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国际协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1-12-29王琳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1期
【摘要】开征环境税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税收国际协调非常必要。发达国家实施环境税效果显著,环境税这类的经济手段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国环境税征收尚没有法律化、制度化,环境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应该不断健全与完善市场体系,切合国情设计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
【关键词】环境税 国际协调 市场机制
关于税收的国际协调
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对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例如,为调节本国自身经济的一些增税或减免税政策、设置较高的关税壁垒以及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等,都可能会阻挠有益的国际经济活动,或引导跨国企业盲目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从而发生资源配置的扭曲;某国实行竞争性的税收政策,侵犯了相关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些国家则应对以相应税收措施,以致演变成无休止的争斗,最终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等。因此,税收国际协调日益显现出必要性,并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税收国际协调是指相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程序,采取合作措施,共同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税收问题。税收国际协调应实现的主要目标有:一是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发展,随着国家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税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在变化,如不能进行合理和有效的协调,就难以对国际贸易起促进作用;二是促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有效配置,由于经济生活高度国际化,资源有效配置已不再仅限于一国范围内,也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税收国际协调的主要目标之一,应当是正确运用协调机制,减少税收政策和制度对资源配置带来不利影响的负效应;三是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四是防范国际逃税避税;五是保证各国税制改革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正面效应;六是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权益;七是保护各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开征环境税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早期,环境与贸易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环境与贸易”的矛盾愈演愈烈。跨国环境问题是个别国家的行为对其他国家的福利造成不利影响的结果,即一国的行为对他国产生了外部性。目前来看,许多国家作为利益主体加强了对环境和社会福利的重视,而不再只强调利润最大化。他们认为贸易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福利不仅包括对商品和劳务的消费,也包括环境的改善,因此他们将环境污染纳入到社会福利评价体系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跨国环境问题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深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应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提高社会福利、促进国际贸易中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经济学家开始日益关注能否对造成环境破坏和福利损失的污染源征收环境税,让污染主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更好地协调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冲突。因此开征环境税这一针对污染源的环境政策便提上日程。所谓环境税,广义上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自然资源枯竭,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或者对投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是与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由此,污染物排放税、自然资源税、自然资源的消费税以及各种与生态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应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环境税常常就被界定为污染税,即是对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矫正的一种税,也就是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手段。本文中环境税指的是广义环境税。
开征环境税会改变商品比价和生产要素的相对成本,使得引起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上升,产品出口量由此而下降,从而减少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与此同时,环保部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相关产品在增加,生产规模在扩大,从而可能会促进其扩大贸易量,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另外,本国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提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环境税有效性与国际泄漏等问题。开征环境税必将影响某些污染企业的经济利益,为了减少损失,他们会采取减少产量供应及出口,或寻找污染原材料替代品或替代办法等措施。这样一来,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如果国内供需之间有差距的话,相应产品将由国外供应填补。其结果是本国公司将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而让给没有实施该环境税的外国公司,从而引起环境税的国际泄漏。这对环境政策的有效性会产生严重的影响。泄漏问题能否解决取决于实施环境政策国家的多少。参与协作的国家越多,泄漏的范围就会越少,如果全球都参与进来,就不存在泄漏问题。
环境税国际协调的现状
发达国家环境税比较成熟,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落后。将环境成本内在化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通常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来达到干预的目的,一种方法是采用经济手段如征税,另一种则是采用强制性的直接管制措施。相比之下,经济手段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对环境税给予充分重视,早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发展中国家则多为强制性的直接管制手段,即使有环境税的提法但在法律条文中也很少出现,尚且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发达国家环境税征收范围广,而发展中国家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综观各发达国家所征收的环境税,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20世纪90年代初,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美国和瑞典等国相继开征了碳税。美国早在70年代初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随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也先后开征二氧化硫税。为了保护水资源,德国、荷兰、新加坡、美国、俄罗斯、日本、瑞典都开征了水污染税。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税则缺乏针对性,税种比较单一,一些主要的环境税还没有开始征收,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发达国家实施环境税的效果显著。美国实施了三十多年的环境税,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在这三十多年里,美国上空一氧化碳的浓度下降了58%,同期中二氧化氮的浓度下降了25%,二氧化硫在环境中的浓度下降了53%,直径为10微米或更小的颗粒物其环境浓度下降了25%。①OECD国家的经验表明,环境税的影响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环境税征收尚没有法律化、制度化。长期以来,我国较多采取直接管制措施来实施环境保护,约束社会成员破坏环境的行为。直接管制措施会对环境污染带来短期的制约作用,但其缺乏弹性和稳定性,因此环境保护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采取收费的办法存在着收费标准偏低、应用范围不广、执行不力等问题。
二、环境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一些税种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还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体系,不同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地区、项目、行为及不同的纳税主体,对环境方面的征税设置了不同的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不利于环境税的改革,也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三、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大障碍,是担心开征环境税会改变商品比价和生产要素的相对成本,从而影响到贸易条件,产品出口量会因此而下降,导致短期内将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而影响到贸易的发展。目前在许多政府部门眼中,保障出口赚取外汇,相对于环境容量和质量显然更为优先。
启示与建议。一、不断健全与完善市场体系。政府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达到调节个体经济行为的目的,依赖于健全的市场机制,一旦市场传导机制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政府的调控意图就会落空。在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中,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手段改变市场价格以及分配结构,然后利用市场传导机制将这种改变顺利地传导给经济主体,经济主体则根据这些变化相应调整自己的经济决策,从而实现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我国应正视市场经济欠发达的现实,科学、客观地预计环境税开征可能带来的诸方面影响,从而在体系设计、课税对象选择、税率确定、纳税环节等税收制度设计上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干扰。
二、切合国情设计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强调通过多种手段的相互协调配合,来达到保护环境同时促进对外贸易的目的。经济税收手段为政府直接管制补充了弹性和持久性,政府直接管制为税收手段提供了强力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应建立复合环境税税收制度,即采用多种手段协调配合,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另外,我们还应注意环境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比如:环境税体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水污染税之间以及水污染税与各种间接产品税之间等的配合,还有环境税与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环境税的开征与现行其他税种的之间的配合等。(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注释
①[美]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穆贤清,方志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