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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遭诉: 董事离任义务之困

2011-12-31马更新郭淑慧

董事会 2011年9期


  陈晓终于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起诉书副本——这缘于国美电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这位公司原主席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向媒体透露不利于国美的消息。事件背后反映的是“董事离任义务”问题。公司董事离任义务是相对于董事在任义务而言的概念,是董事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离任后,有可能利用先前在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同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进行其它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董事离任后的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制,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急切需要。然而,如何满足这种需要目前却是一个世界顽疾,各国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也无法做出非常完备的规定。
  
  现实挑战屡屡出现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职务。5月10日,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国美电器随后以合同违约对陈晓提起诉讼。
  陈某2000年出任大洋公司董事,与公司订立保证书承诺离职后两年内竞业禁止。陈某离开大洋不到8个月即加入索贝公司担任高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陈某、索贝赔偿大洋50万元。
  1991年11月努德莱斯巴公司与董事李绍昌签订保密协议,“李绍昌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1991年12月,李绍昌任天津发士德食品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4月,发士德推出包装外观造型及内容质量与努德莱斯巴相近似的饮品。努德莱斯巴遂向法院起诉李绍昌违约。
  可以看出,因董事离任而引发与原公司的纠纷早已不是陌生话题。但为什么关于董事义务的争论总是喋喋不休呢?无论是上述案例还是法院审理的一些其他类似案件,最终能够得出结论的往往是当事双方关于离任义务有约定的情况。在双方事先对离任义务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董事离任后究竟负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法理根据在哪里?随着人才争夺战的愈加激烈,关于董事离任的诉讼案件也有愈演愈烈之风。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也就愈发显得必要。
  
  雾里看花立法迷失
  
  因董事离任纠纷引发的争论延续了不下十年。然而至今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状态。采取的很多监管措施都只是水中捞月,收效甚微。
  作为公司治理领域的根本大法,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