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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起点及主体特征

2011-12-29周楠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11期

  【摘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应包含理论起点和实践起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这一集体主体,其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党的领袖和干部、党的知识分子和普通党员群众,并分别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历史起点 主体特征
  
  从实践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看,在实践之前需要有一个对马克思主义这一外来理论的认知。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传播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其间虽然经历的时间不长,但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影响却是跌宕起伏的,经由了不被大多数学人认可到广泛传播乃至中国化的艰难历程。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应包含两层涵义:理论起点和实践起点。需要指明的是:马克思主义之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在于说明历史存在的第一性和逻辑思维的第二性,历史是逻辑的客观来源和依据,逻辑要以历史为原型和准则。对于外来理论的本土化问题,中国自古就已经有了类似的经验,如印度佛教传入中国之“格物致知”。正是这种过去的经验为“五四”知识分子提供了理解外来理论的本土资源。“五四”时期在关于“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中,李大钊借用了中国过去积累的处理外来文化的经验提出了:“大凡一个主义,都有理想与实用两面。”“把这个理想适用到实际的政治上去,那就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情形,有些不同。”“我们只要把这个那个的主义,拿来作工具,用以为实际的运动,他会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情形生一种适应环境的变化。”①这种认识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理论上的起点。虽然当时李大钊在与胡适的争辩中借用了中国古代外来文化本土化沉淀下来的经验而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但将这一理论上的认知赋予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此很好的体现了出来。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起点,这既取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又取决于当时中国共产党的特征。上文我们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那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实践上拉开了序幕。而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的存在方式:革命党和行动党,更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进程。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认为:“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②正是这一党的特征决定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组织成立之后就积极投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洪流之中。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拉开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实践上的序幕,并不意味着序幕一拉开就踏上了“中国化”的道路,其间的探索历程也是极其艰难的。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特征
  当前学界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赞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有一个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即中国共产党,这是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本质特征所决定。李安增在其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一书中也对学界阐释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应具有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一般特征——自然性、意识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有特性——民族性、阶级性、时代性”和“品格特征——实事求是、独立自主”。③笔者不敢妄言这些特征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所具有的,但这些特征绝对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最本质的特征。因为只要是主体都会具有主体的一般性特征,如主体意识主体行动等。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不同之处在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内涵的特定性,正是这种特定性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区别于其他历史主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要信仰马克思主义;二是要懂得马克思主义;三是要懂得中国国情;四是懂得“化”,即如何“相结合”;五是将“化”之经验提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由此观之,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具有这些独有特征的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
  组织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依托,要改造中国绝不是某些人的主观臆断或某些群体一时的聚合运动,而是有组织纪律性的坚强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就是改造中国社会的坚强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领导核心。1982宪法序言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们经常称的中国共产党人实际是指这一组织的成员,但又不是具体特指某一个或某些人,而是指共产党员群体。其实,也就是指这一组织。无可置疑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包括党的领袖群体、党的理论家和知识分子以及党员群众。但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是“党的”,非中国共产党则不具备上述全部特征,因而不能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在此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具有上述本质特征并不意味着这一主体在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不会有曲折,而正是这一主体在某个本质特征方面存有薄弱环节才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出现曲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上述本质特征是为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关于中共党员个人或党的领袖与党组织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党章内容得知。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指出:“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④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⑤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方法
  包含了“化”的主体、客体、方法、目的、条件和工具等要素,而且这些要素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每一个要素都要从其他要素中获得自己的部分规定性。比如,我们称之为“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法,并不是只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机制的角度也可以确证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唯一主体。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看,中国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认识,结合中国的国情,通过党的议事程序和组织原则,制订出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然后党的地方组织再根据这一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出因地制宜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最后通过党组织和党员凝聚群众力量予以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检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实际的,能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就通过理论的抽象提升为马克思主义,作为下一步行动的指南。这就是我们经常称之为“认识——实践——再认识”的“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过程。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都是如此产生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对路线方针政策或措施办法的认知,并不代表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认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具体国情中的应用;后者则是原理本身的内涵。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强调的是对基本原理的认识;路线方针政策是对基本原理和国情认识“相结合”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也只能是中国共产党。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事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范畴的理解。尽管从“相结合”角度的解读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概念内涵设置了一个基本原则,但对究竟怎么“相结合”,即怎么“化”的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答。虽然有很多阐释“化”之机制的论说,但最终免不了落于“空”的说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是以“按照中国的特点来应用马克思主义”为主线,以解决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重大问题为主题;中共党史以“中国共产党的成长”为主线,以解决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重大问题为主题。这就是说,二者的主题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阐释的主线。(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注释
  ①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原载《每周评论》,1919年8月17日,第35号。参见《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1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9~195页。
  ②④《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共二大会议文件),《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电子版):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27/66627/4489290.html
  ③李安增主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第6章),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⑤《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1/18/content_633225.htm
  ⑥习近平在《求是》杂志(2011年第6期)上撰文《关键在于落实》中谈及这一机制问题。