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出口贸易中的退运货物问题
2011-12-29刘洋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10期
随着我国产品遭受各种环保和技术等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国外客户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更加严格,导致出口商品因未达到出口国相关标准而遭遇退运。出口产成品退运进口主要有三种贸易方式,分别是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和4400)和修理物品(代码1300)。退运货物监管方式是报关中应用范围最广的退运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出口货物退运相应办理手续,便于报关员在报关中少犯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退运货物要求
退运指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退运货物(4561)常用于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退运。该贸易方式不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提供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原出口成品手册已结案而且退运产品不需再复出口,也可以选择退运货物贸易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有三个方面要求:第一,“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第二,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第三,“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运货物已结汇,需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税的,要先补缴税。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员在退运货物到货前完成以下手续:一般常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