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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考评机制完善对策

2011-12-29李润红张宏英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1期

  【摘要】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加强和改进公务员考核工作,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在准确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題,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创新考核方法、加强落实与监督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完善对策
  
  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題
  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实要求。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传统文化影响考核的准确性。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的科学性。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形式主义影响考核的公平性。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要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二是要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腐败、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建立全方位立体考核机制。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对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完善对策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各省市组织、人事部门高度重视公务员考核工作,把考核工作摆在机关管理的核心地位,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每年下发考核文件,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要求,明确考核的时间、标准、步骤和办法,要求各单位健全组织,严格制度,坚持程序,规范操作,依法考核,做到考核工作有计划,考核过程有监督,考核结束有总结。组织、人事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面上抽查和重点检查,保证考核工作不留死角、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规范操作,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在组织考核工作过程中,注重把好个人述职关、民主测评和确定考核等次这"三关",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在年度考核实施中,要求各单位将考核办法、程序、内容、评定结果"四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要积极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各级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坚持平时考核制度,要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本着简便、合理、有效、规范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平时考核工作。
  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考核办法。德、能、勤、绩、廉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但我们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应当感到,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用固定的办法、笼统的标准,很难达到考核的实效,因此对公务员考核"考什么,怎么考"应重新定位,重新思考。大胆尝试,探索创新科级领导干部实绩量化考核模式,形成了以目标管理为依托,以工作实绩为中心,以量化考核为手段的考核机制,为考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健全制度,严格控制评优比例。一要严格执行评优比例政策。每年实施年度考核时,规定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有在编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分开测算,机关不得挤占事业单位的评优指标。年度考核凡违背评优比例的,考核结果一律退回单位重新办理。二要细化评优名额分配指标。对10人以下的小单位,作出具体的分配评优指标规定:6~9人的,每年1名评优指标;3~5人的,每2年1名评优指标;2人以下的,每3年1名评优指标。5人以下的单位,当年如没有评优指标,而工作人员中确有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上报材料申请评优指标。三是公务员个体考核要与单位整体考核相挂钩。对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单位,评优比例相应提高或降低3%;对机关作风和效能评议被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单位,评优比例相应提高或降低2%。按照单位整体工作的优劣控制公务员优秀比例,将机关公务员个体考核与单位整体考核相结合,通过对团体的考核来促进个人的考核,改变以往工作优秀单位与工作较差单位的评优比例无差别的状况,更好地发挥考核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中的评价和激励作用。
  注重激励,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一是要实现考核结果与行政奖励挂钩。实施行政奖励时,要求受奖励人员应在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人员,优先推荐为我国各市综合性表彰人选。二是要实现考核结果与工资职务挂钩。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称职、五年称职和三年优秀的人员,及时兑现增资政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诫勉警示,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职务;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薪,本年度不得计算为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科级领导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免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本年度不得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坚决予以辞退。三是要实现考核结果与奖金津贴挂钩。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目标管理考核奖金,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加大奖励力度,奖金与其他人员拉开档次发放;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扣除50%,地方岗位津贴每月扣除40%;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当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扣发第二年度的地方岗位津贴;未考核或考核未定等次的人员,不得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題"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題编号:JRS-21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