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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照明中消防应急照明措施

2011-12-31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9期
关键词:前室照明灯灯具

李 峰

(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广东 东莞 523000)

在我国1993年公布的《应急照明设计指南》中应急照明的定义为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持续工作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三种。疏散照明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就是指火灾情况下的疏散照明,但作为专业人员不应该有这样的误解,疏散照明又分失去正常照明时的疏散照明和在火灾发生情况下的疏散照明,两者有统一之处,也有不同点。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例如医院手术室、煤矿保安用电等。备用照明则是指重大的生产、经营、比赛、会议等处的照明,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故障,为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比赛、会议正常进行的备用电源。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一般在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类中重点考虑。在这里就不多探讨。

本文重点谈谈疏散照明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完善的一个规范进行规范,因此比较混乱,各地审核部门的理解和消防部门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在火灾情况下的疏散照明,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2规定是:

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通道或消防前室的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栓、消防电话插孔等消防设施附近也需要加装应急照明,这一点常常被忽略。

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由于“高规”、“低规”在线缆的选型与敷设方式的配合上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强调“防火保护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敷设方式,宜尽量采用,由于火灾应急照明的灯具布置常随装修而变动,暗敷的方式往往难以实现,所以穿管敷设还是较常用的方式。要保证线路的供电可靠性,靠金属管的防火保护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有效使用年限太短,应使用耐火电线和电缆,才能达到火灾时确保逃生时间内的有效照明。

对于安装自带蓄电池灯具,是否可以不考虑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从理论上讲灯具自身带了备用电源,似乎与外部供电线路无关,但在火灾情况下,正常的电源是要切除的,只是保留消防电源,因此应急照明在市电有电的情况下是应该作为首选电源保留的,因为它的可靠性最强,只有是在特殊情况下,市电已经无法供电,才选择第二种供电方式来保证疏散照明的正常,所以设计应充分考虑,而不是在有火警的情况下直接用后备电源来处理,那样情况可能会在平时保养不到位的情况下,反到是影响了疏散照明的供电。这点本人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仅由EPS做为应急电源的工程中,由于没有设置自带蓄电池的灯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线路,其选型及敷设方式更应重点考虑。

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的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小功率卤钨灯等。如疏散应急照明灯作为备用照明的一部分,为与正常灯具求得一致,而选择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是错误的。因为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要4~8分钟,而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应重点注意。疏散标志灯一般应选用专用灯具,但往往设有注意选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民规”附录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选择的方案,应结合工程予以采用。对于使用的材料“高规”要求是“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设计未加说明,就造成违反“强条”了,应特别注意。

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有了可靠的电源、线路、灯具,如果在火灾时不能及时点亮,一切都是徒然。对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强制接通应急照明是火灾自动报警的一项功能,应急照明箱配电系统及其灯具接线方案应与其相配合。基本有两大模式:一是在配电箱与消控中心两地集中控制,另一种是由就地面板开关与消防中心强制接通。两种不同控制方式的灯具不应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时必须常暗,只有火灾时才接通的灯具,不应与平时常亮的共回路,一般应各自独立回路。如某科技馆展厅内用双头应急灯作为应急照明灯,此灯具不可能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灾时强制点亮,但接在走廊安全出口灯的回路上,就会出现同样的失误。对于用声光控制面板开关作为接通应急照明的开关,是有争议的做法。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场所,还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层住宅楼的防烟或封闭楼梯间内的应急照明,由于平时无人行走,不必常亮,尤其火灾时声响较大,容易自点亮,并且应该在配电箱内加火灾时强制点亮功能。

关于用“切非”来实现强制接通的控制,也颇有争议,“切非”与强制接通在时间上不一定能保证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确认火灾后,视现场需要才实施“切非”操作。要用“切非”的办法点亮应急照明,则所有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造价较高,且灯具应是常暗状态。灯具电源不是引自应急照明箱,而必须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内。“切非”前该场所的正常照明必须处于点亮状态,为“切非”前提供火灾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因此其适用场所受到较大的限制。

最后谈谈消防设备间的备用照明,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机房等涉及到消防设备的地方,应急照明则应该充分考虑火灾时期的备用照明,既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坚持工作的最低工作照明,时间一般要求在120分钟,一般的应急灯是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不能简单的说明下要求120分钟应急灯,那是对付规范的做法,在火灾重点保护单位,一定要确实按规范保证这些消防重点地方的备用照明。

结论

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是一项“细活”,相关的概念联系太复杂,互相交叉,必须认真思考,虽然有些差错不一定违反“强条”但一个小小的疏忽,在火灾时也可能酿成严重后果。一个完善的应急照明,可能为逃生者赢得宝贵的时间,相反也可能失去获救的机会,我们也期盼着能尽早有一部专门规范来更好指导火灾应急照明设计。

[1]袁理明,范维澄.建筑火灾中人员安全疏散时间的预测[J].自然灾害学报,199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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