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数字化环境下侵权新特点
2011-12-29吴亮芳
出版参考 2011年17期
版权侵权是伴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而出现的,且每一种新的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在促进经济文化繁荣的同时也会助长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数字化传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的生活进入了全新的数字化时代。在这个全新的时代里,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创造出一个与现实社会密切关联的数字化社会,催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版权作品传播方式。数字化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特点。
一、网络版权侵权越来越普遍
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版权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而,对版权侵权行为也由此分为传统版权侵权与包括网络版权侵权在内的新型版权侵权。一般认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盗版行为通常称为传统版权侵权,而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各种非法“复制”则是新型版权侵权。在新型版权侵权现象中,网络版权侵权是最典型的一种,通常分为“上网”“网上”和“网下”三种类型。近几年,各省市查处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从被查处的侵权案件说明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视角之一,事实上,随着我国网络人数的增加,网络侵权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可以说,网络版权侵权已经或在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仍然是版权侵权的重灾区。
二、版权侵权越来越具有技术性
如果说版权是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而出现的,那么版权侵权活动同样如此。如果最初的版权侵权是跟印刷术有关的活动,后来的版权侵权便跟光电有关,而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侵权则与信息网络技术密切关联。毫无疑问,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版权侵权必定越来越具有技术含量。
现阶段,传统版权侵权与新型版权侵权现象并存。这种侵权的技术性在传统版权侵权与新型版权侵权都有所体现,相对来说,新型版权侵权体现得更明显。先从传统版权侵权来看,以盗版图书为例,因制版、印刷技术的提高,盗版图书质量越来越无限制地接近正版。比起传统版权侵权行为,新型版权侵权更具有技术含量,也更依赖技术。以网络侵权为例,其侵权的技术性特点与对技术的高度依赖性是由网络的特性决定的。“互联网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并结合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形成的开放性网络通信系统”, 因此,高度依赖技术就成了网络版权侵权的突出特点。换一个角度说,虚拟性、无区域性、交互性、宜于传播性等网络技术的特点,也就成了网络版权侵权技术性的具体体现。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是完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物质条件,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的网络传播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更加简单且富有效率,应用技术上的便利可以随意对信息进行编辑利用,这就使得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大为降低。
三、版权侵权越来越隐蔽
在传统版权侵权行为中,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完善,盗版仿真效果越来越接近正版,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这也是版权侵权行为呈现隐蔽的特点。
在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中,隐蔽性是其突出的特征之一,这是由网络传播的特性决定的。网络传播中,版权作品数字化、无纸化,作品传播的网络化、信息化,使得侵权行为变得虚拟与隐蔽。在无形的空间中,版权作品便处于广阔无边的传播网络,其信息的网络传播、存储、流转等都数字化,对作品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往往运用权利人看不到的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因而,作品的数字化、无纸化和传播的网络化、信息化决定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虚拟而隐蔽的,“其隐蔽性具体表现在:实施侵权的主体隐蔽,实施侵权的时间、地点隐蔽,实施侵权的行为隐蔽,实施侵权的后果隐蔽,等等”。正是由于版权侵权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导致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现、查处越来越难。可以说,版权侵权行为的查处案件远远不能覆盖所有版权侵权行为。
四、版权侵权对象范围越来越大
版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等。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生与运用,都会对版权作品的载体形式和广泛传播起着非常大的影响,由此也会带来版权侵权对象的扩大。这可从版权保护的范围的扩大得到证实:版权保护最开始是保护文字作品,到了18世纪末,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被包括进来,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电影、摄影、表演被包括进来,而现在版权保护的范围更广,包括了软件、设计、工艺美术、建筑外观等。进入网络时代后,作品的传播形式更是发生了根本变化,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也由此延伸到了网络传播的范围,相应的版权侵权对象也变得越来越广泛。
版权侵权对象的广泛性还表现在版权内容的扩张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为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因网络版权作品问题的出现,使其受保护的权利更加扩大,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版权内容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版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之外,还包括合同债权等,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
从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查处的案例来看,其侵权对象同样涉及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以及网络版权作品。在版权侵权内容方面,同样也是出现扩大趋势。以盗版图书为例,不仅存在盗版商、物流公司、发行商、零售商等侵权主体侵犯其著作权、发行权等,还出现了图书出租屋出租盗版书,侵犯其出租权等权利。
五、版权侵权主体越来越广泛
版权侵权主体是指实施版权侵权的个人或组织。版权主体的广泛性突出表现在网络侵权现象中。在网络版权侵权中,其侵权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是完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物质条件,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的网络传播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更加简单且富有效率,应用技术上的便利随意对信息进行修改利用,使得版权侵权更容易。另外,在网络侵权主体中,网络使用者这类侵权主体最广泛,这是现阶段受“网络是免费的午餐”等观念的影响,广大网络使用者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实施了侵权行为。我国网络用户数每年持续上升,因网络版权保护意识整体较差,随着网民数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出现网络侵权行为,意味着版权主体呈现广泛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