可以参照如FIDIC 合同条件的内容,对索赔管理加以规范。

3 加强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是每一个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的情况。它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开工后发包人要求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是增量的变化。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造价的增加,是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重要工作。

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效性是反映工程变更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合同中应对工程变更的发生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造价的计量计价作出明确的约定。

(1) 工程合同应约定工程变更必须真实,即真正发生了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并明确检验方法。承发包双方管理人员应做到诚实信用,加强责任心,在工程变更资料中真实地反映变更内容的部位和范围,并具体说明这些变更是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甚至无中生有的现象发生。

(2) 工程变更的有效性是指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变更资料的会签程序,只有完全符合会签手续的工程变更资料才是有效的。由于大部分工程变更都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增加,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变更必须有造价人员的签字。而目前大部分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谁有签字权,谁没有签字权,更没有约定造价人员的签字权,这是很容易使工程造价失控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计算,是一个很专业的技术工作。对工程变更的内容,造价人员应预先进行测算和分析,当分析结果发现工程造价增长较大时,造价人员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取消变更或者找出替代方案,以控制工程造价的增加。只有合同中对工程变更资料的有效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才是有据可行的,才能避免“干了再算”的被动管理现象的发生。

(3) 工程合同应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即变更资料的时效性。工程建设是一个期间很长的过程,施工的内容也复杂多样。对发生变更的工程牵涉到整个工程的方方面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现在许多工程都有到竣工验收时才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这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是极不正常的,往往会有很大漏洞产生,使工程造价失去控制的失败。

4 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风险管理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主要是综合单价的确定。按照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主要是材料价格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控制工程造价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控制材料价格的风险。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管理办法。

目前大部分工程合同中都约定了综合单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即材料价格也不能调整。但当市场材料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就不能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不调整将使承包人面临亏损较大的危险,反过来也会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此时采用风险分担的办法,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因此,在合同中应约定材料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不予调整,将其视为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在此范围外应调整,将其视为是发包人的风险。这样约定有利于承包人认真考虑投标报价,中标后及时采取备料措施,加强施工中的材料管理工作。这样做也基本反映了市场变化的情况,使最终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真实合理。

发包人为规避工程造价的风险,还可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即由发包人提供主要的建筑材料,并规定甲供材料的方式、品种、数量,避免承包人对材料设备价格的高报冒算。对承包人自购材料的情况,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对材料“认质认价”,并规定“认质认价”的程序和方法,认质认价表的会签制度。这样,发包人可以将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风险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降低工程造价失控的可能性。

5结语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涉及很多方面。本文仅对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作出分析论证。从工程实践中看,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随着近年来工程造价改革进程的加快,已不能完全适应工程造价改革中带来的变化。承发包双方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的研究,学习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水平。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要重视和加强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实施、合同风险的防范等方面的主动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使承发包双方都获得最大化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马艳红.施工合同对控制工程造价的管理[J]. 经营管理者, 2010,(09).

[2] 戚伏英.强化施工合同管理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J].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00,(06).

[3] 王海军,陈涛,孙振. 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J]. 吉林交通科技, 2005,(02) .

[4] 王小院,陈文莉.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J]. 陕西建筑, 2008,(05) .

猜你喜欢

清单计价合同管理建设项目
新形势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对策
湘江鲲鹏计算产业软硬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实现厂房交付
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探究企业劳务用工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浅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谈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变
加强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
试论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