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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弃子女,还能要求子女赡养吗

2011-12-31陶家平

科学24小时 2011年1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养父母民政部门

文|陶家平

编辑老师:

我出生后,父母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将我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我送到了当地的民政部门。我7岁的时候,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我。现在我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前不久,我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在遭到我的拒绝后,他们将我告上了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虽然他们没有抚养我,但我仍然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 李 薇

李 薇:

你生父母的说法不正确,你和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你对他们已没有赡养义务。一方面,你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你收养,完全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到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第21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但因为你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因收养而消除,故不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你可以不赡养你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你已和他人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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